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双边种子产业合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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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巴基斯坦种业管理体制

3.2.3.1 种业相关法律

(1)《种子及果实植物条例》

1965年颁布的《种子及果实植物条例》是巴基斯坦第一部种子法规,也是一部非常基础的法律文书,设定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注册规程,规定通过认证的种子由政府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剩余的种子才能在公开市场出售。但该条例没有禁止未经认证种子的生产和销售。

(2)《种子法》

1976年颁布的《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和新品种登记流程,界定了违法行为及罚则,设立了三个行业管理机构:国家种子委员会、省种子委员会、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国家种子委员会负责执行监管调控和咨询职能,包括制定种子标准、调节省际种子流动、指导种子质量标准管理、为政府制定种子政策提出建议及管理种子行业中的投资行为。该法没有规定私人投资种子产业的管理职能,也没有规定省种子委员会的职能,上述职能交由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协商分配。《种子法》授权联邦政府规定种子质量标准(发芽率、纯度等)和标签印刷信息,以及批准种子生产。该法案规定,销售、公开转让和储存已公告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附有描述品种信息的标签。该法案允许私人企业生产已公告品种,并由种子认证登记局进行认证,如果种子达不到质量标准,就会被禁止出售。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具有新品种注册和种子认证两个职能。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在国家种子委员会授权下履行职能,具体承担的职责包括检查预注册品种,测试品种的独特性、一致性、稳定性和质量标准;确保注册的公告品种包含其描述的植物学特征;登记种子生产者并保存生产记录;种子生产过程检验并管控种子质量等。

该法案没有为私人种子企业分配任何权利,也没有为其提供登记或者管理办法。私人种子企业的唯一权利是种子扩繁,并且法案要求种植者到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登记。该法案对已公告品种的种子销售等活动实施管理,但对未公告品种的种子生产、储存或销售没有限制措施。该法案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品种登记或种植的条件。此外,品种认证登记后,不授予育种者任何特殊权利,也不限制或者规范农民自留种以及非商业性的种子交换。

(3)《种子法》配套法规

1976年《种子法》发布之后,巴基斯坦共制定了三项法规保障《种子法》的实施:1987年发布的《种子登记规则》,1991年发布的《种子商标真实性规则》,1998年发布的《巴基斯坦果树栽培认证规则》。

1987年发布的《种子登记规则》设立了联邦种子登记委员会,由农业部秘书长担任主席,成员由来自公益研究机构的各级官员组成,委员会根据品种登记标准评估候选品种。《种子登记规则》是对1976年《种子法》的补充和详细解释。其中第7条要求新品种必须满足以下两点:至少在一个重要的性状上优于现有品种;至少有优势明显的其他主要特性。第9条规定,未登记品种禁止出现在巴基斯坦种子生产和认证清单上,但这项规则与《种子法》有所冲突,《种子法》并没有禁止未登记品种的种子生产。

1991年发布的《种子商标真实性规则》规定,在巴基斯坦销售或出口的种子必须在零售包装物上贴标签,显示包装内种子的基本信息,如品种、生产者名称,以及种子纯度、发芽率、生产月份、有效期和包装重量等,进口种子也需要标注类似信息。

1998年发布的《巴基斯坦果树栽培认证规则》规定了植物苗圃登记、果树植物认证和经认证的砧木标记程序等。

(4)《生物安全规则和指南》

2005年巴基斯坦发布的《生物安全规则和指南》主要用于规范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制造、试验和销售,它设立了联邦生物安全委员会、联邦生物技术咨询委员会、分子生物学技术安全委员会。巴基斯坦主要的研究机构和种子企业都成立了分子生物学技术安全委员会,用于监督研发过程的生物安全。联邦生物技术咨询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12名官员及2名公众人士,其职责是评估国际IBC的申请与评估报告、开展实地检查、收集生物安全所需的数据,并向联邦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建议。联邦生物安全委员会由12名代表各部委和研究机构的官员组成,其职能包括审批转基因品种的进口、出口、试验和商业化应用。尽管联邦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了一系列转基因作物的小范围试验,包括耐旱小麦、抗除草剂和抗虫玉米等,但迄今为止只批准了转基因棉花的商业化应用。

(5)植物育种者权益法

巴基斯坦政府出台的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有《植物育种者权法(2000)》和《植物育种者权法(2016)》。巴基斯坦政府颁布实施这两部法案的目的在于与国际政策环境接轨,推动巴基斯坦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促进巴基斯坦植物新品种的培育。

《植物育种者权法(2000)》生效后的十多年,巴基斯坦政府总结了《植物育种者权法(2000)》在本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家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于2016年正式出台了《植物育种者权法(2016)》。巴基斯坦政府对植物新品种及品种权人的保护进行了细化与升级,明确了各个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新法在原有法案上进行了升华与提炼,细化了关于受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要求、农民与科研机构的特权、品种权人的权责及侵权处理方式,明确了植物育种者权注册局的职能与权利、注册员的职责、植物品种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与功能,加大了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执行力度,改善了巴基斯坦植物品种权保护的运作体系,也进一步完善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品种权法律的出台也对巴基斯坦现行种子市场中所存在的垄断、种子质量不合规等问题进行了处理,优化了整个市场构成与氛围,为整个巴基斯坦农业生物多样性发展做出了建设性贡献。

《植物育种者权法(2016)》积极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育种者加大在植物育种、蔬菜开发、观赏作物新品种培育等方面的研究投资,帮助育种者研发更好的农作物品种,为外国品种和新科技提供保护措施,努力为巴基斯坦获取受保护的外来品种与外来新技术拓宽销售渠道,有效控制假种子在市面上的流通,促进植物的多样性发展。法案在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人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农民保存、使用、交换和售卖授权品种种子的特权。该项规定符合巴基斯坦所加入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要求;同时,其对植物新品种的要求也多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为模板。

值得注意的是,巴基斯坦由于其农业国的特殊国情并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法案中对于新品种的要求都是直接套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的相关条款,没有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与育种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动。此外,两部品种权法律中规定植物品种所有者必须是拥有巴基斯坦国籍或者居住在巴基斯坦的自然人及在巴基斯坦有注册机构的法人。两部法律中基本没有涉及关于外国企业投资技术保护方面的内容,也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这就很难吸引外国企业在巴基斯坦境内就植物品种进行资本投资。若巴基斯坦政府想要真正实现获取外国受保护的新植物品种及新植物育种技术、吸引外国企业投资的目的,还需进一步弥补法律中的不足与疏漏,制定明确的法规对外国进口品种及技术进行保护。

3.2.3.2 品种管理制度

巴基斯坦《种子法》规定所有作物种子均需在巴基斯坦注册以后才能销售。《种子登记规则》规定,只有来自巴基斯坦国内科研院所及其他品种研发公共机构和在巴基斯坦注册从事种子生产及销售的私营部门的品种有权申请品种注册。品种注册需满足新颖性、一致性、稳定性,以及相比已存在的品种有优势。品种注册需要通过至少两季DUS测试。注册有效期10年,到期可申请延期5年,果树品种可再申请另一个5年延期。《种子法》规定进口用于一般种植使用的品种,需经过至少2季多点试验。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下设品种评价委员会对申请注册、引种的品种进行评价,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为通过注册申请的品种发放注册证书,并将通过注册和引种的品种列入国家品种注册名录。

(1)品种注册程序

具体品种注册程序见表3-12。

表3-12 品种注册程序

续表

(2)品种引种程序

具体品种引种程序见表3-13。

表3-13 品种引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