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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软件目标代码鉴定技术
第一节 目标代码非公知性鉴定
目标代码非公知性鉴定的法律依据与源代码非公知性鉴定的法律依据相同。在鉴定过程中,依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提到的破坏目标代码非公知性的六项因素逐一进行排除。
一般情况下,目标代码随着软件的发布或产品的销售面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简单容易地获取目标代码,目标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因此,判断目标代码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关键,是判断目标代码是否能够简单容易地获取。如果这一条件不成立,那么就可以直接否定目标代码的非公知性。
在司法鉴定案例中,目标代码作为非公知的情况仅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目标代码难以获取。比如,软件销售中明确约定用户对软件目标代码的保密义务,限定软件的使用范围,使非授权用户无法简单容易地获取目标代码文件。再如,嵌入式软件采用了非常规的方式将目标代码烧录在电子芯片中,通过简单的技术手段无法获取烧录在芯片中的目标代码。二是采用了特殊技术手段对目标代码文件进行技术处理,使用户在不明确技术内容的条件下无法简单、容易地获取原始目标代码或完整的源代码。这种情况有时也发生在嵌入式软件中。
总之,目标代码非公知性鉴定案例较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对目标代码的非公知性鉴定采取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