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中级)》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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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统计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统一统计原则

统计法是用来规范统计活动的,是统计实践的系统总结和制度规定,其整个立法过程和内容都贯穿着统一性的原则。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等,都是统一性的具体体现。

二、独立统计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科学统计原则

为了保持对官方统计的信任,统计机构应基于严格的专业考虑,包括科学原则和职业道德,确定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公布方法和程序。《统计法》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四、规范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过程和行为的规范是统计数据可靠性的前提,统计法将规范性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确保了统计调查过程和行为的规范性,为提高统计调查的可靠性、可信性建立了扎实的法制保障。

五、如实统计原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六、公共统计原则

政府统计是由公共资源支撑的调查活动,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公共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七、诚信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要想调查对象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就必须体现出对调查对象的尊重,体现出对调查对象个体信息的保护。《统计法》在2009年修改时突出了诚信统计原则,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八、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政府统计包括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国家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部门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地方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重复。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九、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统计法律制度对所有违背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的统计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惩戒措施,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重则给予罚款处罚,对于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