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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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条文注释

【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登记制度,是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点,包括机动车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实践中,机动车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其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有例外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而拖拉机则由法律授权给农业(农业机械)部门予以登记。

【临时上道路的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里的临时通行牌证主要是指根据实际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具有短时间效力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号牌和其他证件。

在实践中,凡属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均应领取临时号牌:(1)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2)机动车转籍已收缴了正式号牌,需要驶向异地的;(3)新购机动车需要驶入本单位或者本人住处的,等等。目前,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主要是在购买新车后使用。实践中,需要申请领取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当凭有关部门的公函和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主要是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对有关人员讲明机动车行驶的起止地点或者使用的时间。经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发给临时号牌,并注明有效期和起止地点。另外,持有外国号牌和行驶证,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我国境内短期行驶的车辆,也需要申请领取临时机动车号牌。

案例解读

案例4.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05年9月5日6时许,陈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搭载谢某在江滨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过程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

经公安局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陈某的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及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依法确定陈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二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总结本案的原因,首先,当事人双方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次,当事人双方都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再次,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上的标志标线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因此,驾车上路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驾驶机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 【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条文注释

注意,本条对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规定得较为原则,具体材料的提交,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有更细致的要求,如时间、地点、办理时限、流程、收费及其依据,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等方面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个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先了解这些。

应用要点

3.机动车应如何进行注册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机动车申请登记的时限为几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案例解读

案例5.机动车注册登记需要哪些凭证?

工作两年,冀某积蓄了一笔钱,买回了梦寐以求的东风标致小汽车。他想要去申请机动车登记,但是不太明白具体事项,正好遇到朋友王某刚刚参加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于是向王某请教。王某现学现卖,给冀某讲了一番。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身份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对于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说,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来说,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来说,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注意,具体办理时,一般需带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属于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质量的证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生产的,或者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机动车不能给予登记。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由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车辆购置税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购车税款。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凭证,主要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还有一些特定用途的车辆,可以免税,如森林消防指挥车、防汛专用车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如根据本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登记时提供尾气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俗称“绿标”等。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五天内完成审查登记,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法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必随车携带。当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言归正传,就冀某的车来说,需要带他的身份证(一般还需要复印件)、买车发票、汽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去申请登记。

案例6.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2007年3月,刘某把一辆夏利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熟人张某,因为当时嫌麻烦,懒得去车管所过户。前不久,他突然收到交警局的一张罚款通知书,原来是那辆他卖出去的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了。刘某找到张某,把此事告知张某,并提议他们一起去办过户手续。令刘某始料不及的是,张某说,车已经被交警局扣了,因为涉嫌非法营运,可能要罚款3万元,他已经不准备要那辆车了。刘某很担心,是不是要他去承担那笔罚款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所有权转移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等。本案中,刘某是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是车辆实际支配人。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可见,机动车所有人在整个事故处理程序中自始至终都被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将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且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一方面扩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严格了车辆方的责任。另一方面,车辆的出卖人应该谨慎,在车辆出让、转移实际控制权后务必要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条文注释

【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这里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这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该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管,其所生产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属于未知。但该企业的成立、注册、生产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在该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通过技术检验,检查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的标准。

【新车出厂时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时免检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该车型属于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在实践中,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一些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机动车,即该企业具有生产资格。同时,该机动车型也经主管部门的许可。即无论该企业,还是该机动车型均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的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这里从厂家的环节进行把关,将检验的责任交由厂家自己来完成,从而促使厂家不断提高自己的生产技术与水平,完善自己产品的生产。(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为新车存放时间过长,可能造成汽车性能的下降,有必要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条文注释

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其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有利于及时核实机动车的真实身份。检验合格标志是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是保障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车况良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携带此证,则该机动车的车况无从掌握,形成事故隐患。保险标志是证明该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凭证,是及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法实施前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并没有相应的保险标志。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分别处理。

这里所说的“行驶证”,是指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取得行驶资格的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记录有车辆类别、车主名称、厂牌名称、车身长度、宽度、高度、车厢面积、轮距、轴距、轮胎只数、尺寸、使用性质、空车质量、发动机号码、载货载客数额以及本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等。而且行驶证与车号牌在同一车上要一致,并且能够相互印证。通过号牌上的车号不仅可以查到该车辆所属的区域、车主情况、车型,而且还可以从行驶证上记录的号牌查证车辆号牌的真伪。因此,机动车上路必须携带行驶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这里的“任何单位”是指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既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机动车号牌与机动车密不可分,是证明机动车合法身份的重要凭证,二者不可分离。二是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而不是机动车本身违章,在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时,可以采取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但不能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国家对悬挂机动车号牌作出了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被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接受。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如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有的是为了逃避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应用要点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第95条、90条)

6.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7.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本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驶的事实,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

案例7.车辆是否可以悬挂带锁车牌架?

某日下午,石某开着私家车去办事,途经国道某段时被交警拦下,因车牌架带锁与行车证照片不符,被扣掉6分,罚款200元。对此,石先生感到很不解,自己是为了防止车牌被盗特地装了车牌架,却违反了交通法。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国家对悬挂机动车号牌作出了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被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接受。实践证明,该项规定也有利于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将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有些机动车的号牌破损严重或者故意遮挡号牌的情形,虽然这种现象较少,但有其负面作用的存在:一是影响城镇整体形象;二是使某些机动车主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在实践中,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2)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3)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本案中,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对石某的处罚依据是交通法第11条和第95条关于正确悬挂车牌照的有关条款。一些司机为了套牌方便在车牌架上做文章,带锁的车牌架因更换车牌比较方便,受到个别司机的青睐,因此悬挂带锁车牌架有套牌的嫌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在办理行车手续时,交警部门都会发给车主牌照固封,因此,车主应按照规定安装牌照和固封牌照架。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条文注释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等。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如果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等情况,并且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机动车设立抵押,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重大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对报废的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应用要点

8.当事人如何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如何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机动车属于被盗抢以及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案例解读

案例8.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008年初,罗某和张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已经注册登记)跑运输。2012年7月的一天,罗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村的三岔路口时,为了躲避相对方向胡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大树,货车的车架因挤压发生断裂走形。该车经过维修更换了车架。更换车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罗某需要向登记该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案例中的罗某因更换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除应该向有关部门提交:(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条文注释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只是检验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各检验机构对于被验车辆不能附加其他条件,只要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就应当进行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对于仍然沿用公安机关委托给有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要逐步过渡到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质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严禁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应用要点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超过标准收费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应受何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案例9.机动车安检合格,但涉及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吗?

郑某所有的车辆经检测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2008年1月,当其持《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记录单》、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到市公安交警支队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交警支队以该车有违章行为尚未接受处罚为由拒绝发给原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郑某认为,交警支队不予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交警支队向其颁发“检验合格标志”。被告交警支队辩称,原告的车辆虽通过安全性能检验,但该车尚有18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008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因此,交警支队不予核发原告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于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道路交通管理是对人、车、路的通行,事故违法处罚的综合管理。依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作出的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原告所有的车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项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实体法,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本案援引《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郑某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之前,适用原规定。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条文注释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国家规定了机动车报废标准。按照1997年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为达到报废标准。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为达到报废标准。

摩托车的报废标准是,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200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汽车报废标准做了调整,公安部也对车辆检测和报废登记做了修改: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9 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销登记。针对一些地方不顾人们生命健康,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汽车和继续使用报废车的情况,本条特别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监督报废车的解体,以防止和杜绝报废车继续上路。

应用要点

11.交通警察违规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60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受何处罚?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3.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将机动车及相关车辆手续交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对不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擅自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以收缴,强制报废。

14.对出售报废车的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理?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案例解读

案例10.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2年8月的一天,钟某驾驶梁某的小货车在忠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马路拐弯处,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车辆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了路边的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损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行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查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钟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他所驾驶的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因此,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有相应的规定,确定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99条第2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100条第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100条第2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2500元),并对车主梁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处以罚款1500元。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应用要点

15.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本法的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条文注释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法律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对机动车的结构、构造、特征、类型、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都作了记载。这些都是对该机动车状况的客观认定,不得随意改变。实践中,将报废车七拼八凑,搞拼装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未经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如,有的人为了逃避过路费伪造军车牌照,有的人为了逃避停车费伪造公安牌照等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要严格禁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用要点

16.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7.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是否一概不能改变?

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并不是一概不能改变,而只是不能擅自改变。如果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则需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审批证明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改变,并在改变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解读

案例11.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侵害他人权益时的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套牌的鲁F417××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春某、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某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417××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德某,该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牌使用鲁F417××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某,林某系卫某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417××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某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卫某表示,卫德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某还向卫德某借用鲁F417××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某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某,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朱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系周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某的雇主,故卫某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417××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417××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人保公司,因死者冯某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另,卫某和林某一方、周某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某、林某对于周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周某对于卫某、林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F417××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德某,明知卫某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卫德某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福山公司和卫德某应对卫某与林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以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本车驾驶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用于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先行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基金。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但根据法律规定,二者在垫付后,均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应用要点

18.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本法第98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9.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20.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元、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标准的保险保障。

21.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22.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3.双方同意“私了”,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对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双方同意“私了”,如果事故责任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则双方在现场必须报案,然后将车辆挪至路边,等候交警到场。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当事人确认后签收。《处理书》可以视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和交通事故车辆评估的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事主可持《处理书》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处理书》,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

案例解读

案例12.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吗?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丁某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还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谢某家人催交。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受伤者等钱抢救。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并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过去,法院既难以立案受理,更谈不上裁决支持。而现在法院这样处理,显然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缘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对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有重大的意义。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抢救和善后有着重要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或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抢救费用的,就需要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制度。在机动车肇事逃逸后,由于暂时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身份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救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如果事故车辆根本就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没有理由和措施使保险公司理赔。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抢救治疗,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能遗留的保障盲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延伸,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支付抢救费用方面的通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案例1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吗?

老李是李庄当地的一个农民,自从2011年起就一直在河源县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与当地签订了用工协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还给其发了上岗证和养护公路的标志服,并按三公里五百元一个月的标准付劳动报酬,前几天,道路养护的队长通知老李前去一公路塌方点工作,老李便急急忙忙地赶往塌方处,途中老李所骑的摩托车和一辆无牌无照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老李骨盆粉碎性骨折,大腿断裂,小轿车的司机逃逸。老李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抢救费用没有着落。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吗?

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由救助基金来先行垫付抢救费的,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以上这三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此案中,撞老李的车肇事逃逸,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登记和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1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依法应当登记,如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因此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有的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起到对这些非机动车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和为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有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购买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关牌照。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牌照前,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条第2款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因此,本法不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统一规定。

本条第3款是关于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非机动车虽然车速较慢,但如果设计不当,也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比如非机动车制动器失灵,车铃失灵等,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机动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在安全性方面规定的技术指标。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在生产和销售非机动车时,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注意维护非机动车,使之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使用和扣缴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等。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定证明。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应用要点

2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5.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应如何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7.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应当如何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8.残疾人是否可驾驶机动车?

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9.是否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案例解读

案例14.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确定过错责任,责任如何分担?

2011年2月18日18时许,原告赵某驾驶摩托车(以下简称甲车)往城镇方向行驶,被告张某驾驶拖拉机(以下简称乙车)搭载其妻子、儿子与甲车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甲车与乙车发生碰撞,造成甲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原告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甲车有行驶证。被告张某有B2驾驶证,但无拖拉机驾驶证,其驾驶的乙车有行驶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用乙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同时,留下其妻子看管现场。

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次日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后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驾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靠右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不服,向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认为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等问题,应重新调查、认定。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因当事人双方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两车移离现场,导致现场证据灭失,无法取证,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本案件焦点在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驾驶行为及过错责任大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系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应予确认,但两份证据内容存在矛盾,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表现,应综合本院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现有事实,原告及被告双方行驶状态、行驶路线、碰撞前采取措施、碰撞地点、相撞位置等,缺乏足够的条件予以认定。以此角度,既无法认定上述关键事实,也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但是,被告张某持有的是交警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农业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其驾驶拖拉机,是无证驾驶行为。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现有的其他证据无法确定原告、被告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被告无伤,被告虽然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但其有义务且有时间及其他条件保护现场,但是,被告未依法履行保护现场、报警义务,并擅自移动摩托车,以至本案交通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本院亦应推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原告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驾驶人无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认定过错责任的,应当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许多无证驾驶者缺乏必要的驾驶技术,对交通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为达到惩戒和预防此类事故的目的,弘扬交通文明,应判决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5.有外国驾照而未取得我国驾照的外国人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2007年6月10日,甲国人杰克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开一辆小客车在上海一居民小区内行驶,挂到一旁行走的75岁老太太周某,导致周某多处骨折入院治疗。经过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认为应该由杰克负事故全责。

2007年7月,周某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杰克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万余元。法庭上,杰克辩称周某主张的伤害后果与交通事故缺少因果关系,仅愿意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承担赔偿,并对自己给周某造成的伤痛表示道歉。

法院认为,杰克无证驾驶车辆致周某受伤,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由杰克承担事故全责。依据技术鉴定,周某左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系本次事故所致。由此,上海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杰克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123元。另外,杰克自愿一次性补偿周某人民币5000元。

随着我国开放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来到我国就业发展,其中一部分人员在国外已获得车辆驾驶执照,但拥有国外驾照不等于就能在我国驾驶车辆。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杰克仅持有外国驾照而没有我国驾照,在我国境内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需承担事故全责。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案例解读

案例16.驾驶培训学校未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影响当事人取得驾驶证资格?

大四学生王某为了以后求职更有优势,决定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在某驾校报了名,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在整个学习期间,王某发现一个教练师傅带十多个学生,每个人的培训时间相当少,并且不安排实习,承诺的练车时间严重缩水。好在王某对驾驶似乎有些自来熟,培训结束后,他参加了当地交通部门车管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并且顺利通过。但是,车管所却以王某报名学习的驾校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没有驾驶教学的资格、王某的学习无效为由拒绝向王某发放驾驶证。之后,车管所专门指定王某报名另一家驾校,而此家驾校是当地交通部门参与开办的。王某对车管所的行为不服,诉至法院。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的资格后,才能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业。就关于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进行资格管理的分工来说,除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外,其他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都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关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举办条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员、教练车、教练场等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对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驾驶技能培训。这里所说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本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交通规则等。驾驶技能培训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知识,如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和处置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另外也包括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如机动车的操作方法,以及观察、判断、预见交通状况,综合控制的能力等。

另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这里所说的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是指依据本条规定,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依照本法第19条和第121条的规定主管驾驶考试和发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直接出资,开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的行为。“参与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采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资、联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等各种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变相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以及参与对这些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利益分配等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报名学习的驾校在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驾驶培训工作,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但是,该驾驶学校行为的违法并不影响王某取得驾驶证的资格,车管所以其接受的培训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发证是不正确的。至于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王某到自己参办的驾校去学习就更是违法了。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案例解读

案例17.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1年9月11日,驾驶人韦某驾驶“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小学门前路段时,货车右前轮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由覃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造成覃某倒地后身体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发现该货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能居中行驶且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再对该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韦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条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覃某驾驶自行车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交警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韦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

本案的启示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这不仅是驾驶人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是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前发现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重大事故或许因此能够避免。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条文注释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饮酒。“饮酒”,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人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正常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酒精会麻醉人的中枢神经,饮酒后反应时间是正常反应时间的2至3倍,达到2秒钟。如果车辆以80公里的时速行驶,2秒钟行驶距离为45米,在此距离内,驾驶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动作。酒后驾车已成为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要因素,这已经在社会上形成共识。(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这里的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例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肢体严重伤残等。(4)过度疲劳驾驶影响安全驾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疲劳时,会造成行车中反应迟钝、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交通情况并采取准确的驾驶操控措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处规定的目的即为保障驾驶员有适当的休息时间,防止长时间行车造成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任何人不得使驾驶人违背自己意愿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说的违背驾驶人自己意愿,主要是指强迫、指使和纵容三种情形。强迫,是指利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形成对驾驶人的心理强制,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违规驾驶机动车。指使,是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按照自己的意志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纵容,是指对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管理职责的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而放任其继续违规驾驶,不予以纠正的情形。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即赋予机动车驾驶人独立自主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其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自主地驾驶机动车,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享有该项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驾驶要求正当驾驶。

案例解读

案例18.饮酒驾驶机动车要受到什么处罚?

2014年5月26日下午,镜湖区某单位职工王某某驾驶一辆轿车载着同学赵某、章某某,去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晚间就餐时王某某饮用了2两白酒和1瓶啤酒。当日21时50分,王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同学赵某、章某某沿芜屯快速通道返回市区,途经安徽工程科技学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北侧的隔离花坛,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赵某和章某某受伤。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事故处理大队也因此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条文注释

这里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里所规定的“审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按一定期限对驾驶证及驾驶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检验。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审验的项目主要包括:核对驾驶证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审查驾驶人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以及驾驶情况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等。对于审验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意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此外,根据本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的管理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案例解读

案例19.驾驶证审验具体内容如何?

2011年10月,李某取得驾驶证,到2012年9月,已经快有一年的驾龄了。其妻张某提醒他说,驾驶证是要需要年审吧,不要忙得忘记了。李某说,“驾驶证年审”那是老黄历了,现在情况不同了,于是,很得意地给张某“上了一堂普法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的规定促使曾经的“驾驶证年审”的做法逐步被取代,继C本率先取消年审后,现在所有驾驶证的“年审”都已被换证时审验所替代。即,到6年、10年换证时进行审验。原来意义上的“年审”工作只剩下了“查验驾驶证、信息卡”,收存“审验换证申请表”,同时,驾驶证副证上也不再签注新的有效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据此,副证的审验与正证的换证已经同步。即,只要驾驶证正证在有效期内即可驾车。所有驾驶证的“年审”都已被换证时审验所替代——到6年、10年换正证时,一并进行审验。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了机动车审验事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注释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案例解读

案例20.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法定分值的,应当如何处理?

钱某为了上下班方便,购买了一辆轿车。由于钱某是两年前考取的驾驶证,考取过后很长时间没有开车,现在新上路不够熟练。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钱某或是逆行,或是追尾,大大小小出现了多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均记录在案。6 月5日,钱某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0元,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扣留,并被告知,如果想拿回驾驶证,就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考试,理由是钱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在5月20日已经达到法定分值。另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对钱某进行了另一项罚款800元,理由是钱某的记分在5月20日就达到了法定分值,那么那时起钱某就暂时地丧失了驾驶资格,而钱某还驾车上路,其行为构成违法。

本案中,钱某在三个月内多次交通违法,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再教育,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交通管理部门以此为由对其进行2000元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此规定表明,行政处罚与累积记分制度不是排斥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0元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是,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自5月20日起钱某暂时丧失驾驶资格,对其上路行为另罚800元,这个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