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论与实务(附微课·第5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及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以达到稳定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目的。

1.行政隶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受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有其特殊性,具体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尽管都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但其经营目的截然不同。一般金融机构是企业,其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而中国人民银行并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2)一般金融机构以众多的工商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中国人民银行则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业务对象。

2.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是其法律性质和作用的集中反映,是中央银行各种法律行为和活动的高度概括。

(1)调控和发行货币职责,具体包括:①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2)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①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②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1]的资金监测。

(3)作为政府银行的服务职责,具体包括: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②经理国库;③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④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⑤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4)作为银行的银行,需要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比如,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要通过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清算,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要通过一个中枢机构办理清算、结算,这个中枢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领导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2.总、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3.咨询议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微课堂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开展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