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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及研究目的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论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以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土地增值收益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享,以及农用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归根结底都是更加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还权赋能,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使得农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成果,获得经济发展和制度改革的红利。在具有“天然模糊性”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中,如何发挥农民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是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改革能否取得实效、能否使农民真正获得土地财产收益的关键问题。
以往关于土地征收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研究,大都提出要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上诉权(钱忠好、徐美银,2008)(1)等,但是较少研究能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为何农民拥有这些权利。本研究基于农民集体成员权,主要从农民个体的角度,探讨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核心构建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使得农民通过行使成员权参与到成员集体中,实现保护其土地财产权利的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研究,呼吁相关研究及政府部门充分重视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与救济,建立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使其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真正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