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监管职责的行使,能够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稳定的金融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市场的运行指标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并通过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全社会的货币总量和信贷结构进行调节和控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主要有: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②执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⑦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发行库业务的行为;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协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有权与国家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一起,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等组织调查认定,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
支持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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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行政处罚权示例

3.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人民银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基于某种请求而依法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权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依据,同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1.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此项许可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许可。
(1)同业拆借[3]市场的行政许可。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
(2)其他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许可。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的发行、交易流通、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审批;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审批;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
2.人民币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此项许可包括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装帧流通人民币、经营流通人民币,以及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用设备和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的审批。
3.开立银行账户及结算和其他金融业务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此项许可包括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发(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对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批;对贷款卡发放的核准。
4.黄金及黄金制品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此项许可包括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审批;对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审批;对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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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5.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行政许可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6.对征信业务的行政审批
此项许可包括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审批和对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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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活动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混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钱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条明确,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洗钱罪: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金融机构应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四项反洗钱制度。
【节前引例分析】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依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反映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管理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案例中,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强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为企业担保,实际上是对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业务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