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离运动的解释机制:结构与能动的视角
第一节 分离运动研究的现有解释路径
作为族群冲突的一种类型,分离运动的研究离不开对族群冲突视角的概括。安德烈亚斯·威默(Andreas Wimmer)曾经将族群冲突的解释路径概括为族群庇护主义和歧视、少数群体精英的政治动员、族群区域的不平等关系、不同的政治体系有不同的族群冲突动力四种视角。[1]这种概括方式涵盖了结构因素与能动因素,但却将二者视为相互独立的存在。然而,这一概括为我们对分离运动已有文献的梳理提供了视角,也为我们提出新的替代性机制提供了借鉴。有鉴于此,本书梳理了以下四种解释路径。
一 地理—安全视角
在族群冲突中,地理条件是被遗忘的因素。[2]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少数族群在地域上是集中的(concentrated)而不是分散的(dispersed),这一地理条件就为少数族群的分离提供了便利条件。皮帕·诺里斯(Pippa Norris)认为,相对于散居或者杂居而言,族群聚居更容易引发冲突,[3]甚至有学者将此界定为“领土意识形态”(ideología territorial)。[4]地域上的集中为族群聚合提供便利条件,也为族群对地域资源(如石油)的要求提供合理诉求。在自然资源中,最为突出的是石油。石油的族群地理位置会重新点燃潜伏的冲突,这种冲突植根于族群怨恨和仇恨,或加剧持续的冲突。[5]当少数族群的核心地区拥有大量石油时,少数族群更有可能反抗由另一族群主导的中央政府。与之相反,当石油处于占统治地位的多数集团的核心区域,或者某个国家的少数族群分布相对均匀时,没有哪个群体可以独占石油,石油与族群战争的风险相对较低。[6]除了资源的地理位置之外,当低度的国家能力与有问题的少数族群有着较高的地域集中度,以及从首都到少数族群区域地理上的长距离时,风险尤其高。有较多的案例表明,当集中的少数族群和较多的自然资源大量地集中在某一区域时,集中的少数族群如果独立的话就会在财政上较好,在某些情况下就有启动分离叛乱的动机。[7]
地域集中程度、资源聚集程度给予了少数族群分离的可能与便利,之所以选择分离,还在于感知到的安全困境。以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约翰·赫兹(John Herz)和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为代表的学者对安全困境有较为详细的阐述[“BHJ陈述”(BHJ formulation)],认为构成安全困境的首要因素是无政府状态的存在。[8]然而,安全困境不是中央政府崩溃了才会产生,在族群研究中,如果中央政权不再持族群中立态度的话也可以视为安全困境产生了。[9]当中央被某个族群支配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事实上就变成了族群关系,产生安全困境。[10]分离区域关心母国的国家能力,以及该地区继续留在母国所能产生的经济与政治效益,如果母国不能够为分离地区提供更好的经济政治效益,那么,该地区倾向于分离。[11]
地理—安全视角为理解分离运动提供了前提条件与背景,但是,这样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该地区不存在石油等自然资源,那么,少数族群所能感知到的安全困境就会极大地削弱,甚至可能不会产生分离运动了。
二 制度—体系视角
制度—体系视角是对学术界比较关注的民主化、联邦制与自治(权力下放)等可能替代分离的相关制度的怀疑。如果存在强大的不满情绪的话,相关制度设定(institutional setting)在政治冲突与不满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分离被视为变量选择。[12]就民主转型而言,部分学者认为民主转型导致了族群冲突,[13]民主化使得已有民族根深蒂固的怨恨进一步加深。按照杰克·斯奈德(Jack Snyder)的逻辑,在民主转型过程中,精英能够通过控制政府、经济、传媒等推广民族主义。精英利益是否可调适与政治制度的强弱二者的关联度决定了民族主义的类型。[14]在民主化过程中,选举制度的设计被认为是宪政工程学至关重要的一环,也就被认为是遏制分离的重要举措。迈克尔·赫克特(Michael Hechter)认为,选举可能会促进民族主义政党的兴起,尤其是比例代表制会促进多党制的发展,进而降低民族主义政党形成的障碍。[15]在族群分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比例代表制可能会激化族群矛盾,导致族群冲突。[16]拉尔斯-埃里克·塞德曼(Lars-Erik Cederman)等人实证分析了选举制度可能会触发领土内战,族群战争在竞争性选举尤其是在长期无选举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选举之后很可能会发生。相较于追求中央政权,被边缘化的少数族群更可能会选择分离或更大程度的自治。有竞争力族群的领导人会选择使用竞选活动去获得分离或自治的支持以挑战国家主权。[17]就联邦制而言,联邦制可能导致分离,霍洛维茨是这一观点的坚定支持者。在他看来,联邦主义会弱化国家能力,强化或激化族群冲突。[18]然而,多数学者认为联邦制导致分离是有一定的前提的。维利耶(Villiers)认为,依据族群界限划定区域—国家的族群联邦制往往是走向分离的第一步。[19]马西莫·博罗季诺(Massimo Bordignon)和桑德罗·布鲁斯科(Sandro Brusco)认为,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情况下,保持联邦制的稳定是困难的,分离就很有可能发生。[20]劳伦斯·安德森(Lawrence Anderson)认为,虽然不同的联邦制国家分离主义的程度呈现出差异,但是,联邦制的确使得分离主义有了可能。[21]迈克尔·赫克特认为,与协和民主(consociationalism)、投票制度(electoral laws)等一样,联邦制在缓解族群冲突尤其是分离运动中本可以有较好的作用,但是,联邦制为民族主义领导人提供了制度支持、物质支持和认知支持,使得民族主义者有资源去动员。[22]就自治(权力下放)而言,现有的研究发现,某地某时的分离主义强度与后来的权力分散相联系,至少在西方民主国家如此。[23]也就是说,地区自治可能会增强可能的分离主义叛乱者的政治和军事能力,[24]权力下放可能会鼓励地区政党体系的发展和地区认同,[25]道恩·布兰卡蒂(Dawn Brancati)就认为,自治在长远意义上间接地促进了叛乱,因为它促进了地区性政党的形成,强化了区域认同,从而鼓励了叛乱。[26]为了区别不同类型自治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大卫·希罗基(David Siroky)和约翰·卡夫(John Cuffe)将自治分为当前自治(currently autonomous)、从未自治(never autonomous)、失去自治(lost autonomy)。在他们看来,“从未自治”不可能动员,因为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当前自治”有动员能力,但是缺乏动机;只有“失去自治”才会拥有强烈的动机和能力(族群怨恨、削弱中央政府承诺、失去自治群体增加了搭便车的成本从而产生分离基础)去追求分离。[27]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除了上述制度体系带来的可能后果之外,后殖民社会不均匀的本质和国际环境为分离主义和分离提供了增殖和繁盛的肥沃土壤。发展中国家的殖民地经历似乎对分离主义的影响更大,如果某个地区被分而治之,那么其殖民地族群的分离主义倾向更加严重。[28]同时,发展中国家低度的国家凝聚力与分离相连,国家历史长短会引发分离运动,拥有较短历史的无凝聚力的国家更可能存在分离冲突。分离更可能频繁地发生在中央政府直接统治历史较短的弱凝聚力国家。[29]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一国在边界地区的直接统治时间较短,那么,也会引发分离。威默等人使用1945年以来的族群权力关系(EPR)数据证实了直接统治历史较短的无凝聚力的国家更可能经历分离冲突,反叛、混战和分离,源于高度的排斥、分裂和无凝聚力。[30]
诚如制度—体系视角所揭示的那样,诸多的制度可能具有双重效果,制度本身存在着内部的困境。分离运动是否是该制度负面效果所带来的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值得注意的是,单纯地考虑联邦制、比例代表制、地方自治等制度可能带来的分离主义倾向是不完备的,它们的负面后果出现的前提是社会分裂严重的民主国家。
三 攻击—回应视角
攻击—回应视角认为分离运动产生的原因是中央政府(主体民族)的政策侵犯了当地少数族群的利益,无论是忽视(neglect)、无知(ignorance)还是冷漠(indifference),都是另一种形式的“内部殖民”,[31]如果该国存在歧视少数族群的历史,[32]少数族群对主体族群的不满情绪就会更甚。如果不满清单上是屠杀、饥荒、暗杀、强奸、酷刑、奴役和背叛等,如果某些犯罪从来没有被原谅或者遗忘,那么,分离就是唯一的替代。在这样的背景下,联邦主义、比例代表制、自治等较少的激烈的政治解决方式都是在道德上令人难以置信的。[33]
攻击—回应视角下的分离可以被称为反对最低限度的正义。当最低限度的正义遭到持续的侵犯,只有当某个群体是严重的不公正的受害者时才有分离的权利。[34]这似乎说明,歧视性分配、矫正正义和其他被国家侵犯的权利是一个团体分离的唯一潜在基础。[35]可见,分离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对所谓的“主导他族”的镇压的害怕的产物,[36]正如霍洛维茨所认为的,对不断拉大的经济差距和族群政治地位的降低可能导致“对被统治的恐惧”(fears of domination)。[37]
该模型主要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角度予以解释的,至于谁有更大影响还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就经济而言,“从历史上的民族分离运动到当今遍布世界发展中各国的政治离心倾向,其根源固然错综复杂,但地域间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分歧不能不说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对这种分歧缺乏必要的弥合机制的情况下,那些在冲突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的区域常常会选择退出”[38]。地区收入的变化与边缘地区分离的压力之间是成正比的,税收可以作为反映边远地区居民利益的重要工具。[39]尤其是少数族群聚居区发现大型油田的话更甚。熊易寒、唐世平认为,少数族群聚居区发现石油会增强少数族群的实力,进而对中央的掠夺产生怨恨而反抗。[40]当然,经济掠夺之外,某些相对富裕的地区是不满中央政府拿本地区的财富去救济其他地区而爆发分离运动,如意大利北方联盟的分离主义者认为富裕的北方的税收不应该被转移支付给贫穷的南部地区(Mezzogiorno,梅索兹阿诺),类似的情绪推动了石油资源丰富的苏格兰和比夫拉的民族主义。[41]就政治而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族群更容易被边缘化。安东尼·史密斯就认为,由中央或关键性族裔控制的政府,剥夺了分离地区的资源和劳动,使之日益边缘化,[42]同时,经济不平等产生的群体特殊的不满被政治歧视所激化。[43]政治上弱势的群体更有可能成为民族统一主义者或分离主义者。[44]如果国家政治体制排斥少数族群就会增加族群冲突的风险,[45]比如把少数族群降格为“受保护的少数族群”而非完全的公民地位,[46]抑或族群、种族和宗教团体的不相容,发展的不平等分配,以及歧视的认知为分离主义者制造政治气候。[47]就文化而言,诸多的学者强调了语言、宗教、意识形态认同等方面的原因。科林·威廉姆斯(Colin Williams)认为,群体习俗、语言、宗教导致了分离地区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政治资源,从对文化权利的诉求转向对政治权利的诉求,[48]从而产生了政治化的族群。当国家或社会将障碍归因于少数族群的向上流动,它们可能导致分离民族主义运动。少数族群与主导族群之间现存的文化差异越大越是如此。当文化差异比较微小,那么,同化就更可能发生。[49]
攻击—回应视角的确为我们理解分离运动提供了“内部殖民”的认知,然而,究竟哪种权利、机会、资源等是属于少数族群的,如何分配是公平的,取决于利益考量,缺乏明确的测量标准就难以界定什么是公平的或者不公平的分配。当然,这一思路为我们理解分离运动提供了结构因素的视角。
四 权利—法律视角
权利—法律视角是确认族群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该权利是否包含分离的权利,如果有,需要符合何种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这一视角将分离视为保障自由最后的屏障,[50]同时,除极少数国家的法律在极少数时间段确认过分离的权利之外,绝大多数国内法都毫无例外地拒绝确认分离权利,国际法被视为少数族群遭遇持续性的排斥的最后手段。[51]
韦恩·诺曼(Wayne Normann)提出了分离的三个竞争性道德理论,即分离的民族主义理论(nationalist theories of secession)、分离的选择理论(choice theories of secession)和分离的唯一归因理论(just-cause theories of secession)。分离的民族主义理论认为,当且仅当地域集中的群体是一个族群,且该族群的绝大部分成员倾向于分离,那么就应该允许分离;分离的选择理论认为,任何地理确定的群体可以分离,当且仅当该群体的大部分成员倾向于分离;分离的唯一归因理论认为,分离的群体只有当它有正义原因时才可以,如系统性和持续性的歧视或剥削的受害者,或其领土被违背意志地与其他国家合并。[52]玛格丽特·摩尔(Margaret Moore)认为存在着选择理论、唯一归因理论和民族自决权理论三种分离的权利理论。[53]克里斯托弗·韦尔曼(Christopher Wellman)从权利层次上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权利理论,第一层权利是某地人民拥有初始的权利,仅仅是不被不公正地对待,第二层权利是对侵犯初始权利的补偿,第三层权利是政治重组的权利,如果他们的第一层和第二层权利都受到侵犯的话。[54]在另一篇文章里,韦尔曼认为,如果一个群体没有其他的方式去保护它自己去反对母国所犯下的严重的和持续的不公正,那么就可能有补救的权利去分离。另外,某个群体有政治离婚的初始权利,即使当母国承认并没有任何的不公正,它也有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母国退出。[55]
综上,本书将权利理论概括为以下两类。
一是自决权理论(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或者是原生主义理论(ascriptivist theories)、初始权利理论(primary right theories)、公民投票理论(plebiscitary theories)。在自决权理论看来,分离是权利,而不是必须获得许可的东西,也不是政府给予的特权。[56]这一理论更多地被视为先天性理论。如果少数族群占据某一块区域,并且拥有独特的文化传统,那么,它在事实上就拥有了分离的权利,而不论该少数族群是否受到了压迫或剥夺。初始权利理论为分离提供了唯意志性的正当理由,并不假定现有国家的任何镇压行为。在很大一部分学者看来,既然一个人可以单方面地宣布与另一个离婚,那么,一个族群(地区)也可以单方面地宣布从一个国家分离。[57]这些理论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建基于个人自治,另一类建基于集体自治。个人自治认为,任何领土集中的群体中的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他在给定国家的成员资格。集体自治的支持者认为,只有群体才能作为民族共同体享有完全的政治自决权。[58]在分离主义者所坚称的个人自决权视角下,自决的传统权利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大多数人的权利,自决的传统权利仅仅是建立了分离的个人权利。自决权对证成分离权而言不是充分的,但却是必要的。[59]更具体地说,因为自由主义者不能言之有理地阻止没有实质性危害的政治自由,当一个分离群体的独立不会伤害政治稳定时就有分离的权利。简短地说,许多群体都有分离的初始权利,即使是在过去的非正义缺席的情况下。[60]在分离主义者所坚称的集体自决权视角下,贝兰从讨论同意是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出发确认了分离权利的存在。[61]他的结论是,任何地域上集中的群体都应该被允许分离,如果地域内的绝大多数希望这么做的话,或者如果分离在道德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话……不需要其他的条件,遵从区域内集中的多数人的意志就可以了。[62]也就是说,对于自决权理论而言,承认的价值仅仅源于这样的事实,即集体的自决是组成共享的民族认同的渴望。要想拥有民族认同就需要拥有一整套态度和品性,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某种程度的集体自决的渴望。[63]
二是唯一补救权利理论(remedial right only theories),又称为归因理论。分离族群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时就有了分离权利。补救权利或者正当归因理论,认为分离的权利类似于抵抗的权利。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独立国家需要的合法性只有当讨论中的某个群体遭受了不公正时才能得以体现。他们通常承认,尤其是领土的兼并和侵犯最为基本的人权可以作为分离的正当理由。与初始权利理论相比的话,补救权利理论的关注点不是人民的意愿,而是他们被现有国家虐待。[64]由于唯一补救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与前述攻击—回应视角存在契合性,此处不再赘述。
权利—法律视角试图扭转保罗·格罗尔克(Paul Groarke)所认为的偏见,即传统的分离研究都把分离视为一个政治问题,完全将法律问题抛开在外。在他看来,分离运动首先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65]然而,即使将分离看成法律问题,无论是建基于个人的还是集体的需要和价值,无论是初始权利理论还是唯一补救理论,何种权利优先、权利理论如何实施、如何在新的分裂国家里保障少数族群的利益、是否允许域内少数族群再次分离、法律的管辖范围如何、是国内法院还是国际法院、是依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等方面都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即使存在分离的道德权利,但这是一个有资格限制的权利:一是分离的可能应该与分配的正当性要求相一致;二是分离不应该剥夺第三方尤其是儿童和分离主义者后代的根本利益和自由。[66]不仅如此,并没有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习惯法的明确规则规范分离,[67]分离也从来没有被确立为一项权利,[68]补救理论也找不到中立的第三方去裁决,[69]因此,权利—法律视角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德哲学领域,很难付诸实践。即使是提倡民族自决权的马克思主义者,也认为“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70]。
在上述视角之外,还有一些基于社会心理学的阐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当属斯特凡·迪翁(Stéphane Dion)。[71]作为加拿大人的他从魁北克的案例出发,认为任何分离主义运动都根基于三种基本的情感,即害怕、自信和拒绝。害怕是少数族群如果继续留在联盟里会被削弱甚至是消失;自信是自认为靠他们自己可以很好,或者可以更好;拒绝是不愿在联盟里受到不欢迎的感觉。当这些感觉都处于较高的水平时,分离运动就很可能会发生。[72]而后,他进一步修饰为对联合的害怕与分离的自信两种情感。[73]
纵观以上解释路径,已有研究主要是从经验与理论两个层次进行解释,经验上的解释则更加注重利益,理论上的解释更加注重权利;从结构与能动两个视角进行解释,结构视角更加重视制度体系、关系权益,能动视角则更加重视精英主体的动员。表2—1列出了四种解释路径的关键变量。
表2—1 已有文献的解释层次、视角、路径与关键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