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碳金融与碳金融市场
碳金融缘起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为发展低碳经济而进行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与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2007年,Sonia Labatt和Rodney R.White在其出版的著作《碳金融:气候变化的金融启示》中提道:“碳金融是金融机构在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加入碳排放元素后,开发出的为了转移气候风险而在碳金融市场中交易的金融产品。”[3]可以说,碳金融是一个集市场化与金融化于一体的全新减排机制,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的界定难以统一,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碳金融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开展的各类金融交易活动以及为该活动进行的相关金融制度安排等,具体包括:基于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项目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为这些交易的顺利进行展开的投融资活动,商业银行提供的与碳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政府或公益机构成立的碳基金项目,中介机构提供的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等等。狭义的碳金融是指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交易的碳排放权现货、期货、期权、远期等金融产品与衍生产品。[4]
碳金融市场是由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碳金融衍生品而组成的市场,建立在金融理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互结合基础上的碳金融市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一系列投融资及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各种金融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国际社会积极推进碳减排进程的时代背景下,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新纪元。就碳金融市场的概念界定而言,如果仅是按照相关协议或规定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那么这种市场就是狭义的碳金融市场,排放企业在对排放权交易价格与减排的边际成本进行比较后做出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广义的碳金融市场则是指“除了狭义碳金融市场涉及的内容之外,还应该包括与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项目相关的投融资市场,这些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5]。与其他传统市场一样,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交易产品的覆盖种类、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交易活动的活跃程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但碳金融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的。因此,碳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样,按交易标的物可划分为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市场和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按照标的物交割时间的不同可划为现货碳金融市场与期货碳金融市场。但无论按照哪种划分方式,总体而言,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产品及参与主体均具有相同的成分,以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为主的基础交易产品和以碳排放权期货、碳排放权期权、碳排放权基金为主的衍生品共同组成了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产品;以政府及国际机构为代表的管理机构、以排放企业及个人为主的市场交易者、以商业银行与交易所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及碳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共同组成了该市场的参与主体。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个新兴领域,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环保减排的角度来看,它能够促进全球范围内减排技术的提升并加速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它能够发挥金融市场中的价值发现功能,帮助参与主体规避风险并获取收益,无形之中拓展了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中介服务领域及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