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经济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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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

(一)企业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企业三大制度(财产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

1.业主制产权制度

业主制也称单一业主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企业产权制度形式。业主制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独自设立的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是企业产权的唯一主体。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主掌握着企业的全部权力,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企业主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和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业主制企业一般采用科层制组织结构,一般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全凭企业主的个人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业主与雇员是一种互为选择的简单的报酬合约关系,对业主的约束主要来自市场的竞争和向雇员支付的报酬这两个因素;对雇员的约束则是报酬加减和被辞退的威胁。

业主制企业的优点包括:一是产权主体唯一、结构完整统一且十分完整清晰,产权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二是企业建立与歇业的程序简单易行;三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叠合一,内部的组织管理结构简单,节省了激励与监督成本;四是企业自负盈亏,利润独享,风险自担,既能激励企业主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以实现企业目标,努力扩充资本,又能督促其兢兢业业、精打细算,谨慎管理。业主制企业的缺点表现在:一是企业主要承担无限的责任;二是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产品单一,竞争力不强;三是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的寿命往往不长。

2.合伙制产权制度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者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设立企业,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经济组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个人的资金有限、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不高的情况下,合伙制企业则是可行的选择。

与业主制企业一样,合伙制企业一般也采用科层制组织结构,也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全凭合伙人的共同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全靠合伙协议来确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进行企业治理的基础,并按协议分配企业管理权利。

合伙制企业分为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一般合伙制企业由普通自然人组成,而有限合伙制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一般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在一般合伙制企业中,如果一个一般合伙人不能履行自己出资的承诺,不足部分由其他一般合伙人承担。当一个一般合伙人死亡或撤出时,一般合伙制随之终结。对于一个合伙制企业,在没有宣布解散的情况下转让产权是很难的。一般来说,所有的一般合伙人必须一致同意。但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管理控制权归属于一般合伙人。重大事件,如企业利润的留存数额,通常需要通过多数投票表决来确定。在企业不解散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们在企业中的利益。

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一是与业主制一样,合伙制企业创办费用一般也比较较低;二是相比单一业主制企业,合伙制可以解决单一业主资金不足、管理能力有限和技术水平不高等方面的局限性。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一是难以解决合伙人之间的搭便车问题;二是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则,致使产权转让不如业主制企业来得容易,进而导致企业融资困难;三是其他与业主制企业同样的局限性,包括仍然较小的规模、对债务的无限责任和有限的企业生命等。

3.公司制产权制度

公司制企业或称为股份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公司将资本分成若干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称为股东。股份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公司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及公司设立的方式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在设立过程中采用募集设立,往往被称为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

公司制产权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制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制企业的资本由股东投资形成,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制企业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称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表现为四种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2)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以其投入资本的多少享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所有权。投资者所有权表现为三种权能: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以后,再无权直接从企业财产中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投资,也无权直接处置由于自己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而只能通过股息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或者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自己拥有的公司股份来收回投资和取得资本增值收益。这就是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而且公司制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者不一定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不是股东,但股东可以通过行使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或通过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来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这就形成了投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

(3)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破产时,股东不必用其个人资产清偿债务,股东损失的最大限额是他的出资额或购买的股票数额。股东也可以通过股权的转让和交易变现自己的股权,或者在交易过程中谋利。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则常常采用自主交易的方式。另外,公司制和其他两种企业制度在税收待遇上有重要差别。公司在向股东分配红利之前,其收入必须纳税,股东分得红利后,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的收入不需缴纳直接税,企业收入只需作为所有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香港地区称为“督导结构”,日本称为“统治结构”,我国业界通常称它为“组织机构”“管理体制”或“机关构造”等。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定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利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债权人和消费者等)之间的权利关系。

1.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二是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三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这四个组成部分,一般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它的职权、办事的规则等都是由公司法来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再加上公司的规模、公司所属行业性质和技术水平、公司发展的阶段与所处环境等也不同,导致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其职权分配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模式是不一样的,是动态变化的。

2.法人治理结构的演化与发展

从权力中心的定位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相继经历了股东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和董事中心主义三个历史演变阶段。股东中心主义诞生于公司制发展的早期(19世纪初),股东大会高度控制董事会和经理阶层,资本的话语权决定一切。进入20世纪,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司规模迅速扩大,股权日趋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逐步集中在高管人员手中,从而产生了“弱股东、强管理者”的经理中心主义。随着20世纪末美国世通、安然等公司财务丑闻的揭露以及纽交所总裁格拉索操纵董事会为自己发放上亿美金高薪的事件曝光,人们开始认真反思公司少数高管人员大权独揽、缺乏监督的缺陷。在股东中心主义的推动下,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建立强有力董事会的浪潮。

3.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通常有三种:英美模式、欧洲大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和亚洲模式(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

(1)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初是在19世纪形成的,它奉行股东中心主义,是一种“股东治理”模式或称为“单层治理”模式。这个时期,英美国家崇尚股东利益至上,认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从而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代理人并受股东会控制。在这种模式中,公司治理实行单一委员会制,其最大的特点是股东会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如图3-12所示)。公司董事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或董事会只不过是一个执行机构。股东会的权力不仅可以控制董事会,而且还可以对抗与公司做交易的第三人。进入20世纪后,伴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数量的增多,股权日趋分散化。美国的公司治理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取代了股东会的大部分权力。但它仍然不设监事会,而设有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各种专业委员会,仍然是一种单边治理(如图3-13所示)。即董事会集战略决策、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于一身。董事会可聘用高级职员负责具体经营,并负责监督高级职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任、总务主任)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激励与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完成的;而外部的激励与监督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的股东“用脚投票”方式来实现的。

图3-12 英美治理结构模式1

图3-13 英美治理结构模式2

(2)欧洲大陆模式。以德国为例,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垂直式“双层治理”模式(见图3-12)。不仅设有董事会,而且还设有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分离。德国的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监事会则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行使监督权,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董事会的决策控制权分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行使。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英美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策。

(3)亚洲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德国模式和英美模式的特点。在日本公司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的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公司员工。因此,日本公司中的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图3-14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图3-15 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

4.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趋势

进入21世纪,公司治理结构有趋同的趋势。这是因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各国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公司治理结构又是事关公司成败的基本制度。因此,如何设计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则是摆在各国企业面前的共同问题。但无论如何,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包括众多的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如何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防止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控制而侵犯股东利益,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投票”,进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二是如何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此,早在1999年5月,经合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了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了指导,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化设计奠定了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②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③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④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⑤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

案例3-2

国美控股权之争与治理结构问题[30]

国美的股权结构变化

国美电器集团是黄光裕于1987年创立的。创业初期只不过是一家家族式小型电器商店,主要经销外国品牌彩电。1999年,国美采取跳跃式布局战略,迅速完成了以京津为中心的华北经济区、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经济区、以广深为中心的华南经济区的大三角战略布局。2004年6月,国美电器有限公司(HK.0493)成功在香港上市。

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国美由家族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也就成为必然。然而,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包括黄光裕在内的许多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并未真正认识到家族企业和公众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再加上法律制度的缺失、观念及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等,带来了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2006年,在香港召开的国美周年股东大会上,持有国美电器约70%股权的黄光裕利用其绝对控制权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最大的一次修改,授予董事会如下权力: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增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经发行的股份。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黄光裕利用董事会特权,在2006—2008年期间先后通过向其他公司出售股份,换股收购其他企业、配股等形式逢高套现,持股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至39.48%。2008年11月,黄光裕被警方抓捕。当年年末,陈晓出任国美董事长。之后,国美董事会开始在未经黄氏家族充分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2009年6月,国美引入贝恩资本,融资不少于32.26亿港元,而后向其发行15亿港元的可转换债券,并确保贝恩资本的三位人员成为非执行董事,同时向老股东配发23亿港元股份;此后又推出了“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向国美电器的100多位管理人员发放了相当于总股份3%的股权。2009年8月,国美增股完成,黄光裕持股比例为34%。2010年9月,贝恩资本宣布实施15亿元的“债转股”,正式成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创始人黄光裕夫妇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至32.47%,失去了对国美的控制权。

国美的控制权之争

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但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8月4日,黄光裕发布公告,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国美现任副总裁孙一丁执行董事职务。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8月18日,黄光裕一方发表致全体国美员工的一封公开信,对陈晓进行了批判:其一,联手贝恩资本,签订了极为苛刻的融资协议;其二,“慷股东之慨”,不按业绩考核,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变相收买人心;其三,控制董事局后,他还想利用股东大会的信任,继续发行新股,联手国外资本,妄图使国美电器这个来之不易的民族品牌沦为外资品牌。面对黄光裕的指责,国美董事局同样通过致员工信的方式逐一进行了批驳。这样的争斗持续了55天,在2010年9月28日的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上有了结果:陈晓留任、撤销增发授权,实质上是维持原状,股东们选择了一种折中的手段来维护国美的发展。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启示

黄陈之争凸显了国美及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缺陷。

首先,董事会中心主义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出现“一股独大”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可能会漠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则,滥用其大股东或控股地位,违背诚信和忠实义务,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吞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也易因此流于形式,此案例中,黄光裕早期以家长式作风给予董事会以绝对权力,以及后来陈晓主导的董事会决定向贝恩资本发行可转股债券、任命了三名来自贝恩公司的人员做董事。这都是大股东肆意践踏公司治理制衡制度的结果,也是家长式管理作风在中国公司中继续作怪的结果。黄光裕最初为了自己的利益,修改公司章程为董事会设立特殊权利,并最终酿成苦果。

其次,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乏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中国许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在董事会中既有代表股东的董事,又有代表职业经理人的董事,但不设独立的监事会。这一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模糊了决策权与执行权及监督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在此次事件中,国美电器向贝恩资本发行18亿港元的可转股债券、任命三名贝恩公司的人做董事、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等都是内部人控制的结果。

最后,外部治理弱化,社会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主要包括市场约束、道德约束、法律约束、媒体约束等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督约束力量。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资本市场仍不健全,经理人市场还未成熟,职业道德约束效果有限,法律约束执行不力,媒体的触角尚未触及,因此这些环节的外部约束都比较薄弱。在此次事件中,国美董事会对黄光裕2008年2月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从侧面反映了黄光裕凭借自身的国美电器创始人和大股东身份,做了涉嫌侵犯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而这在当时既没有受到有效的内部约束,更没有面临强有力的外部约束。而在这次双方争夺国美控制权的最后阶段,正是由于媒体的大量参与,双方才没有做出两败俱伤的行动,而是相互妥协,达成谅解。

讨论:请根据上述材料总结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法人治理模式选择需要遵循的原则。

学习要点

1.企业理论是关于企业性质、企业成因、企业规模和边界,以及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问题的理论学说。从西方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企业理论经历了由古典到新古典,再到现代企业理论的演进历程。

2.新古典企业理论是在继承“经济人”假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们认为,所有企业都是“原子”式的经济人,是一个把投入转化为产出生产函数;企业的最优规模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成本;在技术既定的情况下,最优规模是通过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比较而确定的。

3.现代企业理论提出了“契约人”假设,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契约人”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限理性,二是机会主义。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会很高,严重的契约困难就会产生,从而使治理结构或经济组织的选择成为必要。现代企业理论形成了三大分支: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理论。

4.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形成契约)的成本。企业和市场都是执行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配置资源的两种机制,无论是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来协调生产,都是有成本的。企业组织存在的原因在于有些交易在企业内部进行比通过市场所花费的成本要低,企业是对是市场机制的替代。企业的规模和边界取决于内部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

5.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内部的组织安排从总体上来看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或委托代理合约。企业中主要存在两类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与普通雇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企业内部必须建立激励与监督机制。

6.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总和。具体而言,第一,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第二,它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第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产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产权的功能:一是可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激励功能;三是约束功能;四是资源配置功能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的功能有利于人们通过制定有效的产权制度来提高企业组织效率和经济运行效率。

7.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作为关系契约的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的获得和保护形成的权利网,由于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谈判力不同,决定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份额的差别,并且随着当事人谈判力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改变,从而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演变。而社会责任论则认为企业要生存与发展必须承担三种责任:经济责任、公共责任和社会反应。这两种理论对于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8.企业组织结构分为科层制组织结构、职能制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组织结构、战略业务单位组织结构、矩阵型组织结构和网络型组织结构。各种结构具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为企业组织带来的管理效率也不尽相同,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组织结构。

9.企业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

1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从权力中心的定位来看,公司治理结构相继经历了股东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和董事中心主义三个历史演变阶段。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有三种:英美模式、欧洲大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和亚洲模式(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这三种模式对于企业组织的管理绩效各有利弊。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演化之中。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与选择时,必须注意的是: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的环境,是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

思考:

1.新古典企业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在对企业性质的认识上有什么区别?

2.现代企业理论是如何确定企业规模与边界的?

3.什么是机会主义和资产的专业性,二者对企业组织结构各有什么影响?

4.交易成本的含义与成因是什么?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5.简述企业组织结构的类型,概述职能型组织结构、M型组织结构和网络型组织结构的优缺点。

6.什么是企业产权制度?比较业主制和合伙制与股份制企业的优缺点。

7.什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有哪些?

8.试举例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与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