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注解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并不排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与干涉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虽然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非任意活动,自由裁量。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相关规定
宪法
《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1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31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
《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
第4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第5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司法解释及文件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 2010年12月28日)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2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9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10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11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