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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文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应交付使用。
第四条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五条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