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国内文献综述
(一)“公共文化产品”内涵
由于对公共文化产品认识的视角不同,我国学术界对公共文化产品的解析也不尽相同。从经济学的维度看,公共文化产品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为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公共组织机构运用公权力和社会公共资源,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从管理学的维度看,公共文化产品是由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社团、企业、公民等组织和个人以非营利性组织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社会团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从社会学的维度看,公共文化产品是由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共同生产或提供,用于满足全体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维度看,公共文化产品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公共文化产品的文化传承、核心价值、文化生态形成国家的文化凝聚力,是文化软实力的核心要素;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形成国家文化生产力,是文化软实力的基础要素;文化的创意能力,资源转换能力,文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国家文化创新力,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要素;文化产品内容的输出、国际文化交流等形成国家文化的传播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条件要素;文化设施、文化形象、文化体验等公共文化产品基础设施形成国家文化的整合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继承要素;文化管理、文化规划等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形成国家文化的影响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表象要素。[13]目前达成共识的表述是:公共文化产品是政府和公共组织机构运用公权力和社会公共资源,基于满足公民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基本文化权益,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服务行为及制度与系统的总称。
(二)“公共文化产品”分类
依据西方公共物品纯度理论,有些学者提出我国的公共文化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和准公共文化产品。纯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指用于保障国家文化主权和社会稳定、展现国家文化形象、保护文化遗存、传承文化精神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准公共文化产品,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但“非排他性”有变化,或者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但“非竞争性”有变化(袁雪松、卢璐)。[14]有学者认为,公共文化产品一般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生产出来的免费或无偿供相关社会成员或群体使用以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的物质形式。
公共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产品,如图书馆、文化站、书籍、音像制品、字画等;二是以非实物形态存在的产品,如电影、音乐、舞蹈、戏剧等(刘淑兰,郑逸芳,韦娜)[15]。有学者认为,公共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纯公益性文化产品和准公益性文化产品,其中纯公益性文化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与国家和民族文化创新、传承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准公益性文化产品是指与国家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不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私人产品的竞争性,在技术手段上难以实现排他性消费的服务和收费,应当采取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模式来向公众提供此类文化产品(于思瑶)[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也指出,文化物品及其服务“体现的是特性、价值观和观念,不应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换言之,公共文化产品是不同于一般物品的公共产品。
(三)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及供给现状
根据保罗·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所谓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就是满足农村地区文化建设需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当前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有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文化演出、图书等(王红阳,王俊)[17]。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可以被认为是政府或其他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生产出来的免费或无偿供农村社会成员或群体使用以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的物质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固定性存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短暂性存在的公共文化产品,前者主要体现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方面,后者则主要包括表现为具有农村文化特色的文化活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要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把上述两大类文化产品,免费或无偿提供给农村社区中的农民进行使用,从而满足他们在精神文化层次上的需求和欲望。从社会公共政策的相关理论来看,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好坏的因素一般主要是由供给数量、供给资金、供给形式、供给人才以及供给的激励机制五个方面来决定的(亓鋆)[18]。
有学者认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建立在农村社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需求的、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具有强大正外部效应的文化设施、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1)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如广播电视网络、农村数字化信息服务网络及其服务点,群众文艺活动场所(如电影院、剧院、文化活动广场、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活动站、村图书屋、体育活动场所)等。(2)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审美观的各种社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品,如广播电视节目、电影、戏曲、歌舞演出,服务“三农”的图书、刊物、体育活动等。(3)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卫生水平的相关服务,如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文明道德的宣传与教育,普法宣传、科技推广,科普培训、卫生保健常识宣传教育、信息咨询等(张天学)[19]。
对目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政府垄断使纯公共物品性质的文化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供给效率低下。准公共文化产品存在市场准入壁垒,资金来源单一,寻租现象普遍,导致公共福利损失。同时,政府对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行为监管力度不够,再加上约束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对公共文化资源过度开发、掠夺性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政府有必要依据纯度对公共文化产品进行分类,从而确定不同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方式;要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会文化资源分配机制,提供适时和有针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公共项目选择、实施、监督、评估等过程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
(四)公共文化服务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1.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2012年7月我国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和范围做了界定。《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20]此外,规划用专门章节对公共文化服务做了安排,提出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满足城乡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21]由此可见,公共服务与国家和政府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介入的服务就不能称之为公共服务。
2.公共文化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讲就是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体,它是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毛少莹)[22],它是由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监管行为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狭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则是指“区别于以一般市场手段提供的文化商品(产品即服务)的文化类公共物品和服务”(张晓明,李河)[23],如“公立博物馆、艺术馆;公立图书馆;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如文化网站、咨询电话、公益性广告等);重要的高雅艺术场馆;著名的剧场、音乐厅等);重要艺术团体;重要艺术展览;重要艺术节庆;重要对外文化交流;传统艺术;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传统节庆;中小学艺术教育;专业艺术教育”(李景源,陈威等)[24]。
3.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共同生产或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要为目的,既给公众提供基本的文化享受,也维护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文化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陈威)[25]。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和服务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于思瑶)[26]。
4.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目标界定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它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互联网、演出、文物、社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从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来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农村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往往都是由政府垄断。这造成了农村的公共文化资源无法均等配置,有限的资源其利用率也较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十分简陋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也较突出(李少惠,王苗)[27]。
5.公共文化服务是由社会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共同提供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所必需的文化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它具有公平性、公益性的特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对象是全体农民,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娱乐性服务、科技知识性服务、文化信息性服务(肖蓉)[28]。
6.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技术、资金、人才和网络为保障和支撑的,并进行运行评估的多方积极参与下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王晴)[29]。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活权利和基本文化需求,由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构成的多方供给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总称,围绕公共文化服务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与内容构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它的外延结构内含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支撑体系和供给体系(刘吉发,金栋昌,陈怀平)[30]。
7.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利,由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参与而形成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投资融资体系、供给体系、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的总称(张良)[31]。如何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政府要转变服务理念,承担起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以制度设计保障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合理投入,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政策。还有学者从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关系出发,提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创新对农村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调动民间文化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在农村文化服务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的观点(张天学,阙培佩)[32]。
从学界对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基本问题的研究来看,尽管文字表述不尽一致,但没有根本性分歧。这些成果为我们继续深化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研究也存在明显不足,如对农村公共文化的研究,系统性的理论研究不够,至于学界对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的研究,虽然也形成了一些成果,但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供给的文章鲜见。索晓霞,蒋萌在《试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中认为,学界对公共文化服务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较多,对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需求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研究较少。结合民族地区民族构成、人口构成、文化构成和复杂的地理环境来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研究仍有待深入[33];孙健在《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 ——以青海为例》一文中,对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特征、青海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提出了看法,但依然是泛而论之[34];鲁占奎在《青海省公共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对青海省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基本现状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文艺创作服务基本满足群众需求”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35],但该文主要是从青海省一般性情况来举证分析的,没有多少针对青海藏区的研究。本书涉及的研究区域和研究主题,目前学界还少有涉足,其学术空间和实践诉求也正是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