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身体部分”(partes corporis)的感觉(sensus)
在《规则》十二一开始,笛卡尔就指出了知识的两个要件:认识能力与认识对象。而对于外部事物的认识而言,感觉就成为首要的认识能力。因此,笛卡尔对认识能力的讨论正是从感觉,尤其是从外感觉开始:
因此,我们应该构想,首先,对于所有作为身体部分的外感觉而言,尽管我们是通过某种主动作用(actionem),即位移,将其应用于对象,但确切地说,它们仅仅是通过某种被动作用(passionem)而产生感觉的,就像蜡块接受印章的形状的方式一样。(AT X 412, 14—19)
在这里,笛卡尔将“外感觉”(sensus externos)处理为“身体的部分”(partes corporis),而感觉的作用,又被描述为“蜡块接受印章”的方式。而且,笛卡尔强调,这种描述并非是在“类比”(analogia)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应该被设想为“感觉的身体的外部形状(figuram)被对象实在地推动”(AT X 412, 20—21)。首先,应该如何理解此处的“感觉”?我们知道,“sensus”一词,既可以指代感觉能力,即心灵的功能,又可以指代感觉器官,即身体的部分。而能够被“实在地推动”的,必然是具有身体的感觉器官。因此,笛卡尔接着说,“我们不应该把这看作一种类比,而应该构想,感觉的身体的外部形状被其对象实在地推动的方式与蜡块表面的形状被印章改变是一样的”(AT X 412, 19—22)。所以,这里使用的“sensus externos”,更确切的所指应该是“外感官”。同时,这种解释也可以被应用到接下来对于“共感觉”(sensus communis)的讨论中。它被称为“另外一个身体的部分”(aliam quamdam corporis partem, AT X 414, 2),以至于对“想象”(phantasia)和“驱动力”(vim motricem)的讨论,也显示出它们作为身体的部分的性质。31由此可见,在讨论我们的认识过程时,笛卡尔是从我们的身体即感觉的器官、大脑或神经的部分出发的。这种描述方式,很容易让我们把这里描述的认识理论理解为生理学或者物理学的。换言之,我们的认识——至少是对于外界事物的认识——可以用机械论的方式予以描述。
而接下来对于心灵(ingenium)的讨论并没有打破这种机械论。相反,它强调了心灵能力与身体部分的不同:“最后,第五点,我们应该构想,我们借以能够恰当地认识事物的那种力是纯粹精神的,它与身体整体的区别,不亚于血与骨、手与眼的区别。”(AT X 413, 13—16)与作为“身体部分”的感觉或想象不同,这种能力是可以应用在不同感觉或想象的观念之上的,它可以被其他官能作用或反作用,但这种作用却不是物质性的,并且完全是“类比”意义上的。32可以说,“心灵”所处理的,并非身体的运动,而是这种运动的结果,即“观念”(idea)。心灵通过认识不同的观念,或者构造不同的观念,显现出不同的能力,如纯粹理智、想象、记忆和感觉,等等。
所以,在心灵出场之后,笛卡尔描述的“认识的我们”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感官与大脑神经等身体部分构成的物质性的认识官能,它们以机械论的方式运作着;另一方面是非物质的心灵能力,它应用在各种认识官能的结果即被笛卡尔称作“形状”(figura)的观念上。通过认识这些“形状”,心灵可以获得不同的认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笛卡尔对这两个方面的区分呢?它是否隐藏了一种身心二元论下的认识论的张力呢?33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即这种区分的性质和区分的内容,来考虑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承认,身心的区分并非《规则》的主题,甚至并非《规则》全书的着眼点。从《规则》十二开始,笛卡尔所希望讨论的,仅仅是“认识事物”(ad rerum cognitionem, AT X 411, 3),而为了讨论这一问题,才会进而提出“认识的我们”和“被认识的对象”两个领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本《规则》并不涉及笛卡尔对实体等形而上学问题的一般看法,而是重在对认识过程的分析。而这种“分析”(analysis),正如在《规则》四“普遍数学”一节中所提到的,正是几何学的一般方法。34同时,在进入对感觉的讨论之前,笛卡尔做出声明,“如果我可以尽可能简要地阐述,对于构想所有那些在我们之中的用来认识事物的东西而言,哪种方式对于我的意图是最有用的,这样对我而言就足够了”35,“你们不也是在几何学中以同样的方式假设了一些关于量的东西,而证明的有效性并没有因此而减弱,即使在物理学中常常发现它们的本性并非如此”36。可见,笛卡尔在对“认识的我们”进行阐述时,所采用的正是这样一种分析的方法。因此,对于认识的心灵和身体的功能的区分,是一种构想中的区分,换言之,是一种“形式性区分”37。这种区分,与其说是对于心灵和身体属性的区分,不如说是对于认识能力的实现机制的区分,即,“在我们之中”(en nous, quod in nobis est)的“用来认识事物的东西”(ad res congnoscendas)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种对于我们的认识机制的解释,毫无疑问是我们的一种构想,即理智的抽象。而在事实上,即对于“认识的我们”的现实性而言,“我”是作为一个身体和心灵结合的“人”在进行认识活动的。而对于这种结合,笛卡尔表示,这并不是他要讨论的问题。38
其次,心灵与感觉等身体部分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存在着相互作用,具体体现在,心灵应用于感觉或想象的结果之上,而同时可能被想象或感觉、共感觉所作用。39而且,与在《沉思集》中表现出的对感觉观念的不信任相反,笛卡尔在这里强调感觉观念的正面作用:“如果理智想要考察某个能够被归为物体自身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想象中尽可能分明地形成它的观念。为了便于做到这件事,这个观念所表象的事物自身必须被展示给外感官。”40这种“分明的观念”,或者不受感觉的印象(impressione)影响的观念,只能是前文提到的“形状”。“同理,事物自身并不一定要置于外感官之前,而不如说一些简短的形状就足够了,只要它们足以防止记忆的流失,它们越是简短,就越有好处。”4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简短”(compendiosae, breviores),对应的正是前文所说的“当下的注意”(praesentem attentionem, AT X 417, 7)。这种当下的注意所获得的观念需要尽量简单,排除杂多的感觉印象,它的代表就是“形状”。而“形状或者观念”(figura sive idea)正是笛卡尔在讨论外感觉和共感觉时讨论的概念。
这样,我们自然而然地回到了讨论的起点,即感觉和形状,而形状正是第一阶段的外感觉作用的结果。正因为“形状”对于认识(尤其是理智对于物体本身的认识)的重要性,对它的理解,尤其是对“形状”是物质性还是非物质性的理解,就与对笛卡尔的认识理论中的机械论的理解直接相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