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经济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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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益相关者论和社会责任论

在现有企业理论中,除了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之外,还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责任论。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

企业是一系列关系契约的集合,但具体地讲,企业表现为不同的治理结构模式或者说不同的企业体制。参与企业活动的当事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实现整体效率就必须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激励兼容,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相关的权利配置既可以通过正式的契约确定,又可以通过非正式关系来确定。作为关系契约的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的获得和保护形成的权利网,由于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谈判力不同,决定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份额的差别,并且随着当事人谈判力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改变,从而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演变。参与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包括企业员工、债务所有者、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供给者及企业所在社区等[27]

詹森(Michael C.Jensen)和麦克林(William Meckling)认为,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与对立除了存在于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外,资产的所有者和债权所有者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资产所有者倾向于将通过负债获取的资本投向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成功,资产所有者获取收益的大部分而债权所有者亦获得固定的债息,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因为“有限”责任的规则,债权所有者将承担重大损失[28]。因此,从债权的安全性与收益考虑,公司债权所有者也存在参与或者影响公司内部治理过程的利益驱动。在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中,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体现出银行对公司经营过程的参与和控制,并且银行与管理者有共同的一致性的利益,这种银行与管理者的一致性利益,造成对公司所有者利益的损害。这是因为,公司管理者和银行只是关注公司的现金流,而对公司的利润最大化问题相对漠视,他们更愿意将公司资本投向风险较低的项目。

对公司员工利益实现的考虑及其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体现了公司员工对公司治理过程的影响。共同决策机制及由此演化而来的员工持股计划,都可被视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形式。起源于欧洲的共同决策制度,最初是从工作过程中的社会伦理的角度予以强调的,如工作过程中人的尊严、社会公正的实现等。员工对公司决策过程的参与不仅体现在通过员工持股从而影响董事会选举这一机制上,德国《股份公司法》甚至强制公司内部必须为员工设置相当数量的董事席位。德国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就明确强调,公司管理者不仅要对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负责,而且要对公司员工和社会公众负责。一直到现在,德国公司的管理者仍然认为自己应对公司员工的利益实现负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两个假设为前提,其一,企业要实现生存,其经济活动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其行为和经营过程必须遵循已有的一系列社会规则,换言之,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暗含着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其二,企业在社会中扮演着一个类似道德机构的角色,其行为最终体现为对某种社会认同价值的遵循或者强化。在这两个前提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公共责任和社会反应三个方面。企业的经济责任类似于古典经济学对企业理性的认识,即企业只是要满足其所有者利润实现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责任具体体现为管理者使企业充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公共责任是指企业除了满足利润最大化要求外,还要体现出对社会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这些公共政策可以包括公平的就业机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与健康、环境的保护等;企业的社会反应则是强调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从被动的遵从向积极响应的转变,企业主动响应的行动产生对某些社会认同价值准则的强化,更明显地体现出上述第二个前提强调的企业职责[29]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的角度理解企业的治理问题,在单纯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机制中增加了有关谋求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的力量,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形成过程中体现出了更丰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