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全程操盘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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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做好面对市场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应对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的定义和形成

所谓同业竞争就是拟融资公司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或具有竞争性的业务。拟发行企业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影响企业能否顺利上市融资的关键。

在世界范围内,监管机构都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作为IPO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拟融资企业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就要避免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避免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同业竞争,就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如何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更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三、同业竞争的形成与判断

通常,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公司改制时,发起人如果无法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等全部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就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

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可以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还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对拟融资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简单地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只要能通过解释、说明等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就能用少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四、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

如果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订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拟融资公司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跟股份公司竞争有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2)拟融资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做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3)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融资公司,但不能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4)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拟融资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