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条件成就的效果
(一)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停止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当事人已做出将条件成就的效果溯及至成就之前的意思表示时,从其意思。
第一百二十八条 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内禁止侵害相对人利益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不得侵害条件成就时因该行为所产生的相对人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内权利的处分等
根据一般规定,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处置、继承、保留或为其提供担保。
第一百三十条 条件成就的妨碍等
(一)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故意妨害该条件成就时,相对人可以视为该条件已成就。
(二)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该条件成就时,相对人可以视为该条件未成就。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既成条件
(一)条件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经成就,如其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法律行为为无条件;如其条件为解除条件,则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件不成就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确定,如其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法律行为无效;如其条件为解除条件,其法律行为为无条件。
(三)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在当事人不知条件成就或者条件不成就期间,准用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法条件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不实施不法行为为条件的,亦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能条件
(一)附不能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二)附不能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为无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随意条件
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条件只涉及债务人的意思时,无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限届至的效果
(一)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履行在期限届至前不能请求。
(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期限届至时消灭。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期限利益及其放弃
(一)期限,推定为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定。
(二)期限利益可放弃。但是,不能以此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限利益的丧失
下列情形,债务人不能主张期限利益:
1.债务人受破产宣告;
2.债务人毁灭、损坏及减少担保物;
3.债务人负提供担保义务而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