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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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7年,原船东A公司将某轮期租给B公司,B公司又期租给C公司,C公司程租给D公司,D公司又转程租给E公司,承运一载巴西至中国的15万吨铁矿石,租约链上共有五方当事人。E公司同时也是该票铁矿石的国内买方,X公司是国外卖方,Y公司为X公司下属的码头公司。(如图1)

图1 案情示意图

该轮在巴西装港伊塔瓜伊(Itaguai)靠泊过程中碰撞码头,码头Y公司向原船东A公司索赔约3000万美元,原船东在巴西提供完担保后,遂根据租船合同以不安全泊位为由沿租约链条向下索赔。这是航运业务中一起十分典型和常见的租约链条纠纷,涉案相关方所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基本是一样的。

笔者当时所代表的公司为D公司,案件进行过程中,C公司为获取D公司的担保,当时不仅在美国申请RULE B扣押了D公司的美元往来款项,还扣押了D公司所属的一条自有船舶,给D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对于D公司而言,这本是一起相对简单的背靠背案件,但由于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这起案件扑朔迷离、错综复杂。本案中,D公司虽然上下合同都为程租合同,但在至关重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一致:其与船东C公司之间是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与租家E公司之间是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这种上下合同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导致了巨大的不确定性。此外,E公司为D公司战略合作客户,因此D公司不太可能对E公司采取过分激烈的法律措施,导致大量的取证、抗辩工作都将依赖于D公司自身的努力,而D公司作为租约链中一个程租租家,这些工作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