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遗嘱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应用
一、遗嘱定向传承财富
案例3-6-1
2003年4月1日18点41分,张国荣在香港文华酒店坠楼身亡,于19时6分于玛丽医院去世,终年46岁,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震撼了整个华人社会。张国荣归去,3亿港元遗产平地生波。
张国荣在去世的半年前就立有遗嘱,遗产大部分归他生前的至爱唐鹤德先生所有(事实上张国荣的大部分财产是与唐先生联名所有的),唐鹤德个人获分配百分之五十的遗产,另外百分之三十遗产由六位胞姊兄平分,余下百分之二十则分给两名外甥女。唱片版权及名下公司股权移交唐先生及大姐张绿萍。[11]
张国荣生前深受抑郁症困扰,最终以自己的方式结束了绚烂的一生。因其生前留下遗嘱,其身后留下的巨大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给指定的人,避免了遗产纠纷。
如前所述,财富人士可以通过遗嘱的财产清单功能,将自己所拥有的种类繁多的财产进行整理,按照自己隐秘和具体的意愿,分别进行传承。遗嘱指定了财产分配的形式和指定继承对象,反映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处理的愿望,能将财富精准定向传承。
可以说,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是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充分实现了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通过自己认定的最可靠的继承人,将财产所有权在百年后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遗嘱是兼具感性与理性的法律工具。遗嘱是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具体体现,能够让人认真思考和面对百年之后传承的困惑,在充分掌控财富分配主动权的情况之下,通过传给谁、不传给谁,给谁多分、给谁少分,完成家族财富的转移和奖惩。遗嘱以外的财富传承工具,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家庭财产,不能一揽子解决财富布局。唯有遗嘱,不但可以将所有财产覆盖在内,还可以对接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比如人寿保单、家族基金等,充分实现委托人意愿。遗嘱甚至可以和家族精神和文化相得益彰,承载精神财富的传承,这些优势都是其他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
二、遗嘱规避二代婚姻风险
以笔者律师团队的法律实践经验来看,在我们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遗嘱配置当中,几乎所有的客户都倾向于不把遗产百年后留给女婿或儿媳,换句话说,防儿媳或防女婿成了财富传承的一个隐秘而又核心的痛点。相关数据表明,近几年来,国人订立遗嘱的意愿对比过往已经得到显著提高,但为何国人在订立遗嘱时几乎从不指定女婿或儿媳做继承人呢?我们认为,这既和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也和近几年来中国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有关系。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1142.8万对,比上年下降6.7%,结婚率为8.3‰。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离婚率为3.0‰,比上年增加0.2‰。
案例3-6-2
南方某省的民营企业主方先生,60岁左右,已婚,家族经营铝业,身家几十亿元。但方先生只有一个儿子35岁,未婚。儿子刚开始接管家族企业,但是经营能力很一般,话语权弱,大事还要交由方先生决断。
儿子现在与女朋友在恋爱中。对方是名护士,比儿子小十几岁,家境一般,工作一般,只是长得漂亮。听儿子的意思有结婚的打算。这让方先生很头疼,即使将来家族企业可以不传承给儿子,聘请职业经理人或者变卖套现,但他就这一个独生子,家族的资产总是要交到儿子手中。方先生很怕自己百年后,一旦儿子发生婚姻风险或意外,自己辛苦打拼的基业和家族财富大部分会外流。
我们说,越是高净值家庭,家庭财富的种类会越复杂,数额也越高,而一旦遇到婚姻风险或意外风险,遭受到的财富损失当然也就越大。高净值人士辛苦一生积累的财产,不想因子女的婚姻风险而外流。因此,一份列明财产清单并指定自己子女专属继承的遗嘱就成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标配。
利用遗嘱确定百年后自己的身家只由子女独自继承,无论子女是未婚还是已婚状态,财富传承后都只作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资产,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让财富锁定在自己家族中,是中国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普遍目标。
三、利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在中国越来越式微,但作为一项执行了多年的基本国策,在财富领域导致了一个意外的后果,那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当被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而该母亲或父亲也可能得了绝症快去世的时候,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成长和生活?此时该监护人往往希望能够通过立遗嘱给子女指定“新监护人”来给以保障。
2017年3月15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第29条规定确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效力问题,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新设立的监护制度之一,由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解决了财富传承实务中的难题。当然,该条文由于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还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在遗嘱起草过程当中,最好聘请专业人士予以拟定。
此外,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注意,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监护人的父母,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且都有监护能力,那么父母均是法定的监护人,都有监护的职责,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否则就会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
四、遗嘱搭配法律协议、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综合传承财富
遗嘱,是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制度性工具。在案例3-6-2中,遗嘱仅仅是为方先生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起到基础性防范作用。对于方先生这种超高净值家庭来说,仅仅运用遗嘱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要把不动产、企业股权、艺术品和现金等,既稳妥安全地交给儿子,又能防范儿子的婚姻风险、挥霍风险和意外风险等,甚至将来顺利传承给第三代、第四代,还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将遗嘱、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等结合起来,重新设计家族财富的持有架构,把风险隔离做得更彻底,真正做好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