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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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

第九十九条 代理行为的要件及效果

(一)代理人在其权限内,表示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前款规定,准用于第三人对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条 表示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未表示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而为。但相对人明知或者可知代理人为本人而为的,准用前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代理行为的瑕疵

(一)代理人对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意思的不存在、错误、欺诈、强迫,或者对知道或者不知道某一情势因存在过失而受到影响时,该事实的有无,应由代理人予以确定。

(二)相对人对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的受领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某一情势,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的有无,应由代理人予以确定。

(三)受委托为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人为该行为时,本人不能以自己已知的情势主张代理人不知。本人因过失不知该情势时,亦同。

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能以行为能力之限制而撤销。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三条 未定权限的代理人的权限

未定权限的代理人,仅就下列行为有权限:

1.保存行为;

2.在不改变代理标的物或者权利性质的范围内,以利用或者改良为目的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任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

委托代理人非经本人许诺或者有不得已的事由,不能选任复代理人。

第一百零五条 法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

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之责任选任复代理人。在此情形下,如有不得已的事由,仅就其选任及监督对本人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复代理人的权限等

(一)复代理人就其权限内的行为,代表本人。

(二)复代理人对本人及第三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与代理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以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行为时,如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其目的,则该行为视为无权代理。

第一百零八条 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

(一)同一法律行为中,作为相对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视为无代理权人的行为。但是,债务之履行及本人事先承诺的行为,不在此限。

(二)除前款本文规定的行为以外,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利益相反的行为,视为无代理权人的行为。但是,本人事先许诺的行为,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九条 有代理权授予表示的表见代理

(一)对第三人表示已授予他人代理权者,就该他人在其代理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之行为,负其责任。但第三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该他人未被授予代理权时,不在此限。

(二)对第三人表示已授予他人代理权者,就该他人在其代理权之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依前款规定负其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他人如与第三人进行其代理权以外的行为,仅在第三人就该行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他人有代理权时,就该行为负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越权行为的表见代理

代理人为权限外的行为,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准用前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一)代理权因下列事由消灭:

1.本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受破产程序开始之决定或者监护开始之裁定。

(二)因委任所产生之代理权,除前款各项所列事由外,还因委托终止而消灭。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一)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人,就该他人于代理权消灭后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行为,对不知代理权消灭之事实的第三人,负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因过失不知道该事实的,不在此限。

(二)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人,就该他人于代理权消灭后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行为依前款的规定负其责任,而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人仅在第三人就该行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他人有代理权时,就该他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外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行为,负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权代理

(一)有代理权的人,作为他人的代理权人订立的契约,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二)追认或者拒绝追认,非对相对人做出,不能对抗其相对人。但相对人知其事实时,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权代理相对方的催告权

在前条之情形下,相对人可设定相当期间,催告本人在此期间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如本人逾期未明确答复,视为拒绝追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

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契约,相对人可在本人未追认期间撤销。但相对人在订立契约时明知其没有代理权的,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追认,无特别意思表示时,溯及至契约时发生效力。但不能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一)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订立契约的人,除非证明自己的代理权或者得到本人的追认,则依相对人的.选择,对相对人负有履行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相对人知道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订立契约的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道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订立契约的人无代理权。但是,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订立契约的人知道自己无代理权时,不在此限;

3.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订立契约的人在行为能力上受到限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独行为的无权代理

对于单独行为,在其行为当时,相对人对自称代理人而无代理权的人实行代理表示同意行为,或者对其代理权不予争执的情形为限,准用第一百一十三条至前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经其同意的单独行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