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贸易:市场准入、信息与契约执行
除了木材的可持续供应问题,另一个关键问题涉及维持长途贸易所面临的挑战。尽管这些挑战可能有许多表现形式,但其核心是与市场准入、信息和契约执行等相互关联的问题。这个行业是对新入行者开放的,还是被既得利益者所垄断的?一个行商如何能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找到潜在的贸易伙伴,又如何能找到有关其信用和偿付力的可靠信息?当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可以利用哪些机制来确保执行契约?强化市场开放和公平的有效制度是区域间木材市场的依托。没有这些制度的话,很多交易就不会发生,木材的可持续供应首先会在流通层面受到威胁,继而通过连锁效应波及生产层面。
帝制晚期的中国市场以两套制度为特征:中间商和商人团体。撮合交易的生意大多由持(牙)帖的中间商把持,不过未登记在册的小中间商(无帖牙人)也占有一些利基市场。明清朝廷将牙行(1)作为其市场管理策略的中心,牙行承担在经济上协调交易者、在行政上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双重任务。国家在不同行业指定商人团体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中古时期,但自发建立的商人团体(一般称为行会、会馆或公所)的激增则是18世纪和19世纪的一个新现象。[19]
对牙行和行会的研究在中国商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个核心议题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阻碍了市场交易,而对此的考察通常基于市场准入的视角。数量额定的牙帖和对无帖私牙的革禁使得人们普遍认为牙行制度在清代越发地束缚了自由交易。[20]同样,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商人团体是类似于欧洲行会(guilds)的垄断组织。通过支持地方财政,商人团体得以获取相当大的自主权,包括诸如限制成员资格、约束竞争和操纵价格等在内的尝试。[21]对牙行和行会更为正面的评价源于它们在提供信息和执行契约问题上的贡献。这些观点认为,两者的居中调解和信息共享功能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搜寻成本(searching cost)问题的良药,特别是对长途贸易而言。[22]
大多数既有的研究要么是探讨国家层面的总体趋势,要么是着眼于某一特定地区的牙行或行会,而无视贸易行当间的差异。对于特定贸易行当的动态描述更是少之又少。一个好的动态描述应该涵盖同一城市内所有该行业的牙行和行会之间的互动,以及不同市场的行会间可能存在的跨区域互动。我的研究聚焦于不同地域中与木材有关的机构,并对它们进行跨区域的考察。本书第四章考察了木材市场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动态互动以及围绕长供应链进行木材贸易的机制。第五章探讨了基于商人团体与司法系统的契约执行机制。对市场准入、居间调解和契约执行的研究结果不仅适用于木材的贸易,也基本上代表了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资本密集型长途大宗贸易的特点(与管控严格的盐或谷物的贸易不同)。
清代木业的市场环境介于理想中的自由市场与以卖方或买方寡头为特征的受控市场之间,而更高层次的市场更接近前者。在木材贸易中,牙行和其他经济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信息:撮合买卖双方和借贷双方。他们对于供需来源、市场趋势以及个别商号和商人的偿付能力和历史都了如指掌,这使得他们在长途贸易中至关重要。批发交易中参与者对牙行的依赖,更多的是因为后者的经济服务不可或缺,而非仅仅因为他们在形式上满足国家的要求。
同样,提供信息和执行契约亦是行会向其成员提供的最具吸引力的经济职能。倘若没有抵御违约风险的有效机制,长途木材贸易就不可能真的仅靠信用完成。行会的契约执行力的核心乃是以信息共享和集体惩罚为策略的信誉机制。此外,行会和司法系统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契约履行制度。该制度自20世纪头十年来由于商会网络的作用而进一步得到强化,后者促进了机构间的纵向交流以及跨区域的横向争端的解决。正式的市场调控机关和由商人团体倡立的民间秩序构成了一个制度统一体,它们共同定义了地方市场的商业规范。通过降低木材贸易的准入门槛,促进商品和资本的流通,以及遏制投机和欺诈行为,这些市场制度在木材供应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