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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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基本规定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贯穿于民法始终,对民事立法、守法、司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学习、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领会民法各项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实现依法办事的目的与要求。同时,人们寻求法律依据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寻法不着、法律规定过于粗疏、法律规定严重落后于时代要求等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弥补法律规范缺陷的行为准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持自己的独立和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属于任意性规范,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与形式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而定的。

(三)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合理分配,体现正义,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主体在照顾自己利益的同时亦应合理地照顾对方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服从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六)节约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