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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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形式

农民集体属于集合概念,从组织形态上看,在实践层面无法成为确切、规范的市场主体(潘春尚、陈晓文,1997)。(42)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对象,其采用何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决定着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行使和救济规则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形式进行探讨。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对集体经济组织如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提出了新的难题,之前被《农村土地承包法》架空的集体经济组织亟须通过制度创新,切实发挥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组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