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史:自传三部曲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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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斯后来就只在教室上课,不过,英语一直吸引着我。我发觉以前在基尼夭戈里预备学校自学的那些语法对我上中学大有好处。动词的一般变化形式,定语和状语从句,还有词组,这些能使简单的主谓结构变成复合句,对我来说易如反掌。从学语言扩展到学文学真是一种享受。不过,正是在一堂文学课上我和老师头一回起了冲突。

一天,史密斯校长,我们的文学课老师,指出我们爱用大词来显示自己对英语所知甚多的毛病。他从一篇同学的作文中举了个例子:“当我沿着那条道路巡视之时,劈面遭遇一位着红色服装和大皮靴的绅士,骑着一匹奇大无比的属于牛科的四足动物。”这个句子成为蹩脚英文的典型例证。

尽量别用拉丁词根的词,他教我们。要用盎格鲁-撒克逊词。最要紧的是,以《圣经》的文字为榜样。《圣经》里的句子英文最简洁:Jesus wept.[15]就两个词。所以呀,大家就以耶稣为榜样吧。他说话也最简洁。

我疑惑了。可我并不想故作聪明或纠正老师,就举手说,耶稣不说英文啊,《圣经》是翻译成英文的。同学们顿时哄堂大笑,而史密斯先生则臊得哑口无言。但他随即反击,针对求知好一番说教:记住,你是来学习的,不是教课的。你想和我换换位置吗?他问,把粉笔伸到我面前。教室里顿时鸦雀无声,气氛紧张。他随即补充说自己起先指的是詹姆斯王钦定的《圣经》英译本,这个译本曾鼓舞了许许多多英语散文家和诗人。对求知者来说,这部英文《圣经》的语言简直是登峰造极。史密斯的恼羞成怒令人哑口无言,无法质疑。

这一幕使人想起了肯尼思·姆布瓜,我小学的一位同学。我俩之间直来直去,常常争得面红耳赤,却从不结怨。在“联盟中学”的头几个星期里,我曾想找到一位可以与之争论的人,就像以前和肯尼思常做的那样,可惜找不到。我确信肯尼思本来可以比我和其他同学都学得更好。可惜造化弄人,我进了中学,他却去了师范学校,各自踏上通往不同目的的征程。我的英语成绩比我其他任何科目都好,使我得以入读非洲最棒的一所中学。

自打肯尼思动身去卡姆比,他就杳无音信。我想念他,尤其遭遇了史密斯这场不快之后。终于有一天,我收到了肯尼思寄来的厚厚一封信。信中说他既不想说自己在师范学校的日常琐细,混得如何,也不想打听我在“联盟中学”过得怎样,却提起我们很久以来的那场争论:一个人写作到底需不需要许可证?我也不知这念头从何而来,但我早就坚决认为,没有许可证就写作会有被捕坐班房的危险;而肯尼思呢,认为写作并不需要什么资格认证。如今他再次挑起这场激烈争论,告诉我他已动手写那本他发誓要写的书,好证明我是错的。他还随信寄来好几页手稿为证。

他的故事讲一个男孩如何去内罗毕找工作,给自己和两个弟弟挣学费,结果在城市的灯红酒绿中迷失方向。故事动人,可惜太短。我立刻就发觉故事讲得有缺点:他爱使用大词和长句。搁在从前,我一定会为他的词汇量之大激动不已。但现在,我以史密斯的眼光检阅文字,他号召我们以《圣经》中的英文散文为楷模真给我们留下了深深印痕。詹姆斯王钦定本《圣经》一直是我心爱的书籍之一。我学会了把简单句、并列句与复合句糅合起来,好收获不同效果。

再给我寄些你写的东西来,我回信给肯尼思。但别用大词。重读《圣经》,瞧瞧如何用英文最好。我正想写耶稣说的英文非常简洁,但我及时打住了。无论如何,是史密斯教会我品鉴作品的第一个批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