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协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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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产融协同面临的障碍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融协同发展的推进过程中,在观念、制度、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产融协同、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观念弱化、产融协同发展的动力不足;由于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金融垄断的存在,金融资源配置失衡,金融部门过度膨胀,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套利导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国家层面缺乏支持产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制度,对产融结合还有一些负面认识,以及部分企业产融结合的过程中目的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脱实向虚”。

(一)一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观念弱化,把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一些金融企业的主要动力,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弱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愿不足,特别是对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性产业的支持不够。

金融行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谋求高收益自我创新、自我循环、自我膨胀,导致资金空转,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最后形成严重的金融泡沫,形成对实体经济严重的损害。

服务实体经济观念不强,金融行业就很难实现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如银行业对民营企业“天晴送伞,下雨收伞”的问题。当前,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仍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贷歧视,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如外部融资渠道较窄、贷款成本过高等。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下行、部分行业不景气的时候,更需要有银行机构与民营企业抱团取暖、同权同利,才能共同度过经济低谷,并迎来更大发展。然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或者通过下调抵押物的抵押率变相抽贷、压贷,或者利率上浮过高。这些做法,在加重企业负担的同时,甚至导致部分有发展潜力、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破产倒闭。

金融追求自己的高增长,而忽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导致国家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

(二)金融市场化程度低,金融资源配置失衡,不能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

当前我国金融与实体经济相互分离、协同发展不够,一方面是由于实体经济和金融作为不同的行业在思维方式、经营模式、创新速度、风险偏好等方面的根本差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改革不充分、不彻底,金融垄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市场化改革还不够彻底、金融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等所造成的。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是金融行业过度膨胀、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民间融资成本不断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银行与非银机构发展失衡。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还属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银行机构总资产占金融市场总资产的八成以上,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仅占银行机构总资产的约1/5。银行业一枝独秀,加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存在诸多制度性准入限制的约束,国内金融市场提供的融资工具少,发展不充分,企业不得不主要依靠传统的贷款渠道融资。实体经济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难以适应经济增长和转型的需求。

另外,在客户选择上,银行机构偏爱对公企业,尤其偏爱国有企业,这就导致资本主要流向相对缺乏活力的国有企业,而效率较高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量大面广的民营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可能性较低且成本较高。

二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同质化与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失衡。近年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经济的能力明显提升。但是,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打造自身业务品牌实现差异化竞争的战略不同,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盲目求大、同质化趋向严重等问题。

以商业银行为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在业务和产品上严重同质化。具体表现为:第一,竞争地域同质化,大型商业银行将其竞争地定在大中型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情有可原,而一些在成立之初就已确立“服务地方经济”定位的中小商业银行也盲目跟进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发展思路,以追求业务范围的拓展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为战略发展方向,也将竞争地定位于金融体系较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第二,目标客户同质化,如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最初定位服务中小企业客户,实际运营中却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将多数资源用于发展大型企业和高端客户,对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等群体的信贷支持尚显不足;第三,业务结构同质化,存贷款利差仍为拉动股份制银行利润上升的重要因素,银行的产品创新仍是以模仿居多,主动性创新不足,针对行业特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设计的品种不多,造成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缺乏活力、品种不丰富、定位趋于一致。

金融机构在定位、产品种类、结构及服务功能的大同小异,与我国实体经济中企业类型多样、规模大小不一、融资需求规模巨大且极其差异化的现状极不适应,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利于我国实体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型金融机构结构失衡,经营灵活的专业性、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占有绝对优势,更容易从央行和存款客户中获取资金,且负债规模总体较大,但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则面临较大压力。另一方面,大型银行客户定位主要锁定大型企业,创新动力相对缺乏,专门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企业、农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是国有与民营金融机构结构失衡,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当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过大,国有股东在各金融子领域的金融机构中都处于控股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国家股东(财政部、汇金及社保基金等)控股重要的银行、证券与保险公司;第二,央企和地方政府控股各类城商行、农商行、信托、证券、基金等。绝大多数正式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都是国家股东、央企或地方政府。

如中国五大国有银行,除了交通银行外,财政部(及其控股的汇金)对工农中建的持股比例都接近或超过60%,占绝对优势,其中对农行的持股比例甚至接近80%。这五大行的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高达37.29%。除了五大行外,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银行以及券商、基金、信托等,绝大多数为央企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经过多年的股权变更和改革,虽然股份已经趋向多元化,但央企和地方政府仍然控制了大部分金融机构。

近几年批准设立的民营银行,目前仍处于数量少、规模小的状态,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偏高,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不能充分激发庞大的民间资本的活力。如据《新财富》杂志统计,截至2016年底,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数量为200家,资产规模为25.75万亿元,仅占中国286.22万亿元金融业资产的9%,其中民营资本控股银行总资产为12.57万亿元,仅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5.4%。

国有股东控股金融机构,是贷款行政化、利率非市场化、市场竞争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监管套利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这种监管体制在金融业务模式相对简单、金融产品创新不活跃的情况下,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和提高监管效率,但随着金融机构种类、业务和规模快速增长,金融混业经营活动不断增加,跨业协同形式趋于多样化,各类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时,分业监管模式的短板缺陷和不足日益凸显,导致监管套利的方法手段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快速推进与监管改革相对滞后的不协调,各种金融创新中金融工具过度使用,商品出现“泛金融化”的苗头,加之投资领域过度活跃导致房地产、农副产品等资产价格异常攀升,投资活动脱离实体经济,增加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模式不相适应。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同时还负有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责,导致监管机构在监管行为上缺乏刚性,加之各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原则的一致性及监管行动一致性上缺乏协调,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如影子银行、伞形信托、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等,跨越了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漏洞很大。另外,有些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归属于多个监管当局,造成重复监管问题。

二是监管机构对某些市场现象反应滞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一直是一对难以协调的矛盾,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但是,监管机构对一些所谓的创新犹豫观望,投鼠忌器,以致形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造成了市场上鱼龙混杂。

三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整顿市场秩序依靠运动式监管。由于运动式监管,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导致我国金融运行容易走进“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怪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一定程度上成了“跷跷板”,难以协调。

当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跨境联动等都已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成当务之急,需要构建适应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措施与市场、机构发展保持同步。应该说,随着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以及随后“一行三会”一系列清理金融市场乱象、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的相继出台,特别是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进一步得到加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金融体制监管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四)企业产融结合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导,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

当前,我国产融结合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国家层面上,企业与金融机构产融结合存在缺乏明晰战略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特别是在金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存在政策不确定性。同时,监管层和社会舆论对于企业产融结合实践,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产融结合还存在片面认识。

首先,在我国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制度下,企业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尝试一直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企业产融结合在市场准入、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方面受到的监管约束较多,受政策调控影响较大。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和监管趋紧,抑制了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产融结合实践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监管层面对产融结合的认识有待于与时俱进。对于金融和实业的关系、金融和实业协同发展的实现途径和模式认识还比较模糊。比如有些人将产融结合等同于“资本运作”,而没有看到部分企业通过产融结合既促进了本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也促进了全行业和其他实体产业的进步;再比如有观点认为产业和金融应该严格隔离,企业集团参股、控股和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属于“不务正业”;由于受到个别金融集团违法违规操作的不良影响,甚至有些舆论将民营企业产融结合的实践视为洪水猛兽,认为产业资本过度发展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以上种种,都不利于产业和金融的协同发展,更不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

(五)部分企业产融结合目的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产融结合实践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政府和企业均对产融协同发展的认识不够充分,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产融结合将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尽管产融结合、协同发展通过支持实业发展,增加了企业抵御行业风险的能力,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金融并非其主业,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后,金融行业固有的金融风险、企业不熟悉金融业所带来的额外金融操作风险、企业快速发展壮大之后的企业管理经营风险增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部分企业热衷发展金融业务,存在偏离主业的风险。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趋缓、经济增长动力转换、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利润低迷的时期,部分企业集团在多元化的过程中通过产融结合谋求金融的高回报,资本的逐利性可能会驱使企业“金融化”或产业资本的金融化,这可能会导致产业空心化。部分资金实力雄厚、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产业资本谋取金融利润,追逐资本积累,形成规模优势。特别是一些金控公司,在具体的投资和金融交易过程中,投资计划逐渐异化为金融投机,资金加速脱离实体经济,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脱实向虚”,背离了产融协同发展的初衷。

三是部分企业产融“合”而不“融”,产融“两张皮”。企业产融结合中,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合”而不“融”是产融结合的通病。目前,在产融结合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获得金融牌照、发展金融业务,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状态,基本呈现平行发展的态势,二者无法协调,更无法协同发展。不少企业发展产融结合,最后形成的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体系,并且,金融业务受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企业文化、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约束,并未呈现优质发展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