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史诗《亚鲁王》社会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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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对多地传承

在一个文化区(圈)范围内,有的时候则是指在一个族群的范围内,众多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或形式;或反过来说,某一种众多社会成员参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这个群体的共同文化心理和信仰。风俗、礼俗的形成主要依靠的是群体的记忆和传承,通过约定俗成或自身无意识地将前面人所遵行的风俗礼仪传承下来。个体在这个过程中虽有倡导作用,但并非作为主力。邓子琴就认为,当一种风俗被领导者所倡导,从而形成一种社会习气后,一般会延续若干时期,并逐渐演变,直到其消失,新的风俗也会逐渐形成和生长,取代旧的习俗,不断循环,直至无穷。意思为一种风俗一旦形成,就会逐渐发展演变为大家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力和规范力。麻山苗族从诞生的那刻起,就作为地域内社会成员生活在社会制度和风俗、礼俗的规范下,尽管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有的习俗已然消逝,但是最为重要的葬礼、祭祀等习俗仍然是必须遵守的礼仪。

《郭躬传》卷四十六载,“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丧事趣办,不问时日,医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及子诉、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初,肃宗时,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入官舍,辄更缮修馆宇,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禄,益用丰炽,官至颍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气称。孙安世,鲁相。三叶皆为司隶,时称其盛。桓帝时,汝南有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斥狗马,终不言死,目有所见,不食其肉,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触归忌,则寄宿乡亭。年老寝滞,不过举孝廉。后坐女婿亡吏,太守卲夔怒而杀之。时人罔忌禁者,多谈为证焉”[25]。可见,礼仪在任何时代都具有群体性,由群体传承、群体认同。一旦超越这种约束,就会遭受群体谴责。虽然礼俗的约束形式为无形,但其约束力巨大,这也是《亚鲁王》史诗得以稳定传承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麻山苗族人的观念中,史诗嵌合于丧葬仪式,其主要目的除了向生者讲述历史就是将亡者灵魂引向祖地,一旦仪式中缺失了史诗的唱诵,亡者无法返回祖地,就会对生者的生活产生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史诗的唱诵成为麻山苗族的群体行为,是麻山苗族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其间东郎和民众既是史诗的掌握者,也是史诗的受众,同时亦是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