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税率
3.1.1 税率基本规定的调整
3.1.1.1 2018年4月30日前为17%、13%、11%、6%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
政策解析
上述政策是对增值税税率的基本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3.1.1.2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10%、6%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财税〔2018〕32号)
3.1.1.3 2019年4月1日后为13%、9%、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摘自《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1.2 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3.1.2.1 适用13%税率的货物
3.1.2.1.1 精制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
3.1.2.1.2 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
3.1.2.1.3 淀粉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
3.1.2.1.4 抛秧盘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11日国税函〔1998〕536号)
3.1.2.1.5 工业燃气
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999年5月25日国税函〔1999〕343号)
3.1.2.1.6 薄荷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5日国税函〔2001〕248号)
3.1.2.1.7 天然二氧化碳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03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3〕1324号)
3.1.2.1.8 亚麻油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4日国税函〔2005〕974号)
3.1.2.1.9 豆腐皮
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国税函〔2005〕944号)
3.1.2.1.10 液氮容器
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国税函〔2005〕944号)
3.1.2.1.11 水洗猪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5日国税函〔2006〕773号)
3.1.2.1.12 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税〔2007〕7号)
3.1.2.1.13 粉煤灰(渣)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2月5日国税函〔2007〕158号)
3.1.2.1.14 桶装饮用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11月24日国税函〔2008〕953号)
3.1.2.1.15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8年12月19日财税〔2008〕171号)
3.1.2.1.16 麦芽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2009年4月7日国税函〔2009〕177号)
3.1.2.1.17 复合胶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2009年8月21日国税函〔2009〕453号)
3.1.2.1.18 人体血液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2009年8月24日国税函〔2009〕456号)
3.1.2.1.19 人发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2009年10月28日国税函〔2009〕625号)
3.1.2.1.20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3.1.2.1.21 皂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3.1.2.1.22 调制乳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3.1.2.1.23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3.1.2.1.24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3.1.2.2 适用9%税率的货物
3.1.2.2.1 适用9%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六、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注:2019年4月1日后,税率调整为9%】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之附件1,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
3.1.2.2.2 适用9%税率的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
3.1.2.2.3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之附件1,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3〕151号)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注: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3.1.2.2.4 饲料的具体范围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8日国税发〔1999〕39号)
3.1.2.3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3.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3.1.4 “营改增”项目的适用税率
3.1.4.1 适用13%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3.1.4.2 适用9%税率的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3.1.4.3 适用6%税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1.4.4 适用零税率的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