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思考与操作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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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谁能混

本轮国企改革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国企进行分类监管,不同类别的国企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国企分类也是混合所有制等改革的前置措施,即明确哪些领域是非公资本有望进入的。

2015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明确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在发展方向、监管方式和考核方式上,两类国企都将分类施策。

表1-1 分类改革相关政策

在此之前,由于政策尚未明晰,商业一类的省级国企一直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战场。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一批9家央企混改试点,包括东航集团、联通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中国国航、中国建材等企业。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10家央企混改试点。前两批19家试点企业,正式拉开了央企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七大重点领域”的混改。2018年8月公布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将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纳入“五大突破”之一,试点数量增加到404家,混合所有制改革已全面铺开。

此处有两个误区需要厘清。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理解为“私有化”,改革过程中在不同的行业和类别的国企中,可能会产生“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结果,但这都是国资优化布局的手段,是为了达到增强国企整体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力”的最终目的。其次,虽然有些省市规定对竞争性国企的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放弃国有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