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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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来源于英文的“Social Security”,首次官方使用是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以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也沿用了这个名称。作为一种现象存在的社会保障,其实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人类之间的互助共济。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而存在的社会保障,主流观点认为是以1601年英国《济贫法》的颁布为起点。而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则被认为是系统化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中国在1986年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

什么是社会保障?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各种说法纷繁,而且中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理论界对社会保障也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概念界定。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其找到工作。”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贝弗里奇把社会保障界定为对收入的保障,包括:“替代因失业、患病或出现事故而中断的收入;为年老退休者发放待遇;为抚养人死亡后失去生活来源者提供待遇;解决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发生的额外支出。社会保障主要是指达到最低标准的收入保障,但提供的待遇应尽可能让享受者不至于出现收入中断的情况。”[英]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译,135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999年,美国《社会工作词典》把社会保障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作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者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钱振伟:《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对部分市(州)县实践的调查》,2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郑功成将社会保障界定为:“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李乐平认为:“社会保障已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有两个层次,一是人权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另一个是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从人权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权是人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因人之为人的尊严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其他形式的服务,以满足其维持基本生存、提高生活质量乃至享受社会普遍福利之需要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不过是法律对人权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的确定。”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载《实事求是》,2004(3)。

以上定义虽各有不同,但有一些共性:⑴社会保障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社会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等;⑵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⑶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开放性概念,而且,它涉及了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保障方式应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