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流动中的中国男性婚姻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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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育观念与行为研究

一 生育观念的相关研究

生育观念指的是人们对待生育行为的态度和看法,是人们在生育问题上多方面价值取向的总和(李树茁等,2008)。目前对生育观念的研究大体上包括期望子女数、期望子女性别、生育目的三个方面(贾志科,2009;Charles, 1990)。我国早在1979年就对生育意愿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主要针对青年的期望生育子女数。调查结果表明,当时北京城区青年的平均期望子女数为1.32个;而农村青年的平均期望子女数为1.78个,农村青年期望子女数显著高于城市青年(张子毅等,1982)。之后对生育观念的研究范围逐渐拓宽,除期望子女数之外,还包括期望子女性别和生育目的。研究表明,妇女的期望子女数依然较多,期望子女数为2个以上的所占比例在95%以上,对子女性别的期望则主要是希望儿女双全(钟声,1986)。之后,对生育观念的研究逐步完善,最终涵盖了期望子女数、无政策限制和有政策限制下的期望子女性别、生育目的及原因、对子女的期望(于淑清等,1994)、期望生育时间、期望生育间隔(赵景辉,1997)等。

一些研究表明,城市和农村人口生育意愿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马小红,2011;庄亚儿等,2014),期望子女数均保持在2个以下,并且对子女的性别偏好也在弱化(“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生育观念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将生育男孩作为生育的目的(赵文琛,2001),在某些农村地区存在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而新型的生育文化则是以“少生、优生”为目的;传统生育观念强烈地突出男孩的重要性,对于男孩的偏好不言而喻(潘贵玉,2001),而现代生育文化中男孩偏好的观念有所弱化;传统的生育观念强调“多子多福”“早婚早育”,而现代的生育观念则更加强调生育的质量,而不单单是生育的数量。

个体因素对生育观念的影响中,性别是影响生育观念的重要因素,尤其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中,男性的生育观念往往可以决定家庭的子女性别构成。有研究表明,男性比女性更加注重子女的性别,且丈夫的性别偏好更强烈(冯立天、马瀛通,1996)。国外研究表明,教育程度对性别偏好没有很大的影响(Mead, 1993);但国内相关研究则表明,受教育程度与生育意愿有相关联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男孩偏好程度则越低(风笑天、张青松,2002),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其期望子女数就越少(王学义、王春蕊,2011;江亦曼、张世琨,1994;沈安安,1995)。农民的结婚年龄与其期望子女数也存在相关性(陆杰华等,2005;王海霞,2001),结婚年龄越大,生育二孩的可能性就越小(张子毅等,1982)。

家庭因素对生育观念的影响表现在:家庭月收入是家庭经济水平的重要度量指标。有研究表明,家庭收入对理想子女数的影响不明显(张晓辉等,1995),但也有研究表明家庭收入越高的妇女的生育意愿越强烈(马小红,2011)。子女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生子女性别对生育观念有显著影响,没有男孩的家庭存在更强烈的男孩偏好(李树茁等,2006b)。婚姻形式也是影响人们生育观念的重要因素,招赘婚姻的婚姻形式与一般的婚嫁式的婚姻形式相比,能显著地弱化人们的男孩偏好观念,即弱化人们对子女性别的偏好(靳小怡等,2005)。

社区因素对生育观念同样产生影响。社区因素主要是指人们的居住环境中的社会文化氛围。在妇女地位低的地区,人们的男孩偏好就会强烈;相反,在妇女地位高的地区,人们的男孩偏好较缓和(Mead, 1993)。就地域差异来看,来自东部地区的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偏好强于西部与中部地区(李树茁等,2006b)。

二 生育行为的相关研究

生育行为是人们对所面临的环境在生育方面所做出的反应(张俊良,1995)。生育行为也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李树茁等,2008)。目前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多数集中于生育数量和生育水平,即实际生育数量、实际生育时间和实际生育性别的分析。在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限制下,农民的生育意愿已从“多子多福”转变为追求生男,即在少育中存在强烈的男孩偏好。当数量和性别不可兼得时,在有可能产前确定性别的情况下,农民会选择以较小的心理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子女性别期望(Gu and Roy, 1995; Croll, 2001)。在存在着强烈男孩偏好的人口中,当生育率下降至较低水平时,往往伴随着出生性别比的上升(Croll, 2001; Zeng et al., 1993)。由于生育政策在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对农村流动人口执行的是户籍地生育政策,因此,他们的生育水平高于城镇人口;但同时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率较以前明显降低,一孩率升高,他们的生育水平低于农村人口(周祖根,1995)。

关于生育行为的调查始于1981年对上海市妇女的抽样调查,该次调查的目的在于研究上海市的生育率,同时将生育行为纳入调查内容,主要了解被调查者的生育史(高尔生、顾杏元,1984)。之后,安徽省人口研究所将生育行为纳入了对生育意愿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了妇女的现存子女数和死亡子女数(钟声,1986)。其后,生育行为的研究范围逐步发展完善,主要包括生育数量、孩子性别、初育年龄、初育间隔、生育二孩间隔、人工流产数等(李树茁等,2008;高尔生、顾杏元,1984;尹文耀等,2000)。

个体因素对生育行为也具有影响。相关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对人们的生育数量有着显著影响,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初育年龄也就越晚(李树茁等,2008),实际生育孩子的数目就越少(沈安安,1995;陆杰华等,2005);丈夫的受教育程度同样会对家庭的生育行为产生影响(李树茁等,1998)。流动人口在流动前后生育行为上均有较强的男孩偏好,且流动后男孩偏好表现得更为明显(伍海霞等,2006)。年龄和是否外出打工以及这两个因素的交叉项对生育子女数存在显著的影响(陈彩霞、张纯元,2003)。

家庭因素对生育行为的影响表现在:家庭的收入水平较高时,生育孩子的数量则较少(沈安安,1995);配偶的受教育程度对家庭的生育行为会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曾生子女的性别结构也会对家庭的生育行为产生影响,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的可能性远高于第一个孩子为男孩的妇女(韦艳等,2005)。父母的想法对人们的生育行为有着明显的影响(茅倬彦,2009;王金营等,2008),初育年龄越大则其实现自己意愿生育数量的可能性就越小(王金营等,2008)。

三 农村流动人口生育偏好的研究

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和行为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问题。西方学者就流动和生育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机制。一是选择机制,这一机制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该机制认为,乡城流动人口和城镇人口之间生育率的差异可以通过流动过程中的选择性来解释。与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相比,流动人口拥有更加自由的选择度,两者之间期望子女数的差异也很大(Ribe and Schultz,1980)。二是中断机制,即在流动之前和流动过程中,一些影响流动人口生育的因素发生了变化。例如,怀孕或者有小孩的妇女流动的可能性较低,但是如果影响流动的生理因素被打破,并且面临着与配偶两地分居,就可能促使妇女随配偶一起流动(Goldstein and Tirasawat, 1977)。三是适应机制,流动人口在流动之后面临着一种新的环境,而这一新环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消费-投资模式。这些环境包括妇女将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家庭以外的事务,并获得生育的选择权,孩子也将会接受不同的教育和医疗服务(Bun, 1992)。这三种机制都强调流动前后环境的变化将会影响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和行为,因此也适用于对我国农村流动人口的研究。具有较高学历的人群流动的可能性较大,弱势群体流动的可能性较其他人群高(黄洪琳、刘锁群,2004)。由于在城市中抚养孩子的成本较农村高得多,因此很多人为了不使自己的收入减少而暂时放弃了生育,并且生育子女数也明显少于非流动人口,其生育观念和行为均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Goldstein, 1997)。

国外对流动人口生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流动人口生育水平的变化上。流动人口的生育率与其所处的特定环境有关(Robert, 1981),流动人口的增加和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短期内并不能使生育率有所降低,但是从长远来看,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和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必然带来生育率的降低(于淑清等,1994)。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同于非流动人口,他们的生育水平也低于非流动人口(Goldstein S. and Goldstein A., 1983; Goldstein, 1997; Mayer and Riphahn, 2000),人口在流动之后,由于所处的环境与所接触的社会网络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他对城市文化的适应与融合,其生育观念和行为均会发生变化(Goldstein, 1997; Lee and Farber, 1984)。流动人口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个人因素都会影响其生育观念与行为的转变。如文化程度越高的流动人口,与城市的融合程度也越高,也就更容易接受城市的生育模式(Jason, 2002)。

国内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观念与行为的研究表明:流动确实有利于农村人口生育率的降低,并且其数量偏好与城镇人口不存在显著差异(伍海霞等,2006;刘爱玉,2008)。外出打工经历对农村人口的生育行为有一定影响,他们的期望子女数和实际生育子女数均少于未曾流动的人口(郑真真,2001),且期望子女数往往少于实际生育的子女数(伍俊青等,2009)。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二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红旺全,2005),生育机会成本的上升也迫使农村流动人口减少了生育的数量(徐晓红,2004)。尽管流动人口的生育率较流出地人口的生育率低,但其生育率依然高于本地人口。外省流动人口的生育率明显高于本省流动人口的生育率(周祖根,1995;谢安国等,2005)。

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率虽然随着流动有下降的趋势,但是生育偏好依然较为强烈,表现在其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上的男孩偏好依然较城镇人口强烈(伍海霞等,2006)。社会网络、个人、家庭和社区环境因素都会影响到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网络成员对其生育观念有着很大的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弱关系有利于子女性别偏好的弱化(李树茁等,2006b),而社会交往中生育男孩和二孩的人数越多,就越有可能强化其子女性别偏好(伍海霞、李树茁,2008)。

个人因素中,初次流动时的年龄越大,其子女性别偏好就越强;流动时间越长,其存在子女性别偏好的可能性就越低。受教育程度越高,则性别偏好程度越低,但二孩是男孩的可能性越大(伍海霞等,2006;茅倬彦,2009)。家庭因素中,已有子女的性别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都有着显著的影响,家庭中没有男孩时其生育观念就会显著偏好男孩(茅倬彦,2009)。社区因素中,农村流动人口流动前和流动后所处的环境共同影响着他们的生育偏好(吴帆,2009),流动前人们所处的社区环境对其生育观念有着显著的影响,但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茅倬彦,2009),来自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流动人口中具有男孩偏好的比例相对于来自西部地区的流动人口更高(“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

四 相对剥夺感与观念行为演变的研究

美国社会学家Smauel Stouffer于1949年在对美国军队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研究时第一次使用了“相对剥夺感”这一概念。他们在调查中偶然发现那些客观条件较好的被调查者在心理上反而较差。1957年Merton等人正式提出了参照组这一理论模型(Crosby, 1976)。Runciman在1966年对相对剥夺感的本质进行了阐释,他指出:参照对象这一概念是贯穿于相对剥夺感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相对剥夺感并不是源于个人没有获得某物,而是源于社会中其他人获得了该物品,并且获得该物品的人越来越多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上的焦虑和期待,这就是著名的ABX理论(李强,2004; Satya, 1991)。Runciman还提出了相对剥夺感的两个维度,即个人相对剥夺感和群体相对剥夺感。个人相对剥夺感产生于一个特定群体中个人所处的位置;群体相对剥夺感则产生于群体在整个社会中所处的位置(Moore, 1990b)。Runciman强调,参照对象并不一定就是一个群体,它可以是一个单个的人,也可以是一种抽象的观念。他将参照对象分为对比组和规范组两类,对比组即与其情况或属性有显著差异的组;标准组即以其个人为标准形成的组,这两个组在研究过程中经常是重叠在一起的(Monica et al., 2003)。另外,作为一个比较的过程,有必要将社会群体和社会类别区别开,社会群体意味着群体内部有着交互作用,而社会类别则意味着群体内部不存在交互作用(Gartrell, 1987; Magnus, 2004)。Tropp和Wright(1999)对相对剥夺感的度量进行了完善,将相对剥夺感由个人剥夺感和群体剥夺感两个维度扩充为三个维度,即增加了不同群体间个人的剥夺感。

之后,相对剥夺感被运用于各个领域的研究中。Moore(1990b)将其运用于对社会比较的研究:分别对1000名犹太人的个人相对剥夺感和群体相对剥夺感进行了测量,分析了工资对相对剥夺感的影响。人们主观福利与相对剥夺感有关,即与人们所处的周围环境有关,而与绝对收入水平的关系并不显著(Conchita et al., 2007)。对于儿童而言,当邻居的收入相对高于自身家庭收入时,这会对儿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Turley and Lopez, 2002)。

相对剥夺感在人们的迁移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对于掌握较多土地的人群,掌握较少土地的人群更倾向于外出务工(Quinn and Michale, 2006;Prem, 2004)。有研究试图阐述移民歧视与相对剥夺感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社会阶层较低的人群无论是个人相对剥夺感还是群体相对剥夺感均较强;群体相对剥夺感与歧视紧密相关,个人相对剥夺感对歧视的影响是通过群体相对剥夺感而产生的(Thomas et al., 2008)。

相对剥夺感还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高相对剥夺感的人群均有着较高的可能死亡率、较差的自我健康评价、较高的自评局限性和较高的体重指数(Christine and William, 2005; Wilkinson and Pickett, 2007)。也有研究表明,与周围邻居相比,社会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男性的死亡率反而较低(Dena et al., 2005)。

有学者将相对剥夺理论运用于两性关系研究中,提出了配偶剥夺假设,并设计了测量配偶剥夺的量表体系(Martin et al., 1996)。也有研究将相对剥夺理论与犯罪相联系,认为绝对剥夺感和相对剥夺感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Kawachi et al., 1999)。Crosby(1976)还提出了自我相对剥夺的模式,并分析了从相对剥夺感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路径。

国内相对剥夺感的研究中,李汉林提出的用于测量单位或组织内部个人相对剥夺感的量表(李汉林,2004;李汉林等,2006)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于单位或组织内部个人相对剥夺感的研究表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高程度的相对剥夺感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王礼鑫,2000),收入对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具有显著的影响,其次为权力、政治面貌和获取资源的方式(李汉林、李路路,2002)。农民工和农民也是相对剥夺感研究的重要对象,农民在心理上存在相对剥夺感,导致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滋生;同时,由于相对剥夺感的存在,农民内部存在着竞争,他们对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群有着排斥的心理(刘威、周业兵,2006)。同样,城市居民心理上也存在着相对剥夺感,人们的相对剥夺感主要来自与他人的比较,尤其是在经济收入上的比较。人们的价值期望与社会实际的利益分配不公之间的矛盾导致城市居民同样存在着较高的相对剥夺感(邓东蕙、黄菡,1999;郭星华,2001)。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研究已经较为全面,但并没有学者将相对剥夺感理论与婚姻挤压相结合,将其作为影响生育观念和行为的因素加以深入研究。因此,本书将婚姻挤压视角和相对剥夺感理论共同纳入对农村流动人口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研究中,研究成婚困难和相对剥夺感因素对农村流动人口生育偏好的影响。其中,在对相对剥夺感的测度上,本书关注农村流动人口群体内部的个人相对剥夺感,并将农村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两大问题——经济和社交,作为对相对剥夺感的分类依据,将相对剥夺感分为经济相对剥夺感和社交相对剥夺感,探讨农村流动人口的经济和社交相对剥夺感对其生育偏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