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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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律师的责任

第48条 律师的报告义务

网络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律师有责任向公司提出改正要求,如果公司不予改正或改正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见证律师有责任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情况与经过。

第49条 律师的特别说明义务

对于网络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适当地限制中小股东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网络股东大会的会议平台技术功能存在可能损害股东参与网络股东大会权利之漏洞的,律师有责任向公司提出改正要求。如果公司不予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律师有权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特别说明,情节严重的,律师可以拒绝对网络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投票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50条 受委托律师的保密义务

除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律师对于所收集与保存的网络股东大会会议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及电子文件档案等承担严格保密责任,非经必要程序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