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做好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监理工作。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工作综合考虑建设内容、建设范围、资金额度等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多种监理方式。对于点多面广、地点分散、单项投资规模小的项目,重点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合同文本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总体布局、建设方案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设计文件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中,应当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特点开展工程质量自评工作,形成质量报告,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