1.2 专利概述
1.2.1 专利的由来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而现代专利,则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根据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这个数据让我们不能不说专利是一个含金量极高的富金矿。
追溯现代专利制度的起源,要上溯至15世纪早期的威尼斯。1421年,威尼斯授予著名建筑设计师Brunelleschi设计的一种配备有起重机的石料运输船以专利,从而使这种持有专利的运输工具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从此,为了获得专利的各种设计纷纷涌现,但也良莠不齐,时有纠纷。1474年威尼斯元老院颁布法案,对专利进行规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也可以看做是西方专利保护制度的起源。
而早在14世纪,英国国王就开始为外国技工颁发专利证书,授予垄断权利。英国专利制度发展到17世纪,终成现代意义的专利保护制度,其标志为1623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垄断法规》,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该部法律确定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定义沿用至今。
英国专利制度的实施,保护和激励了技术创新,发明了大量大机器,著名的蒸汽机就是在这个时期发明的,当然也获得了专利。这些发明为英国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一度使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继英国之后,美国在1790年、法国在1791年、俄国在1814年、德国在1877年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专利制度走向了全球化进程。
从字面上看,专利可以解读为专有或专属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专有或专属的利益。是人类长期从事商业交流和竞争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约定,最终成为一种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
而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专利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也可以是一件具体的产品或一种装置,包括一种构造或外观。
第三是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例如专利证书等。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2.2 专利的作用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一种垄断权。也是公开的技术、法律和经济信息。它的最重要作用是以经济报偿和法律保障的形式促进技术进步和信息公开。最终是让全人类受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专利是国家有偿提供的公益事业。
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重要能力。虽然从理论上说,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也没有阶级性的生产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中,科学技术有着明显的从属性,成为个人、团体或社会的一种工具,成为企业、国家间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国家、一家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决定这个国家或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使科学技术信息的获取也成为竞争中常用的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家对科学技术的保护力度的增强。除了各种法律法规,专利是对技术创新最为有力的保护。
具体说来,专利有以下作用。
(1)专有性 专利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直接竞争的权利。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或保持在某一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2)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专利的核心作用。当涉及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专利本身就具有法律威慑作用,阻止了大部分企图侵权者,使之不敢轻易对属于专利的技术进行假冒或仿制。
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专利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法律对专利的保护,与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样,不仅适用专利法,而且适用各种基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行政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强力的法律保护作用。
(3)经济价值 专利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专利的出现就源于市场的利益专有化。“专利”的中文字面就有“专有利益”或“专属利益”的意思,是一种利益保护体制。当然专利制度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对人类社会有序和谐和创新发展的保障之一。因此,专利的经济价值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总体的经济价值,专利主要还表现为专利权人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产品的直接获利和市场的独占等。同时,专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专利本身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专利产品除了转让,还通过许可让受使用权,取得相应经济报酬。获得专利权可以为专利权人带来直接的和潜在的经济的利益。
专利的经济价值还体现在作为软实力所产生的价值。比如,中国政府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只按15%征收,而一般企业要按25%征收。而认定企业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条款之一,就是企业必须拥有发明专利。且每年的年审都将有无新的发明专利作为一个硬指标。这只是专利价值的一个具体例子。
专利有明显的广告效益,对提升企业和产品的信誉是有帮助的。它是技术先进的一种标志。
同时,专利也可以直接作为投资、融资、贷款等的资本或信物。这是一种直接的经济价值。
(4)文化价值 专利价值的综合,构成了专利文化。这是最为重要但又最容易被忽略的价值。文化是一定社会群体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思想、感情及行为的表达方式,是可以传承、演化的精神体系。文化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会价值的导向性、科技的思想与方法、社会创导的创新精神、注重技术运用的实践态度等,在专利文化中都有集中的体现。因此,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目标。对专利的这种文化定位,使专利的综合价值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起到推动社会创新发展的作用。
下面再来看一个故事,这是又一个挽救生命的专利的实例。这会进一步加深对专利作用的印象。
救命的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是目前所有车辆安全系统中最基本、最便宜、最方便使用的安全装置。其面世以来,在交通事故中拯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世界很多国家制定交通法规强制要求车辆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必须系安全带。一项对汽车安全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利,使尼尔斯·博林(Nils Bohlin)成为举世公认的汽车安全带发明人。
尼尔斯·博林出生于1920年的瑞典,大学毕业获得机械工程专业理学学士学位。1942年开始供职于航空零件制造商Saab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的工作,1950年参与飞机弹射座椅的设计研发,弹射座椅的工作原理是在危急情况下将飞行员弹出机舱(并跳伞)以挽救其生命,这项装置的使用需要通过安全带将飞行员捆绑在座椅上,尼尔斯·博林参与了飞机安全座椅安全带的设计工作。
汽车安全带发明人尼尔斯·博林
当时的沃尔沃汽车公司曾计划在自产的汽车上,安装一种可调长短的两点式“对角线”安全带,由于安全性不理想,未能实施。直到沃尔沃汽车公司CEO的一位亲属不幸在车祸中丧生,沃尔沃决心加大力度研究更为有效的汽车驾驶安全装置,拥有安全带设计经验的尼尔斯·博林也于1958年被招聘进入沃尔沃汽车公司,着手开发新型的汽车被动安全设施。
摆在尼尔斯面前的任务非常艰巨,他了解在飞机上使用的四点式安全带不适宜用在汽车驾驶舱中,于是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减少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方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尼尔斯·博林设计出了更为简便而有效的三点式安全带。这项技术在1959年第一次被运用在沃尔沃汽车上。1963年,沃尔沃汽车公司开始把尼尔斯·博林的三点式汽车安全带注册,并在自产的所有汽车上装配,还将三点式安全带技术介绍给当时持怀疑态度的美国人。与此同时,沃尔沃公司还把他们的安全带发明免费提供给其他汽车制造商使用,以推广这项保护生命的发明。
半个世纪过去了,三点式安全带依然被全世界汽车制造商作为最基础的安全带技术,并在此设计之上,开发出机械或电子预紧式安全带技术。据统计,车祸事故中被抛出汽车的人中75%会死亡,而安全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将驾乘者牢牢固定在座位上,三点式安全带能将车祸中的死亡和重伤率减少50%。自1959年安全带问世以来,安全带已挽救了超过百万人的生命,且这百万人中还不包括那些因安全带的使用而免于死亡的重伤人数。
该发明于1985年被德国专利局评为过去100年最重要的八大发明之一,也被选入了由美国纽约大学出版社和巴恩斯诺布尔出版社于2007年联合出版的《第20世纪影响世界的100个发明》之中。尼尔斯·博林后半生一直从事汽车安全带等汽车安全装置的研发工作,退休后仍坚持研究保护乘坐人员避免侧面撞击的安全带和其他装置。他说:“有时候接到由于系安全带而幸存者的感谢电话,真是温暖我的心,并使我觉得我真的已能为人类做事了。”
尼尔斯·博林于1985年退休,2002年去世,享年82岁。
1.2.3 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反映一个社会对技术创新的态度,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知识产权最权威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不能没有专利制度。历史也证明,正是专利制度对推动工业革命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英帝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其工业化水平远超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专利制度在英伦三岛植根了三百来年。而美国则无疑是现在最强大的经济、技术大国,和这一地位相匹配的,正是它被誉为世界最为先进的专利制度,以及罕见的将激励发明创作的专利制度纳入制宪议题和写入宪法的远见卓识。我国的近邻日本,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性地移植了西方世界的专利制度,同样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专利体制,极大地影响了它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伊凡(Evan J.)指出:在过去一百年内,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的国家。
说到我国所建立的专利制度,其萌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于1859年总管朝政后,在他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而专利形式的真正出现是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1882年经光绪帝核准,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权。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的专利日见增多。
而较为现代的专利制度,则是从辛亥革命以后开始的。在辛亥革命百年的今天,回顾这段历史,别有一种欣慰。1912年12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对发明或者改良的产品,除食品和药品外,授予5年以内的专利权。这从法律上看,已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中的有关基本原则。
1923年3月,农商部又公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把保护对象扩大到制造方法的发明或者改进,专利的期限是3年或者5年。
1928年6月,农工商部又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其奖励对象是对工业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分别授予15年、10年、5年或3年的专利权。1932年9月,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和5年。1939年4月修订了该条例,增加了新型和新式样两种专利。至此,中国旧专利制度的基本轮廓已经形成。
1940年11月,当时的政府决定实行专利制度,建立专利机构,并于1944年5月29日公布实行《中华民国专利法》。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三种专利的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包括发明、新型、新式样在内的专利法。这部专利法直到1949年才得以在台湾省实施。
从1912年开始建立专利制度到1944年这32年期间,总共批准专利692件,褒奖175件。从这个微不足道的数字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前的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中没有发挥什么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不久,即1950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发明人可以依其自愿对其发明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不过对有关国防的发明,有关广大群众利益并有迅速推广必要的发明,如药品、农牧业品种等,发明人在国家单位工作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或者接受委托并领取报酬所完成的发明,国家只发给发明证书,不发给专利证书。对制造化学物质的新方法可以发给专利证书或者发明证书,但对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发给任何证书。申请发明权或者已经发给发明证书的发明,如果政府不需要采用,主管机关可以授予专利权或者发给专利证书。反之,已经发给专利证书的发明,如果政府需要采用,也可改为发明证书。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发明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为3~15年,由主管机关确定。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63年11月由国务院明令废止,历时13年(不过自1957年以后就没有再批准专利权和发明权,该条例实际上自那时起已经停止执行),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6项发明权。
该条例采取的是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其本质是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无偿使用。对发明人采取承认其人身权和奖励的政策,没有任何报酬。这是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在其解体前的长期做法。在我国短暂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
改革开放才真正使我国的专利制度得以确立并开始迅速发展。尽管1978年即有人提出建立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议,但直到1982年9月,国务院才得以召开专门常务会议,讨论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会议决定:“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紧接着,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批准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和施行专利法”。
1983年8月,经过20多次研究修改的《专利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于9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终于在1984年3月12日下午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庄严地通过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科法》),历时5年,终于问世。
与此同时,我国也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从此,我国的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光辉的、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