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與南海仲裁案[53]
菲律賓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是非法的,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仲裁庭是經過慎重考慮的。
一、關於領土主權取得方式的法律依據
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享有主權的領土可以由三個部分組成,即領陸(陸地領土)、領水和領空。領陸,包括大陸和海上的島礁,中國在南海有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組群島,這些群島都是中國的陸地領土。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即國家沿海所劃定的領海基線以外的一帶海域,以及這個基線以內陸地領土中的江河湖海和沿岸的內水。領空,即領水和領陸的上空。領陸、領水和領空都處於一國的主權之下,國家對於它們的主權的取得方式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從領土主權取得方式的角度來認識中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法律依據。
首先來談陸地領土主權的取得方式。
在傳統國際法裏,取得陸地領土主權的方式主要有先佔、添附、時效、割讓和征服等等。根據《聯合國憲章》禁止戰爭的規定,作為戰爭的一種後果的割讓、征服等方式已屬非法,所以在當代主要是通過先佔、添附和時效等方式來取得對陸地領土的主權。所謂先佔,其前提是佔領的對象是無主地,只有當它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時,才可以通過先佔的方式取得對它的領土主權。所謂添附,對於海上的島礁來說,是指本來處於海底的一些灘、沙,由於自身地質地理情況的發展,逐漸高出水面形成了島礁,而成為這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所謂時效,是指原屬其他國家的領土被另外一個國家所佔領,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遭到反對而取得對該領土的主權。以上是近代國際法取得領土主權的一些規則,而在17世紀以前,“發現”即可取得領土主權。一個國家只要發現了一塊土地,就可以根據這一點來主張對這塊土地的主權。
中國維護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是完全符合國際法要求的。根據國際法有關島嶼領土主權取得方式的規定,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
歷史依據方面,史料表明,中國在秦漢時期已經發現、命名了南海諸島,之後一直在那裏從事經營活動,對那裏進行了很長時間的控制和管理。
法理依據方面,最晚從北宋時期開始,南海諸島就已被置於中國的管轄範圍。進入20世紀以後,有些國家,如法國、日本,曾經想佔領這些島礁,當時中國政府及時與他們進行了交涉,體現了中國對這塊領土的管轄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南海諸島曾被日本侵佔,二戰結束以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文件,收復了這些島礁,並且派了軍艦和官員登島,在島上竪立了主權碑,升了旗,行使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特別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南海周邊一些國家,如越南、菲律賓等,又來侵佔南海部分島礁,挑戰中國對這部分島礁的主權,中國不斷與他們進行交涉,展開了維護南海領土主權的鬥爭。
其次,海洋領土主權的取得方式與陸地領土主權的取得方式不同。海洋領土主要是指領海,取得海洋領土主權的主要根據是國際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以及國際海洋法上的有關制度規定。
所謂“陸地統治海洋”(la terre domine la mer)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對於海洋的權利來自對於相關陸地的控制,誰擁有了某一塊陸地,即可取得對臨近這塊陸地的海洋的一些權利。18世紀以來,國際上逐漸確立了公海和領海制度。1982年通過的《海洋法公約》,明文規定沿海國可以在它的領海基線以外建立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領海基線的劃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在沿岸陸地領土上確定一些點作為領海基點,用直線連接基點形成一條基線,叫直線基線;另一種就是以沿岸低潮線作為領海基線。領海基線以外12海里範圍內的海域就構成領海。中國按照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海洋法公約》,採用直線基線方法建立了中國的領海基線和12海里寬的領海。
二、南海仲裁案一開始就是非法、無效的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所謂最終裁決,中國外交部當即發表聲明,指出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事實上,從菲律賓於2013年1月單方面提起仲裁案開始,中國政府就明確表態,這一仲裁案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採取這一立場,主要基於以下三個理由:
第一,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和南海仲裁庭的成立本身是非法的。《海洋法公約》明文規定,有關《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應由當事國通過協議來選擇解決爭端的方法來加以解決。這是《海洋法公約》所確立的原則,也是爭端當事方享有的權利。一般來說,凡仲裁都必須建立在有關國家自願的基礎之上,即使提交《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強制程序,也要以各個國家自願為前提。從此次南海仲裁案來看,菲律賓想請中國參加仲裁,但是中國拒絕了這一要求,仲裁庭是在沒有得到中國同意的情況下成立的,因此這個仲裁程序的成立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
《海洋法公約》還規定,如果爭端雙方達成協議,決定選用某種方法來解決爭端,那麼只有在這種方法未能解決爭端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一些強制程序。中國跟菲律賓曾就南海爭端達成過由直接有關雙方談判解決南海爭端的協議,但是尚未進入談判解決爭端的階段,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未經中國同意,就將南海爭端提交仲裁,本身就是非法的。
第二,菲律賓將南海爭端提交仲裁違反了它作出的承諾和與中國達成的協議。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之前,中國跟菲律賓曾就南海問題的解決進行過磋商並達成協議,規定這些爭端應由雙方通過談判解決。2002年,中國跟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各方承諾南海爭議要通過有關方直接磋商和談判解決。
第三,南海仲裁庭濫用權力,自我擴張管轄權。根據《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在2006年發表的排除性聲明,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訴求,仲裁庭是沒有管轄權的,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進行仲裁和作出裁決,都是非法、無效的。
中國跟菲律賓之間的爭端主要是因為菲律賓侵佔了中國的南沙群島中的部分島礁而引發的,這是一個陸地領土主權問題,而這個問題根本不在《海洋法公約》的調整範圍和根據《海洋法公約》成立的仲裁庭的管轄範圍之內。儘管菲律賓對它提起的仲裁事項千方百計地加以偽裝,也掩飾不了它的實質是南沙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仲裁庭對此是沒有管轄權的。
此外,菲律賓在其提交的仲裁案中,還要求仲裁庭處理一些島礁(如太平島、美濟礁)的法律地位問題,這些問題是同海域劃界問題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在2006年已經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發表過把有關海域劃界、歷史性權利、軍事活動等爭端排除在強制程序之外的聲明,因此仲裁庭對此是沒有管轄權的,它作出的裁決當然也是無效的。
三、中國緣何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
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中國出庭辯論,反映我們的一些主張和聲音,也許可以改變仲裁庭一邊倒的情況,影響仲裁庭作出的裁決。這種想法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中國決定不接受、不參與這個仲裁庭,是有多方面考慮的:
第一,參與仲裁庭就等於認同了菲律賓和仲裁庭的非法行為。菲律賓提起仲裁案和仲裁庭的成立,違反了菲律賓與中國達成的協議和《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仲裁庭是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受理菲律賓提出的仲裁訴求的,其作出的裁決是無效的。如果中國同意出席仲裁庭,就等於接受、承認了這種非法行為。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必須遵行國際法治,堅持正確的、國際法的立場。
第二,參與仲裁庭意味著中國放棄了自主選擇解決爭端方法的權利。中國一貫強調通過協商談判解決有關領土主權和重大利益的爭端。決定採取什麼樣的方法解決有關爭端是我們國家的權利。中國已經跟菲律賓達成了協議,用雙邊談判的方法來解決爭端。如果我們接受仲裁,出席仲裁庭,就等於背離自己的固有立場,放棄了選擇爭端解決方法的權利。
第三,參與仲裁庭無法獲得公正的裁決。從菲律賓不惜犧牲自己的國際聲譽,單方面提起仲裁案和仲裁庭的成立過程,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一仲裁程序的進行將是不利於中國的。仲裁庭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的、在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中極其罕見的、完全倒向訴訟一方的裁決,進一步證明,我們對這一仲裁案的結果不能有不切實際的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