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研究创新
本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研究:
第一,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视角,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创新研究。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从土地制度设计和政策机制的角度展开,将农民财产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大都归咎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权能不完整、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从权利保护角度进行的研究较少,或者大部分还是聚焦于对行政、司法等外力保护机制的探讨。没有任何机构比农民自己对于保护自身财产权利更加关心、更有动力,从农民自身的角度探索权利保护机制或许可以成为新的途径。笔者认为,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对土地制度改革能否取得实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但目前研究对这一内在逻辑及相关问题还未予以重视。《物权法》创制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为农民实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提供了重要路径。农民可以通过成员权的行使在集体内部寻求权利的保护手段,也可以通过对集体事务的决策参与影响集体组织与其他社会单位的互动过程,进而实现其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而学界对于成员权的研究大部分限于从法学、经济学或社会学角度研究成员权的含义、性质、取得及丧失等法理范畴的讨论,还未从权利自我保护的角度进行深入探索,也未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背景进行研究。本书试图结合这两个领域进行创新研究,通过对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的研究,探索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路径,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本书还对集体成员权的内容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将集体成员权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将实体性权利分为请求权和获益权,以此为基础,针对各类成员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条件以及相关限制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二,首次对农民行使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研究。农民成员权的行使影响因素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的和农民个体层面的,现有研究主要侧重社会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考量,主要是从定性或者应然的角度得出结论,相关的定量研究还未涉及。本书对北京市13个区35个村庄进行实地调查,对北京市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状况进行了定量、系统研究,并通过计量分析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分析了影响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的重要因素,认为农民对权利的认知、土地产权的明晰程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以及集体事务信息的披露程度等因素对成员权的行使强度有显著影响。这是集体成员权理论研究的首次尝试,有利于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相关立法的完善。结合实证研究结论,本书就提高农民对集体成员权的行使能力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一是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减少其管理人员与村委会干部的兼任情况,以减少集体事务被行政权力干预的危险;二是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规范,对涉及农民基本民事权利的成员权内容、权利取得、行使与救济等进行规制,为其实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提供有效途径;三是提高集体事务信息的透明度,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主动披露集体事务信息,增加公开频次,并引导集体成员通过查阅、复制相关信息等方式主动行使知情权;四是提高集体成员大会的召开质量,如在会议召开前让集体成员充分知晓决策事项的相关信息,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成员的决策参与权,减少对成员投票意愿的过度干预等,使得集体事务的决策能够充分、真实地体现成员集体意志。
第三,系统研究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农民集体成员权各类权利的行使机制,对各地试点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为改革制度设计和法律修改提出了有益建议。从2015年我国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以来,笔者一直从事北京市相关改革制度设计和政策研究工作,同时也能获取其他试点地区的政策脉络以及实践成果等一手资料。本书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政策分析,探讨各地实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合实证分析对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的建立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为相关法律修改提供参考,将本书成果紧密地运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