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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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蒙元王朝对“斡脱”的政策及回回人对商业资本的经营

蒙古贵族的武力扩张和掠夺使他们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然而,他们不擅长商业经营之道,但却保持着游牧民族惯有的商业意识,重视商业,并对商人实行优惠政策。窝阔台即位之初,鼓励商人贸易。他拿出国库的金币交给斡脱,放手让他们去经营。当时那些声称“要当斡脱,领巴里失去谋利”(126)的人,都可以在蒙古汗庭领取大笔经商的资本。有一个例子,一名斡脱领到五百巴里失的资本,不久他回来说钱已用尽,要求再领一笔钱。于是窝阔台又给了他五百巴里失。不到一年,那人仍是两手空空地回来领钱。当他第三次返回时,必阇赤们斥责他挥霍浪费,但窝阔台却不以为然,再一次交给他同样数目的巴里失。(127)他曾经对他的司库官说:“斡脱们说,他们拿巴里失是为了支付他们带来货物的本钱。各种人都设法来到这里,我知道他们各有所谋,但我希望他们每个人都能称心如意,分享我们的财富。”窝阔台对商人仁爱乐施的美名广为传播,商旅们携带货物从四面八方奔向他的宫阙。可汗不管货色好坏,下令一律用全价收买,甚至再增加10%。有的斡脱商人在向汗庭偿付利息时,甚至用欺骗的手段蒙混过关。对于这些,窝阔台均宽宏大度,并不介意。(128)这种慷慨,与其说是为了招徕商旅的经济政策吸引,倒不如说是彰显帝国气势和炫耀财富。

蒙古铁骑在南下的过程中为了满足其贪婪的欲望,曾经通过战争手段大肆掠夺人口和财富,尤其是金银铜钱和珠宝。统一中国后,其再也不能用原始的抢掠手段维持政治统治,于是不得不另觅他法,所掠夺来的金银财物就顺理成章地交给了善于经商的回回等西域商贾代为经营,他们则从中坐收高额息银。这在徐霆的《黑鞑事略》疏证中可以找到印证,“霆见鞑人只是撒花。无一人理会得贾贩,自鞑主以下只以银与回回,令其自去贾贩以纳息。回回或转贷与人,或自多方贾贩”(129)。另外,彭大雅在《黑鞑事略》中称,蒙古人“自鞑主以至伪诸王、伪太子、伪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衍其息,……或市百货而懋迁”,从中不难看出,交予回回人代理的斡脱钱其经营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买卖货物,另一种是放高利贷。贩卖货物有一般生产生活用品和满足上层贵族的珠宝、香料等奢侈品,而发放高利贷则可以为皇室贵族提供直接的、巨大的货币财富。在这里,高利贷资本正好满足了蒙古贵族的贪欲,也适应了那个时代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和落后经济制度的需要,当它们结合起来时,高额的利率和复利的计息方式就是蒙元贵族集团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首选。虽然这种斡脱高利贷是回回商人重要的生财之道,但却是违背伊斯兰教法的。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元初是年息为百分之百的羊羔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锭”(130)。也就是说,1锭银子的本钱,若到期不能还,则以年为时间单位,到第一年年末利转为本,然后生息,连本带利还2锭;第二年年末就还4锭;第三年年底就是8锭……如此利滚利地辗转十年,到第十年年末需偿还1024锭。(131)斡脱商人在从皇室贵族领取贷款时,也有一些必要的手续,如订契约,写收据以及证人等(132),但这些规定在执行中并不严格。在这种背景下,斡脱商人们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给中原人民造成很大的危害。史载“自乙未(太宗七年)版籍后,政烦赋重,急于星火。以民萧条,猝不易办,有司贷贾胡子钱代输,积累倍称,谓之羊羔利。岁月稍集,验籍来征,民至卖田业、鬻妻子,有不能给者”(133)。可见,以高额的利率和复利的计息方式获得物质财富并不是屡试屡验的,当回回等西域商人的急征暴敛使中原小农经济纷纷破产,他们依存的基础经济不保,并与他们在政治上永久控制中原的野心不相适应时,蒙元的仁人志士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上奏谏止羊羔息,要求抑制斡脱的凶焰,得到元太宗皇帝窝阔台(1186—1241年)的支持。

限制斡脱除了颁令禁止羊羔息(134)、在斡脱中括马(135)以削弱斡脱的特权等常规的方式,还有在高利贷史上罕见的官府代为偿还民债,这在《元史》中有不少例子:

元太宗十二年庚子(1240年),是岁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千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136)

岁庚子(1240年),(王珍)入见太宗,……珍言于帝曰:大名困于赋调,借贷西域贾人银八十锭,及逋粮五万斛,若复征之,民无生者矣。诏官偿所借银。(137)

(太宗)时政烦赋重,贷钱西北贾人以代输,累倍其息,谓之羊羔利,民不能给。天泽奏请官为偿一本息而止。继以饥岁,假贷充贡赋,积银至一万三千锭。天泽倾家赀,率族属官吏我偿之。(138)

官替民偿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并没有减轻负债者的负担,实际上仅仅是把偿还羊羔息的负担由一部分借贷者转嫁到了当地的全体纳税人身上。不仅如此,官府代还为回回等斡脱商人收回羊羔息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斡脱高利贷活动如此猖獗,地方官的压力也加大,以致“令长逃债,多委印去”(139)

不难发现,窝阔台对斡脱的政策是表面限制,实则保护。一方面,处在从大蒙古国向元朝过渡阶段的窝阔台,主观上要发展壮大帝国的基业,维护蒙古权贵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在汉地站稳脚跟,客观上又不得不适应中原的集权官僚制文化,对损害小农经济的做法加以制约。

同样的,窝阔台之后的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年)在成功完成了草原王朝向中原王朝的过渡,建立元朝后,为了打击诸王势力、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解决急剧增长的军费开支,他在对斡脱的问题上,也采取了限制与保护并重的措施,不过这一时期的保护政策不再是窝阔台时期的遮遮掩掩:一方面是限制诸王擅自招纳斡脱,至元元年(1264年),忽必烈下诏“定立诸王使臣驿传、赋税、差发,不许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禁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140)。就是不允许在自己所属的民户之外招纳斡脱。另一方面是于至元四年(1267年)12月设立了诸位斡脱总管府。

斡脱商人依仗官势,多方取利,斡脱钱的经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是他们仍然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更确切地说,是不能主宰斡脱钱的命运。实际上,斡脱商人是蒙古皇室贵族的御用商人,是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商人,他们多具有亦官亦商、官商一体的性质,故而,他们能在元代社会中享有诸多的特权和优厚的待遇。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里,斡脱一直受到官方的保护,并享有许多特权,他们常常“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各求珍异,既而以一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甚众”(141)。修晓波在其文《元朝斡脱政策探考》(142)中修正了翁独健先生在《斡脱杂考》一文中罗列的八项特权,具体分析见其文,笔者认为合乎情理,简单归纳为七点:一是行商时按照规定应该课税,但他们依仗权势,经常逃避或拒绝交纳;二是可以携带军器;三是行船鸣锣击鼓;四是办买盐引时欺凌仓官,贩卖时霸占行市;五是有时承担部分差役;六是在享受待遇方面,与诸特殊户计如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相同之处;七是享有骑乘驿马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