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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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版前言

鉴于立法和科学领域的进步,我在思考,有无必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修订该教科书。如果一成不变地保留出自弗兰茨·冯·李斯特之手的书稿,而且只顾及战后立法,要使本教科书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步伐是不可能的,我还是决定对教科书各章节进行全面而认真的修订,部分章节要作伤筋动骨式的修订。在刑事政策方面几乎无须修订,因为刑事立法一直遵循了弗兰茨·冯·李斯特长期以来在其刑法教科书中所主张的加强社会预防的思想。相反,在法律教义学,尤其是在罪责学方面,本教科书应当适应立法,特别是刑法科学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所有章节中将以新的文本替代旧的文本。对我而言,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本教科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出版者——正如弗兰茨·冯·李斯特在写给本人的一封信里所说的那样——原则上独立进行修订的时机是否确实到来。在经过长时间的犹豫之后,我最终认为,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鉴于此认识,我对他在本教科书中站不住脚的观点,以我本人的科学信念进行了修订,因此,本人对该教科书所有章节中的科学理论亦共同负有责任。当然,所有与弗兰茨·冯·李斯特先生观点相左的地方本人均作了说明,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本人还试图加以论证。相反,因印刷或加上括号而对文本所作之修订本人则未作说明。本书的句子结构也许因此而受到干扰。如果有谁想阅读李斯特的原文,请看以前的版本。

就本版本所作之修订,本人想强调指出,本教科书对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思想原封不动地被保留了下来,本教科书的独特的刑事政策倾向也百分之百地予以保留。在涉及国家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反应以及国家对犯罪人的态度方面,仍一如既往地追求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特殊预防思想。如同在其他方面一样,在这一点上,本人出于自己的科学信念,同样坚信李斯特的学说。如果我不能出于自己的科学信念而保留李斯特著作的特点,那么,我也就不敢接受本书的出版任务。

埃贝哈德·施密特博士

基尔,1927年7月31日

雷文洛大街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