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0辑)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

序言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7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5件,提审案件56件,申请再审案件796件,请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9件,商标案件395件,著作权案件2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1件,垄断案件4件,商业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68件,商标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请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刑事请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件,其中,二审案件13件,提审案件58件,申请再审案件808件,请示案件30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在审结的808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6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42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15件,裁定提审98件,裁定指令再审66件,裁定撤诉22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民事案件出现较大增长,商标行政案件继续保持较快增幅;专利民事案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关联案件较多。专利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仍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此外,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不断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先用权成为普遍采用的抗辩事由。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权利保护等问题仍是商标行政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著作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独创性的判断仍是案件主要焦点和难点;竞争案件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占比较大,竞争案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垄断案件较少,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法院审理的难点;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较快,主要涉及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比对问题;技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3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42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概要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专利民事案件共273件,其中,申请再审案件261件,再审案件9件,二审管辖异议案件3件。在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212件,裁定提审19件,指令再审28件,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1件,终止审查1件。案件类型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68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7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36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总体数量及系列案件数量增幅明显。与2016年相比,专利民事案件审结数量同比增长73.9%,系列案件117件,占比42.9%,均创历史新高。系列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系列案件一起99件,专利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件一起11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两起各2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一起3件。系列案件往往数量多,涉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了其中115件案件的二审裁判结果,对于2件进行了纠正。

第二,指令再审案件占一定比例。261件申请再审案件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8件,在不考虑系列案件为基数的前提下,指令再审率较2016年有显著提升。从案件所涉争议看,大多为原审法院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特征认定、证据规则适用、审查范围确定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事实查明不清、行为定性有误。对于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出原审错误的同时,明确了再审裁判标准、审查重点或者应注意的问题,既避免当事人受到审级损失,也为原审法院再审指明了方向。

第三,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问题仍存在较多争议。在116件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有23件案件中当事人对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发生了分歧。对于技术特征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第四,强化再审程序终局裁判的作用。申请再审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2017年审结的专利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案件占比达95.6%。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客观评述原审法院判定结论,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对原审法院部分认定存在瑕疵但结论正确的3起案件,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避免审判程序重复循环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专利行政案件73件,其中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6件,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案件11件,其他行政案件6件。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裁定驳回再审59件,提审后改判6件,裁定提审2件,裁定指令再审6件。在56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及发明专利43件,实用新型专利11件,外观设计专利2件;涉及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8件,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8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专利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较多,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不断强化。在11件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案件中,多达10件案件的被诉行政决定被法院最终撤销,撤销原因包括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84号再审案件中,明确了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标准,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第二,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在56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有37件涉及创造性问题,占比66%;6件涉及新颖性问题,占比10.7%。在涉及创造性问题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裁判结果与无效决定或一、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主要原因在于对权利要求解释、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等存在不同认识,这也反映出有关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在涉及新颖性问题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确定和推导等问题。

第三,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发明专利占比较高,且涉及电子、化学、医药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有所增长。56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及发明专利43件,占比76.8%。在这些案件中,电子、化学、医药等技术性较强领域均有涉及,法律问题也较为典型,主要包括: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如何理解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的审查、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修改方式和创造性判断等。

第四,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较少。仅有2件案件涉及外观设计,实体法律问题主要为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相同近似的判断。

第五,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共18件,主要涉及专利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起算、未单独提交中文译文的外文证据的处理、以权利冲突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主体资格、当事人恒定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采纳、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和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认定等。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有必要明确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商标民事案件共87件,相比2017年75件增长了16%。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6件,改判7件,维持1件,指令再审7件,抗诉案件1件,终结审查1件,驳回再审申请61件,管辖异议上诉3件。案件类型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82件,商标合同纠纷3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件),商标权权属纠纷2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难度呈现出两极化,既有案件事实比较简单、适用法律比较清晰的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的案件,又有案件事实繁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在87件商标民事案件中,侵害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的案件达26件;公司和个人侵权行为相互交织,在(2017)最高法民申1406号案件中,法院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之前具有复杂的历史纠葛,相关商标权状况判断难度大,例如在(2015)民提字第46号案中,法院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第二,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先用权已成为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的常见抗辩理由。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确立了相关裁判标准。在(2017)最高法民申288号案中,法院认定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宣传用语并有一定影响的构成在先权利,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宣传用语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2017)最高法民申492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当注册商标中含有具有描述性质的文字,而他人使用的目的在于指示或描述客观事实时,权利人无权禁止该种使用行为。

第三,涉互联网商标民事案件地域管辖问题得以明确。在(2017)最高法民辖29号案件中,明确指出“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第四,商标刑民案件的关系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澄清。在(2017)最高法民申3846号案件中,法院还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如何援引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论述。法院认定在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被诉侵权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供述内容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采信,其非法盈利的供述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被诉侵权人已经受到刑事制裁的,民事侵权之诉中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商标民事案件中的诉讼程序问题日益突出。在87件商标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焦点涉及程序问题的有10件,包括重复诉讼、超出审理范围、诉讼主体资格、涉网络销售行为的管辖权、中止审理、证据质证等程序性问题。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商标行政案件330件,按案件类型划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96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106件,商标争议案件37件,商标无效案件46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43件,其他案件2件;按裁判结果划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0件,裁定提审68件,裁定指令再审6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8件,裁定中止诉讼2件,提审后改判30件,其他案件6件。上述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问题与特点:

第一,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问题仍然是商标行政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200件案件中,有72件涉及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在30件提审判决中,有19件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在先使用状况、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46号案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三,关于在先权利保护的商标行政案件中,涉及著作权及商号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对于以著作权主张在先权利保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第四,由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无效或者转让至申请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不复存在,人民法院根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的案件增多。在提审改判的30件案件中,有14件涉及该问题。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从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效率,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第五,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仍待进一步统一和明晰。在涉及“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条件,应当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能损及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道德评价,是否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并不构成不良影响。

第六,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仍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商标实际使用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使用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30件。其中,提审后改判2件,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7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1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著作权基本法律问题仍然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30件案件中,独创性判断问题仍占较大比重。对于模型作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从原物等比例缩小而来的模型,在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不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指出,在涉及经典人物形象创作的动漫作品独创性认定上,应重点考察动漫作品与经典人物形象之间的差异,注意区分它们之间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不能因为动漫作品系由经典形象改编,就轻易将动漫作品纳入公有领域。对于经典角色的名称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考察该名称是否体现作者一定程度的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

第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问题值得注意。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与专利权等权利交织的情形愈发增多,如何解决这些权利冲突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规则得以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明确,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构成侵权的,应以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依据;当事人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第四,著作权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高低的判断规则得到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有合同纠纷案件4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指出,对于著作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解释处理,不可将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额度等同于对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断。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8件,比2016年(30件)大幅增长了60%。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33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5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件,改判3件,指定管辖2件,撤销原裁定、重新确定管辖1件,指令再审2件。案件类型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9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8件,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7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6件,虚假宣传纠纷1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上述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呈现多元化。主要涉及侵害商业秘密(18.7%),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6.7%),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14.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12.5%)四类法律问题。大部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还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如同时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26件,同时涉及侵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1件。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疑难问题更加复杂。部分案件既涉及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的界定,又涉及历史渊源、市场现状的查明,给权益归属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定性带来了极大困难。此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的认定仍然是当事人攻防焦点和法院审理难点。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广东加多宝公司与大健康公司以及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社会影响较大,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价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四,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问题较为突出。总体上看,商业秘密内容的确定、保密措施的认定仍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指出,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但同时指出,由于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类型、所涉领域等不同,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此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

五、垄断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垄断案件2件,案件类型均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审结方式均为驳回再审申请。该两案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垄断案件总体数量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对于反垄断法缺乏了解。

第二,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既是当事人诉辩对抗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1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6件(串案),驳回再审申请5件。案件类型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7件,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3件,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纠纷1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植物新品种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增幅较大,2016年无该类型案件,2017年增长为11件。

第二,关联案件占比较大,针对同一植物新品种,若干市场主体分别构成销售侵权,反映出人们对尊重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意识不强。

第三,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比对。

七、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5件。其中,再审改判1件、指令再审6件、驳回再审申请17件、准许撤回再审申请1件。在案件类型方面,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4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4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4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件,技术转让合同纠纷3件,其他技术合同纠纷8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在案件类型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较为集中,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和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次之。技术进口纠纷、技术出口纠纷、技术培训纠纷等案件类型未出现。

第二,在涉及法律问题上,合同解除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区分技术工业化和产品商业化的概念,避免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以受委托方完成打压采样工作但未提供评价结果为由,认为主要合同义务未完成,而支持委托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解除。

第三,由于技术成果的无形性和技术合同的高风险性,对违约行为的审查判断仍然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尤其是较多案件涉及特定行业的行业规范和专业术语等,需要根据双方的诉辩情况重点审查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八、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7件,均为申请再审案件。其中,裁定指令再审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6件。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对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判断仍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指出,这取决于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而与双方对合同的命名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案件当中涉及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指出,即使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亦不当然因之无效。对于被特许人在履约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已在实质上阻碍合同目的实现,构成违约的,特许人依法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