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早期国家阶段权力运作的制度框架
早期国家阶段,统治者掌管、处理的具体事务在本质上与后世并无二致,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也都试图建构起稳定、有效的统治秩序。但是,夏、商、西周时期,最高统治者运作权力的具体方式与战国秦汉以来的成熟国家阶段有较大区别,由此形成的制度框架和统治理念也与后世有所不同。不过,这一认识在学界未必是共识。比如,把成熟国家阶段的制度体系倒推至先秦时代的诸多研究,往往在构建历史连续性的同时,忽略了国家权力运作及其制度体系在不同时代的具体特征,也遮蔽了它们具体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同时也为制度思想史的研究造成麻烦。典籍思想史研究成果大多忽略了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与思想世界的互动问题,不能更好地揭示统治理念形成、发展的具体状况。一些基于战国后期及西汉时期定型的诸子文本的研究结论,甚至得出不甚恰当但影响颇为深远的结论,这些情况都不利于认清早期国家阶段的统治理念。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结合近代以来学界有关早期国家阶段政治制度的研究成果,分析早期国家阶段权力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再去解析这一时期的统治理念,才能得出恰当的认识。
总的来说,夏、商、西周时期最高统治者运作权力的制度体系历经萌芽、发展、成熟、衰变的过程,各个时期因时代不同、族群不同,制度体系也有所区别,但同时也有一定的连续性。早期国家阶段,处于萌芽或初步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虽然原始、疏阔,但细究之,当时政治制度的内容也颇为繁复,涉及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的方方面面。其中,盟誓制度是国家形成与权力分配的基础性制度,服制则是构成剥削制度的核心,分封制度是商周时期贵族内部划分权力的基本形式。早期国家阶段的统治者主要依赖上述三大制度进行权力运作,这些制度也典型地反映出当时的国家统治理念。
一 基于盟誓制度的权力运作
《礼记·曲礼下》云:“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孔颖达疏:“‘约信曰誓’者,亦诸侯事也。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可见,盟誓是在特定宗教祭祀场所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宣誓缔约。
远古时期,对神的信仰与敬畏是形成约束效力、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人类进入氏族社会阶段后,处理不同氏族之间社会事务的概率不断上升,原来可能用作处理氏族内部问题的盟誓习俗更多的用来解决超血缘、跨地域问题。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初期,这一以伦理与信仰为基础的古老风俗成为行之有效的社会组织制度,在统治者权力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至西周时,它已成为一项国家根本制度。
盟誓以宗教仪式的形式展开,起初应当没有统一的仪式,至春秋时,盟誓仪式程式化。[2]孔颖达《礼记正义》云:“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盟誓的核心仪式为“读书”,即盟誓者在祭坛上向神灵陈述自己的意愿。《左传》襄公十一年,诸侯会盟于亳,“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可见,追加假定语式的自我诅咒是“读书”的基本内容。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盟誓制度经历了肇兴(夏商及其以前)、形成(西周)、成熟(春秋)到衰落(战国)的历史演变过程,跨越了整个先秦时代,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产生了较大影响。[3]
《左传》哀公七年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国语·鲁语下》云:“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涂山之会”即是盟誓大会,夏后氏同族及被征服东夷诸部会盟于涂山,共同宣誓臣服于大禹,大禹借此次会盟宣誓王权、建立国家,并对臣服态度不积极的部族首领施以惩罚。《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云:“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大禹势力的增长就是在与“万国”即众多小地方性政治实体的互动中实现的,大禹建夏则意味着一个超强政治实体的出现及其对小政治实体的控制和组合。[4]这一过程中,盟誓无疑是大禹运作权力、建构国家的制度保障。
夏启时代,东夷诸族叛乱,启伐之,《左传》昭公四年载,“夏启有钧台之享”。启曾在阳翟钧台与诸族首领会盟,巩固王权。《左传》昭公四年亦载,“夏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今本《竹书纪年》载,夏桀“十一年,会诸侯于仍,有缗氏逃归,遂灭有缗”。夏桀亦试图用盟誓巩固王权,“有缗叛之”,说明夏桀对地方小政治实体的控制失效,昭示着其王权的衰危。
《左传》昭公四年记有“商汤有景亳之命”,今本《竹书纪年》亦载“商会诸侯于景亳”,说明商汤时有“景亳之会”。景亳在今山东曹县境,当时为有莘氏之地,商汤会盟于此,意在联合东夷诸部,共击夏桀。[5]《尚书·汤誓》是商汤灭夏前的誓词,其文云:“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可知商汤曾率领伐夏诸部族举行过盟誓。《汤誓》虽是东周甚至更晚才写定的,但誓词内容可信,当是商王朝史上重要的“宝典”,视为祖训,世传相传[6],记于其中的盟誓活动也是商王运作权力的重要方式。
甲骨文中有“盟”字:
戊寅卜,今庚辰酒血三羊于妣……(《合集》22228)
甲辰,贞其大禦王自……用白
九……(《合集》32330)
有学者认为,带有通假于“盟”字的甲骨刻辞只代表一种祭名或用牲法,或为一种称扬先祖的祭仪,并不能说明商代有盟誓制度。[7]结合上述传世文献,应当不能否认商代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盟誓的重要作用,因为甲骨卜辞不仅记载了作为祭祀活动的“盟”,也有关于会盟活动的“盟宫”“盟室”“盟子”“盟册”等记载,说明商代也有体系较为完备的盟誓制度。[8]
西周时期,盟誓制度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周武王伐商前有“孟津之誓”[9]。周初,盟誓制度与封土建国相结合,典型地体现出周初统治者权力运作的具体方式。平定“三监”之乱后,“周公为盟”[10],让受封诸侯发誓效忠周天子,如分封康叔时,“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封唐叔时,“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11]说明周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政治结构中,盟誓制度居于重要地位;西周不仅有盟誓活动,还将盟誓载书“藏在盟府”[12],表明当时已有专门管理盟誓活动的机构;《左传》隐公十一年载,“周之宗盟,异姓为后”。说明周代分封盟誓将异姓诸侯也纳入周人宗法秩序当中,以加强异姓诸侯与周天子之间的政治联系。以盟誓配合分封的制度建构是西周的通制,《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北京房山区琉璃河遗址出土的《克盉》铭文记载了成王分封燕侯时的誓词,“王曰:太保,唯乃明,乃鬯享于乃辟,余大封。乃享,令克侯于匽。”[13]这些材料证明成王时的确有以盟誓配合分封的制度。
诸侯在接受册命之后,与其宗氏、分族、附庸等也有盟誓,学者称其为“分宗”盟誓[14],它是诸侯建立统治秩序的重要开端,也是地方政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左传》昭公十六年载,“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说的是鲁公与“殷民六族”通过盟誓建立统治关系。《左传》定公四年载,“以随之辟小,而密迩于楚,楚实存之。世有盟誓,至于今未改。”说明诸侯国与小国附庸间亦通过盟誓确立隶属关系。从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国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看,卿大夫也以盟誓活动宣誓效忠诸侯,该铭文记载的两次誓词都由誓约句、违约句和惩罚句构成,是先秦各类誓词的通用结构。[15]此外,西周还有立约盟誓和法律诉讼盟誓,使盟誓制度成为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16]
综上,在我国早期国家阶段,最高统治者或利用盟誓活动建立国家,或以盟誓巩固王权、划分权利,或以盟誓制度达成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这都说明盟誓是这一阶段权力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 服制与早期国家阶段的权力运作
服制也是早期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手段。“服”指服事或所服之事,《尔雅·释诂》云:服,“事也”。至于什么是服制,学界颇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是职官制度;第二,认为是内外分治;第三,认为是一种指定服役制度;第四,认为是藩属体制。[17]综合相关研究,第三种观点颇有理据。持这一观点的徐中舒先生利用民族学材料研究指定服役,把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服役形式定名为指定服役制度。[18]他在《先秦史论稿》中进一步说:“服是服役之意。内服是指王朝官吏,在王朝内服役。外服是指侯、甸、男、卫邦伯,是在王朝外服役。所有的内服、外服,都为大奴隶主——殷王服役。侯、甸、男、卫就是四种指定服役制。每服都存在有许多氏族、家族,或村社,和它的氏族长、家长、或村社推举的村长(里君)。这些氏族、家族和村社,都由它的氏族长、家长或村长统率着在王朝外服役。”[19]吾师赵世超先生认为,“服”的本义是迫人做事,服制的内容就是强制摊派劳役和贡纳,并由之形成“人有十等”“以待百事”式的等级制度。服制具有集团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商和西周内外上下人皆有服,不能将服制窄化为五等爵制和分封制。[20]
服制当起源于氏族社会,氏族首领要求族人为其服役,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或从事其他技艺。父系氏族社会阶段,氏族等级制强化了服制,使之成为氏族内部权力运作的主要方式。在氏族联盟或酋邦阶段,居于统治地位的氏族对臣服氏族施于服役,成为处理超血缘、跨地域关系的权力运作形式。
夏代的服制因缺乏可信材料无法实证。从甲骨卜辞看,商时已有明确的服制,从具体服役方面看,当时的一些农业氏族专门为商王服役,卜辞所载“圣田”是为王开垦土地,“尊田”是为王除草、垄田。还有一些氏族专门为商王挽车、推辇或奏乐,卜辞称之为“致众步”“呼众人步”“奏步”,反映了商王对农业氏族的剥削、奴役。[21]《尚书·酒诰》记载了商代的内外服制,其文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周初青铜器铭文亦载之,康王时期《大盂鼎》铭文云:“我闻殷述(坠)令(命),唯殷边侯、田(甸)雩(与)殷正百辟,率肄于酉(酒),古(故)丧师已(矣)。”[22]裘锡圭先生利用甲骨卜辞研究商代服制,认为商代有诸侯性质的侯、甸、男、卫,他们分别由相应职官发展而成,中央王朝应该是在承认这种由职官发展而成的诸侯以后,才开始用“侯、甸、男”等称号来封建诸侯,并把这些称号授予某些臣属方国君主。[23]内外服制在商代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商代中期王位争斗中,内外服势力成为王位斗争中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商代晚期偏早的武丁时期,内外服势力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领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使得商王朝发展至鼎盛阶段。但祖甲改制之后的几代商王竭力扩大王权,限制内外服在国家事务中的影响力,造成了内外服与商王凝聚力的分解。帝辛舍弃用旧贵族的任官传统,诛杀外服,引发内外服势力与商王之间的矛盾,随着内外服制度的瓦解,商王朝走向了灭亡。[24]
周承殷制,也实行内外服制。传世文献载有诸侯向周天子服役的诸多事实,《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茆,设望表,与鲜牟守燎,故不与盟。”《史记·秦本纪》云:“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汧渭之间,马大蕃息。”综合相关资料可知,在天子王畿之地拥有封邑的公、三有事等执政贵族构成内服;周的外服体系的主体亦为“侯甸”“侯甸男”。外服体系中,“侯”的地位及其担负的军事职责最为重要,是屏卫王室、开拓边域、镇守封疆的主力,归顺周王室的商代之侯,边疆方国、部族君长也基本纳入外服体系,一些由王室卿室、西垂大夫的国君一般称为“公”,其地位低于“侯”,和商代一样,西周外服诸侯的真实体系是侯、甸、男、卫、邦伯。[25]
商周内外服制首先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是氏族内部社会分工的具体体现,也是氏族首领运作权力的一种手段,在超血缘、跨地域社会关系普遍存在的时代,基于血缘关系的服役制度仍然发挥着作用,且贯穿于内外服制当中。比如,《荀子·儒效》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这些分封的同姓诸侯大多为外服,可见血缘关系是服制成立的前提。在周天子身边承担职事的一些卿士也与天子有血缘关系,这也说明血缘关系是确定服制的一个原则。不过,血缘关系不是区分内外服的唯一标志,从内外服制的地域分布看,内服职事发生在王畿区,外服的“侯”“甸”等则设在王畿区之外,而属于外服体系的部族、方国等有一些是由异姓氏族构成或建立的,商代外服体系中的诸多东夷部族及西方周族都是异姓氏族;西周外服体系中异姓氏族的力量也较强大,而王畿内服多任用异姓贤人。总之,超血缘、跨地域关系也是划分内外服制的前提。
在商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服制首先构成了上下有序的等级关系。一般来说,商王、周天子居于服制的顶端,他们有驱使诸侯、公卿服役的权力,《国语·周语中》载:“若王巡守,则君亲监之。”说的就是诸侯负担的相关义务,此外,从命氏方式[26]及族徽[27]中亦能看出众卿服侍商王、周天子的现象。同样的,在诸侯国内,诸侯处于权力的顶端,诸卿士、被征服的异姓族众等须向诸侯服役。《左传》定公四年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说明“殷民六族”被赐予鲁国,为鲁公服役。服制也构成了商周政治关系的内外格局。一般而言,王室是构成“内”的政治单元,王畿区则是形成“内”的地理单位。被征服异姓部族、方国往往居于边区,无论是族属关系还是地理方位,以及其所处的服制体系,皆是“外”;已分封至四土的同姓部族首领,也须向商王、周天子服役,他们在政治格局中也处于“外”。
要之,服制关乎早期国家的剥削制度,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物力、财力等来源的保障。商周统治者以血缘、地域为原则划分内、外服,目的在于建构上下有序的等级秩序,同时也便于形成内外有别的政治格局。
三 分封与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划分
《说文》云:“封,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寸,守其制度也。”按字义,“爵诸侯之土”即为分封。《左传》隐公八年,众仲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可见,“赐姓”“胙土”“命氏”是周代分封制的核心内容。[28]
分封制度起于何时,没有信史可征,唐柳宗元《封建论》云:“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29]按此说,分封由来已久。因缺乏可信材料,夏代有无分封、如何分封皆不得而知,但从有关夏代盟誓活动的记述看,夏曾与征服部族结成邦盟关系。[30]夏王通过与同族及被征服部族进行盟誓,构建起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的基本框架,参与盟誓且臣服于夏王的部族首领拥有很大的独立权,他们控制的小政治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族,部族首领对氏族内部诸事务拥有自主权,而这应当是臣服夏王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之,夏代可能没有明确的分封制度,但夏王与众多部族首领共同参与的盟誓活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统治集团内部权力划分的需要。夏后氏与其有着邦盟关系的异姓诸侯间关系向来紧张,东夷诸部或服或叛,对夏代历史进程产生过重要影响,一部夏史实质上就是一部“夷夏交胜”[31]史。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由盟誓制度建立的部族联盟国家上下、内外权力关系较为松散,夏王对东夷为主体的异姓诸族的控制力也相对较弱,这种权力关系与之后的分封制有诸多相似之处。
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一文从立嫡、庙数、婚制角度论述了商周制度的不同,得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32]的结论,受这一观点影响,学界曾对商代分封多持否定意见。不过,董作宾、胡厚宣等先生的研究已证实商代有体系完备的分封制度。如胡厚宣先生的《殷代封建制度考》一文,从诸妇分封、诸子分封、功臣之封、方国之封等角度研究了商代的分封,也探究了分封诸国义务等问题。[33]
近年来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商代有体系完备且特色鲜明的分封制度。据李雪山先生研究,商代王畿周边及四土、四方中分布着商王册封的诸侯,诸侯封邑以城垣为中心,与郊野之地“鄙”或“奠”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划系统。商代封国多达285个,方国也有85个,合计有370个之多。这些封国在地理上呈现如下三个分布特点:其一,封国方国呈密集型的块状分布。从方国分布的静态来看,王都的西北和东南地区封国方国为数众多;从方国分布的动态来看,武丁时期方国最多,而到帝乙、帝辛时期方国数量锐减,其主要原因是武丁时期国家强盛,积极展开对外攻势,一部分方国俯首称臣,成为封国,一部分方国远徙,相当一部分则被灭国,成为商王田猎地、军事据点。其二,封国基本上位于方国的内侧,西北及西南地区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其三,分封方国的分布也有犬牙交错的情况,东南地区这一特征尤为明显。[34]商代的分封多为军事征服之结果,诸侯统领的族邦有自己的土地、民人,并非都为商王所赐[35],诸侯对商王的依附关系较弱,这与“授民授疆土”的周代分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总之,事实表明,商代开了分封制的先河,而周代分封制度是商代分封制的继承和发展。[36]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似乎是说西周分封始于周公。事实上,周文王时就很重视以分封之制扩展周人土地,尤其重视对异姓贵族的任用、分封。周武王克商后,曾分封邶、鄘、卫而设立三监,当时,身居要职的召公、毕公、荣伯等人的封邑都在王畿之内。[37]除《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周初分封外,《鲁颂·閟宫》记载周成王赐封鲁公伯禽山川土地、附庸之事,《诗·大雅·崧高》也记载了申伯受封土地、民人的情况,出土大盂鼎、遣尊等铭文也记载了西周分封之事。周公东征之后所推行的分封制,是扩大和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以分给封君商遗民的办法,消除了商残余势力的反抗,也加强了封国的统治力量。[38]周成王以来的分封多发生在王畿之地或新征服土地上,而以建构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统属关系则是最高统治者以分封实施权力运作的重要形式。
西周的册命分封还有一定的仪轨,大致来说,分封仪式程序有三步:一是行礼于太庙,由傧者赞礼,赐以诰命;二是授民、授土、授职;三是受封者稽首祝拜谢,称颂天子。[39]西周也有监国、巡察之制,用以管理诸侯,诸侯承担朝觐、进贡等义务。
诸侯与卿大夫之间通过分封建构隶属关系的记载并不多见,《礼记·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按此说,诸侯之下也有土地分授之制。结合上述西周诸侯与卿、卿与大夫的分宗盟誓可知,西周诸侯及其以下的盟誓活动当也用于配合土地、民人封授,这一点有出土铭文为证。豦簋铭文中有“赐厥臣弟豦井五”[40],说的是豦之兄赐豦地“井五”之事,这件铜器铭文为了解宗法制下宗子分封群弟现象提供了宝贵材料[41],也说明西周分封是贵族阶层内部层层分配权力及财富的重要手段。
总之,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度存在着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至西周时,最高统治者通过册封、奠置、作邑等仪式,把土地、民人分封给诸侯,并以聘问、巡狩、监察之制管理诸侯,诸侯须尽朝觐、进贡、助祭等义务,诸侯之下也有分封,各级贵族之间以分封土地、民人形式形成上下有序的等级关系,由此形成的分封制度是早期国家阶段最高统治者进行权力运作的重要制度,也是统治集团内部进行权力划分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