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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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1.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专门将严重侵害公民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规定了适用行政处罚,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对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刑事诉讼法》在第六章“强制措施”中专门对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做出规定。《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确立并完善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

2.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刑法》将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3.人格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以侵犯上述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刑法》将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4.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5.住宅和通信不受干涉的权利

《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规定入户盗窃不受违法所得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宅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邮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我国《刑法》规定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罪和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婚姻家庭权和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对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重婚等情形下受害人的救济权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刑法》将侵犯婚姻和家庭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括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在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方面,三大诉讼法均将个人隐私作为公开审判的一项例外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财产权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并对合法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专门规范权利人的财产权的范围、行使和保护。《继承法》规定,公民对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专门对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针对住宅、宅基地这一民众最为重视的合法财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宗教信仰、发表意见和集会结社的权利

《刑法》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报复陷害罪。《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9.选举、担任公职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刑法》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对破坏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在保护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方面,《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和职务任免做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专门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大代表履职时的法律保障做出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城市和乡镇,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会议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基本形式。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0.知情权与监督权

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为公民行使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档案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多部法律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具体可分为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权三种基本类型。《立法法》规定应当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工作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该法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规定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定主体的就业权;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五章“工资”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对用人单位和政府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职业培训责任及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者报酬做出了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均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做出了规定,《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等一系列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权利和义务、经费和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将农民工等非正式员工也纳入其中。

2.基本生活水准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基本生活水准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和适足的住房、食物、饮水权。《农业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粮食法”中均对保障适足食物及食品安全做出规定,《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为犯罪。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组成。《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给很大一部分人带来了福音。图为陕西省神木县82岁老人毛玉叶有生以来第一次接受住院治疗

3.健康权

健康权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权利和体育的权利。在医疗卫生权利方面,《传染病防治法》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做出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对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出了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体育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同时还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等做出了规定。

4.受教育权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并开展扫盲工作。《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相关规定。

《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在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方面,《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并对少数民族、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特定主体的受教育权做出特别规定;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在有尊严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对学校处分的申诉权。《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确定教师义务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文化权利

在个人的文化权利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并对作品、著作权及邻接权等做出了规定。在集体的文化权利方面,《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受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等做出了规定。

6.环境权

《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刑法》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渔业法》、《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乡规划法》等十余部法律。

(三)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其中还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做出了专门规定。多部法律有对妇女权利的特殊规定。《刑法》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未成年人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从而建立起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预防、对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再犯罪的预防。《刑法》特别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8种严重犯罪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在共同犯罪中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老年人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该法还对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做出了规定。《刑法》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4.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该法还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多部法律均有对残疾人权利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教育法》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