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廉政建设办法
(水利部 水文〔2015〕57号 2015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水利部水文局党委对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负责,参与本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本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项目办(部)应建立健全岗位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一)将廉政建设列入本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承诺书,有关人员应将本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述职。
(二)建立工作人员职责档案,实行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终身负责制。各级项目办(部)工作人员职责档案随工程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三)定期开展廉政学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政意识,防止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及截留、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加强对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打井等重点环节和隐蔽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以规范工程建设,促进廉政建设。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管、安监、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
第五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四风”。
(一)不准接受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二)不准收受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三)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部信息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不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有意偏袒某一投标人,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承建单位、供货商和监理单位均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廉政建设承诺书,承诺不请客送礼、不围标串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弄虚作假,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不予认可其投标资格。
第七条 水利部水文局每年要组织1~2次对工程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流域机构要协助做好流域片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干部安全。
第八条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和审计室要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竣工决算等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水利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工程廉政建设的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因违规违纪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