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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包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三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14)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中央直属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授权流域水文机构主持。
地方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水文机构主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据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规程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