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欧盟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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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行动

近年来,气候变暖越来越引发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了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导致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全球接近地面的大气平均温度不断上升,温室效应加剧,极端天气发生的频率与强度随之加大。种种现实迫使人类社会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加速碳减排以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明智之举。

为抑制气候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西方社会最先进行尝试,将环境与生态问题纳入自身的发展战略之中。1992年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减缓温室效应的全球行动搭建了纲领性框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量化的方式制定了减排承诺,并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规定了总体目标与分解指标。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制定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1]

这三项机制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并赋予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以商品属性,旨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球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制度基础。此后,在三大机制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准备与相关程序的履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在2005年率先建立,并于同年1月起正式开始运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到目前为止交易量最大、市场价值最高、最为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在碳减排领域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有效手段与机制。伴随着气候变化的负外部性对全球的影响日益加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及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积极地筹建或完善自身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在《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德班世界气候大会、多哈世界气候大会、华沙世界气候大会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国际气候协议及气候大会的推动下,全球已共同搭建起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行动框架,现实的召唤加快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步伐,加速了全球范围内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2015年12月12日,由195个缔约方签署的《巴黎协定》成为首个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法律协定。它不仅带来全球减排的新行动框架,而且使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统一市场的建立迎来契机,促进了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活跃与连接。现阶段,全球碳排放领域主要呈现全球碳排放总量不断攀升、占据全球碳排放总量20%的22个国家的碳排放量呈递减趋势、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能源结构改变等特征。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特征则表现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额呈螺旋式增长态势,未来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及规模与日俱增;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机制不断完善;交易结构中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始终处于核心位置;等等。此外,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异军突起,除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外还有欧洲能源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美国洲际交易所、澳大利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但作为一种新型商品,无论是在哪个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价格走势直接影响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对未来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预测及风险衡量,更关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性的发挥。因此,价格机制成为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