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疑难问题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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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例4-3】(1)某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18年1月,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该企业确定的各车间及厂部管理部门应分配的折旧额为:一车间1500000元,二车间2400000元,三车间3000000元,厂管理部门600000元。该企业如何计提折旧?

(2)甲公司有一幢厂房,原价为5000000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2%。

(3)某企业的一辆运货卡车的原价为600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0000千米,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4000千米。

(4)甲公司某项设备原价为1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假设甲公司没有对该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5)沿用(4)的资料,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

规范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做了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本例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一车间 1500000

——二车间 2400000

——三车间 3000000

管理费用 600000

贷:累计折旧 7500000

(2)该厂房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如下:

月折旧额:5000000×0.41%=20500(元)

本例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特点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3)该辆汽车的月折旧额的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600000×(1-5%)÷500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4000×1.14=4560(元)

本例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4)每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20×40%=48(万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120-48)×40%=28.8(万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120-48-28.8)×40%=17.28(万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年、第五年应提折旧额=(120-48-28.8-17.28-120×4%)÷2=10.56(万元)(5)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折旧额,如表4-2所示。

表4-2 折旧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