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欧盟的性质及其机构组成原则
一 欧盟一体化的范围和程度
(一)欧盟一体化的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大洲陆续出现了各种区域性一体化组织,有的昙花一现;有的已名存实亡;也有一些发展迅速,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如欧洲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东南亚国家联盟、澳新自由贸易区、西非经货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等。
从各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来看,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由贸易区,往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组成;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部分或完全取消了进口关税和进口限额,实行商品自由流通。第二个层次是关税同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组成。成员国之间不仅形成充分的自由贸易区,完全免除区内的进口关税,而且对外实行统一关税。这是一种高层次的贸易优惠安排。第三个层次是共同市场,由多个国家在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商品、资本、人员和服务跨国流动的障碍。第四个层次是经济与货币联盟。它不仅涵盖贸易领域,还在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领域实现了高度融合,甚至在联盟内统一使用共同的或单一的货币。
欧盟一体化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欧盟的资源利用一体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环境保护上制定了统一的政策,以防止跨国界的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实现了人力资源自由流通;在技术资源上实行统一合作,并在核能开发利用、航空和宇航技术领域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欧盟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取消贸易限额和关税;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即结成关税同盟。
欧盟从40多年的经验中得出结论:仅仅取消关税和限额以及建立关税同盟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消除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仍以各种形式顽强地存在着,并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从1993年起着手建立的统一大市场就是以消除各种残存的贸易壁垒为目的,包括取消边界有形障碍,消除财政壁垒,消除技术壁垒,取消政府歧视性垄断采购,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欧盟的共同市场在一体化深度上居于世界各大洲共同市场之首。欧盟的共同市场不仅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突破了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局限,实现了整个欧盟范围内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
更重要的是,欧盟要使十几个国家的经济真正融合成一个单一的市场,仅有统一大市场的措施是不够的,因为十几个货币区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障碍。美国有50个州,但是只有一种货币;欧盟有28个成员国(含英国),流通着27种货币(卢森堡与比利时结成货币联盟,使用同一种货币)。汇率的风险、换汇的成本、换算的不便,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内部市场分割为不同部分。20世纪末,欧盟经过近10年的准备,终于在2002年以单一货币欧元取代了大部分成员国的货币,消除了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最后障碍。
(二)欧盟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
除了以上区域集团化的一般特点外,欧洲的一体化还有着与众不同的更高层次的内容。
首先,一体化延伸到农业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科技政策等领域。欧盟实施统一的社会政策,包括对落后地区的扶贫和建设、对失业者的再培训。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初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以满足成员国对粮食的需求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而今欧盟粮食生产过剩,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正在转向结构调整、乡村环境改造以及维持和提高农民福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欧盟委员会在文化教育、公共卫生、消费者保护方面有进行超国家调节的权力,欧盟有权在劳资关系、劳动条件、就业机会方面进行立法。
其次,欧洲的一体化正在向政治领域延伸,力图实现欧洲一体化先驱们的理想。欧盟从成立时起就把建立政治联盟列为长远目标之一。《欧洲联盟条约》正式宣布将欧共体建成欧洲联盟,其内容包括共同外交政策、共同防务政策,以及在司法和警务方面进行合作。按照《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目标,欧盟将成为集经济与政治于一体的区域性集团。相比之下,美洲和亚太地区的区域性组织大多数只停留在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的水平上,仅有少数达到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水平。
由于涵盖范围广、程度深,欧洲一体化的运行已超出政府间协调机制所能协调的范围。因此,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在一套超国家的调节和管理机构下进行。这也成为欧洲一体化的另一大特点。有人把区域一体化分为“积极的”一体化和“消极的”一体化。[5]消极的一体化指的是那些仅仅拆除某种形式的壁垒的一体化。譬如,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仅仅拆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而欧盟不仅拆除了成员国之间所有的贸易、投资、服务和人员流通障碍,而且制定了广泛的共同政策,设立了共同的调节和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已经从成员国手中接管了相当一部分国家权力,既具有立法和决策的权力,又具有行政和司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