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律师思维能明确律师努力的方向
为何要研究律师思维?律师该如何思考?这已经是近些年律师发展必须研究的课题。因为,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到近年的迅猛发展,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要求到委托人日益提高的服务要求,必然要求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研究自身职业的规律,不断发展律师的职业理论,从而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打下理论与实践基础。
法学不是哲学,但法学又必须以哲学为指导,实用性是法学最基本的特征。特别是律师,更体现其实务性。律师办理案件、处理复杂疑难的事务,首先要完成思考。思考过程确定了方案,才会运用逻辑学知识完成法律论证。
如果说思维是加工车间,那么法律论证[11]则是检验员。对思维成果不经检验,律师的论证就是盲目的、危险的。
由此可知,律师的核心技能有两项:一是区别于常人的、职业的律师思维;二是精准恰当的法律论证(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往往有些同人去找专家“论证”)。而将两者联结起来的是对定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建构。律师思维解决的是方案,法律论证则是完成“说服”,说服受众特别是说服法官接受解决方案;前者的核心是获取方案,后者的核心是说服受众接受律师提供的方案。
第一节中,我们已经讲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此的关注度。互联网时代,查找法律或解释法律已经不再专属于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的执业规律就是对复杂的矛盾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职业,它的特点和核心的工作不是向当事人解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而是运用独特的思维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矛盾的方案。简言之,提供解决方案并以自己的劳动实现这个方案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律师之所以称为“师”,是“出谋划策”之师。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甚至对应的案例。这种技术革命带来的竞争,必然体现为未来的一般案件,当事人有可能自己先行设定方案,如果自己能解决便不会再委托律师。这将会成为一个新的特点,这一特点的确也在现实中成为事实。毫无疑问,这就意味着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的服务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律师一定要在思维上呈现出与大众的差异性。律师的思维有过人之处,这也是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关键。
何况,人工智能已经进入法律服务领域。尽管人工智能不能全部取代律师,但从人工智能对信息处理的角度来说,律师与人工智能竞争的关键就是能否对信息进行反复加工和处理,为委托人量身定制方案。前述,王利明教授曾论述知识和方法的根本区别是:有关知识可以有形得到,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却无处可寻,因为,那是智力性的成果,是特定的、专业的思维产物。假如有一天,人工智能真能如律师一样思考,而且它提出的方案的正确性被反复验证,那么律师行业就真的面临危机了。因为,这种人工智能取代了律师最为核心的服务价值:律师思维。正如凯恩斯可以回答“我虽然没有带律师替我思考,但我有机器人”一样。
这不是危言耸听,但目前,我们知道人脑更能提高思维的品质。
实践中对律师思维的缜密与精准度要求越来越高,甚至某些律师的思维方式还受到了攻击。例如,在刑事辩护中,有学者提出应当提高刑事辩护的门槛,用严格的标准来限定刑事辩护资格,这就是对律师的思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冀祥德在《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中明确而尖锐地提出刑事辩护率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有“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辩护方式古板,方法陈旧,刑事辩护意见‘三段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一份辩护词天天讲,辩护意见谈不到关键要害上”[12]。
冀祥德所指出的,其实是律师思维的问题,仅停留在问题的表面,面对事实能提取出的价值、观点等有限所致。这就需要律师不断地扩展思维的广度、增强认识定案事实的深度。
思维,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为何有些律师能够取得非常好的业绩、获得良好的口碑?通过认真对比会发现:这其中的区别,不是谁更精通法律,而是谁更能熟悉而老到地应用法律,区别于谁更独具卓越的思维能力,谁更能不断验证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办理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律师的思维,是律师对案件独特的智慧,而不是生硬的法条。
我们以诉讼案件为例。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可以划分为如下阶段:接受委托掌握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提出举证质证意见;出席法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那么,分析研究事实的任务就是提出案件处理的方案,确立办理案件的总的目标,若是起诉,则是确定诉讼请求、诉讼主体、组织理由;若是答辩,则是提出抗辩观点和理由以及证据体系。这些理由和观点的形成,无不是经过律师思维深度思考的产物,是案件信息由外输入律师大脑,经过律师的智慧加工,再输出解决问题方案的产物。
在收集证据提出质证意见阶段,则是律师应用诉讼法学知识、逻辑知识,将证据组织成“精兵强将”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论之有“据”是诉讼理由最有力的支撑。这同样是智慧思维的产物。
在法庭调查特别是举证质证阶段,律师的思维得到最严格的检验。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刚在《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一文中,其所谈到的观点,即律师对证据内容的分析,对证据信息的挖掘等技巧。这说明,法官能以旁观者的身份评价一位律师的工作是否准备得充分、其提出的观点是否简明扼要地表达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芮刚在《法官欣赏的优秀律师十大细节》中介绍:“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的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截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的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这显示出法官不仅希望律师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从该调查结果来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双方最重视的问题,‘傲慢’和‘不守时’也成为不少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最讨厌的缺点,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个人素养的不足。该调查结果还反映出,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双方的整体水平、法治理念水平、执业水平和相互评价相当,两个法律群体差异不大。在‘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选题中,只有4%的法官选择‘不希望’。71%的法官选择了‘希望’或者‘欢迎’当事人聘请律师,远远超过‘不希望’的比例。”
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做律师的确很难,不仅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同,还要努力成为法官欣赏并尊重的律师。但,从前两位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这样的律师修为方向:理性的思考、专业的表达。
这两篇文章同冀祥德对刑事辩护所提的要求是一致的,那就是律师思维的深度、广度、精度、专业度如何,会在现实出现反映和评价,而在律师行业不断的发展进程中,对于这种思维品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甚至更为严苛。
所以,智慧思维在质证阶段最鲜明的体现是:用最简洁的语言,将证据蕴含的信息提取和表达出来,使对方的观点与其理由相冲突。
我们再以毛泽东的著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例,看伟人的思维以及在智慧思维后的伟大论断: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这种划分矛盾的方法,就必然会引申出不同的对待矛盾的态度。所以,他得出了结论:“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
经过缜密的思考,对事物的判断和作出的方案才能符合客观实际,才能被验证为真。作为律师,应当从具体案件中找到最主要的矛盾,并重点围绕将来的庭审焦点做充分准备,否则,离题千里,就会付出许多无用的劳动。
研究律师思维的目的,还在于揭示律师与法官的职业不同点:法官的工作成果是最后作出一份判决,律师则一定要在接受委托后、法官判决前找到方案;而律师的方案又必须宏观地掌控法官处理案件的每一个进程并进行缜密的分析判断。一先一后,要求律师必须有缜密而细致的思维、专业而独到的匠心。法官是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论辩之后,才定案判决的。但律师却要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就“定案”。否则,委托人如果从律师那里迟迟得不到他认为可行的诉讼方案,得不到明确的案件结果预测,那么,要求当事人委托律师便是镜中花、水中月。所以,律师工作的特点,就是以专业养成的智慧思维,提前预见案件处理的结果,并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印证这种思维预见。
掌握了律师工作的规律和工作的特点,律师开展工作,便目标明确,事半而功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将律师如此定义:律师是具有独特思维、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矛盾解决方案并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而研究律师思维,在于明确律师工作的重点所在。
从律师成长的角度来说,能尽早地得到“要领”,便可以少走一些弯路。所以,如何提升自己的思维品质,就成为律师重点的努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