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消费税基本概念
1.1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1.2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2)非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目共有15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烟 (卷烟、雪茄烟及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及其他酒);
(3)化妆品 (香水、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线笔、眼睫毛、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子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7)小汽车,子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8)摩托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涂料。
1.3 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具体见下表
1.4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 “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也就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不是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 (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 [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17(元)。
(2)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 “销售数量”指的是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黄酒和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对成品油是以升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可能会与规定的计税单位不一致,这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其先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下:
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
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也就是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财税 [2006]33号)
[例]某酒厂201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0%=0.76(万元)
此外,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应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汇结算销售款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在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时,其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销货款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上述哪一种折合率,并且在确定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变更。
1.5 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及退税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4)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5)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1.6 消费税纳税时间与地点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至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核算地。
(2)纳税人到外县 (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 (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所在地 (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报关地。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