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有守:近代中国的知识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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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型公共领域与批判型公共领域

上述这些公共空间,在近代中国历史中,在许多时候执行了政治批判的功能,具有公共领域的性质。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与公共空间(public space)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后者要比前者宽泛得多,主要是指在社会与国家之间人们展开社会交往和文化互动的场所,而前者则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一个带有理想类型(ideal type)性质的概念,指的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这一公共空间具有鲜明的政治批判功能,所生产的是社会公共舆论,并以此成为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渊源。(6)显然,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所建构和赖以生存的都市空间,正是广义上的公共空间。

那么,中国究竟有没有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呢?这十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国内外的中国研究学界产生了尖锐的分歧和争论。在美国,以罗威廉和兰金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通过对武汉和浙江地区晚清社会和城市的研究,认为近代中国存在着一种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不具有批判性、仅仅涉及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士绅公共领域。(7)而另一批学者如魏斐德、黄宗智等对此表示质疑,黄宗智提出了一个“第三领域”的概念,以此区别于哈贝马斯具有很强欧洲历史色彩的“公共领域”概念。(8)在中国学界,类似的讨论也十分热烈,而且更具有当下的问题意识。(9)

有关公共领域的争论以及哈贝马斯的理论是否可以作跨文化的应用等争论所涉及的,是一个更为后设的问题,即中国与欧洲在历史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公私观念的不同理解。国家与社会、公与私,在欧洲的历史之中是一个自明性的概念,国家与公相联系,社会与私相关联,二者之间从古罗马时代起在法律观念上,就有着明确的界限。到中世纪中期,随着自治城市的产生,出现了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并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出现了麦克弗森所分析过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10)所谓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正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意识基础。而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前提下,产生了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资产阶级个人通过在沙龙、咖啡馆和公共媒体的舆论,以公众的身份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批判性讨论,从而决定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中,国家与社会、公与私的概念并不是自明的,其界限也十分模糊。一般而言,以普世王权为核心的帝国政治系统,属于国家的范围,而由地方宗法家族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属于社会的空间。不过,这二者之间并不构成欧洲那样清晰的二元空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古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儒家士大夫承担了将国家与社会整合为一的中介功能。儒家士绅通过科举制度进入中央帝国的王权—官僚管理体系,在朝代表国家,在野代表民间。士绅的身份是双重的,但其集体信念又以儒家学说为自己的公共认同,通过士大夫集团的中介,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不是像欧洲那样互相抗衡,而是有一种积极的互动,特别是在地方事务上,常常是相互渗透交错的。

与此相对应,传统中国的公私观念是一个道德评价性的概念,其法律界限相当模糊。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中国人伦关系中的“差序格局”中,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取决于个人所代表的相对利益。比如为家族争利益,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但对于家族自身来说,又代表着公。(11)虽然在社会关系中,公私相当模糊,但在儒家的道德观念中,公与私就像理与欲一样,代表着两种相反的价值,君子修身的最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私欲,实现大公。

也就是在上述国家与社会、公与私的特殊关系基础上,晚清社会所出现的,是一种迥然不同于欧洲的公共领域,即罗威廉和兰金所研究的管理型公共领域。这一管理型的公共领域,或者用黄宗智提出的概念“第三领域”,是一种在国家权力与宗法社会之间的组织,以地方士绅,特别是城市绅商为主体。他们不议论朝廷国是,所关心和从事的是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赈灾、慈善、消防、水利等社会经济事务的实际管理。由于国家的资源和权力有限,地方士绅对这些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也得到了地方官员的鼓励和支持。它并不是与国家对峙的公共空间,相反地,是一种“国家权威的社会性设置”。它建立在地方性与团体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像欧洲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那样建立在对个人权利与私人财产加以保护的基础上。换而言之,在19世纪的中国,虽然有士绅公共领域,却没有欧洲那样的市民社会。它更多强调的是地方士绅的公益精神,而非捍卫私人权益。(12)

关于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和讨论的下限基本局限在19世纪,研究的领域也多集中在浙江及武汉、成都这些城市。(13)那么,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在上海这样相当先进的大都市里,有没有可能出现一个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批判型公共领域呢?我对晚清以来上海公共领域的研究表明,以1896年梁启超在上海主持《时务报》为起点,随着各种具有时论功能的报纸、杂志以及知识分子社团、沙龙的涌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过一个类似于欧洲那样的生产公共舆论的批判型公共领域。(14)与以地方士绅为主体的管理型公共领域不同,它在中国的历史中自有其渊源可循,来自儒家的民本主义思想、古代士大夫反抗性的清议传统,这些传统因素在清末公共领域最初的形成和合法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批判型公共领域的主体不是那些地方性士绅,而是具有现代意识和救世关怀的全国性士大夫或知识分子,他们通过公共媒体、政治集会和全国通电,形成了颇为壮观的公共舆论,对当时的国内政治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尽管如此,以上海为中心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依然与哈贝马斯所说的以欧洲经验为历史底色的公共领域,有众多不同。比如其在发生形态上基本与市民社会无涉,而主要与民族国家的建构、社会变革这些政治主题相关。因而,中国的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不是以资产阶级个人为主体,而是以士大夫或知识分子群体为核心,跳过欧洲曾经有过的文学公共领域的过渡阶段,直接以政治内容作为建构的起点,公共空间的场景不是咖啡馆、酒吧、沙龙,而是报纸、学会和学校。在风格上缺乏文学式的优雅,带有政论式的急峻。(15)

这样,对知识分子与都市空间关系的研究,可以循着两种不同的路径进行,一种是近代地方性士绅与城市的管理型公共领域的关系,另一种是近代全国型知识分子与都市批判型公共领域的关系。这两种公共领域所呈现的空间虽然有重合,但显然各有特色:前者多为茶馆、会馆和士绅团体,后者则为咖啡馆、沙龙、公共媒体、同人刊物和近代知识人团体。每一个城市空间,都形成了一个或大或小的关系文化权力网络,知识分子借助这些公共领域,形成了各种相互交错和重叠的共同体,并交织成为一个巨大的以都市为中心、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逐级辐射的等级性的知识分子网络空间。无论是知识分子群体还是个体的研究,只有置于这样一个网络空间中,才能找到研究对象的确切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