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权组织
1.刘少奇关于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区合并的提议
1948年2月16日
彭真、荣臻、一波同志,并报中央:
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区的分界线,原系被敌人封锁分割;故我们亦不得不打破地理、历史及经济诸条件,而依照敌人的封锁线来划分我们的行政与工作区域,这是正确的。但自正太、德石两路及石家庄、元氏之敌完全消灭以后,两区分界线的客观原因与必要,即已全不存在。因此,这条分界线的继续维持,即显出其违反地理、历史诸条件,严重妨害解放区经济、政治、军事与文化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完全人为的障碍。例如:冀南、冀中与渤海三区同属河北平原,也同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但三区各自为政,军事指挥不统一,政策执行的先后与分量不同,财政负担轻重不一,货币互不流通,贸易机关不能来往,汇兑十分困难且汇率很高,相互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且很难解决,因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产情绪与党内团结,至大至巨。内外敌人也在这里钻了我们很大的空子。现在我们有些贸易机关最缺少的,不是外汇,而是内汇,内汇贴水率比外汇贴水率高得多。我们银行与贸易机关为了对付这种界线,双方在界线上设立机关,虽总共有二千多干部办事,还是应接不暇,其他弊害不胜枚举。人民对于这种界线,已是怨声载道。因此,这种界线,只要敌人的封锁一撤除,即应尽速废除,完全无继续维持之必要。为此,我想提议: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区完全合并,邯郸局与五台局合并,成立华北中央局,管辖太行、太岳、冀鲁豫、冀南、冀中、北岳六个区党委,将来或者再与华东局商量合并渤海区,共辖七个区党委。此外两个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财经办事处、银行、贸易机关、后勤机关、党校、大学、报纸等,亦均合并办理。两个边区政府暂不宣布合并,但可合并办公,待召集两区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时再宣布合并。在石家庄附近设立指挥中心,管辖区域纵横不及千里,人口四千三百余万,再加渤海,则约五千万。交通便利,汽车一天即可到达任何一个区党委,毫无不便之处。野战军仍分南北两个兵团,但指挥与建制统一,若干军分区亦实行合并统一,例如太岳与五台对太原的两个分区,合并为太原军区(或者还可与晋绥商量统一对太原的四个分区),渤海、冀中对天津的两个分区亦可合并为天津军区。如此,不论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均有极大利益。从此也就可以抽出大批高级与中级干部到黄河以南去工作了。这两大解放区完全合并与统一后,即成为关内的基本解放区,发动五千万人民统一的力量,去支援西北、中原与华东,是不可限量的,因而也就可以逐渐和缓与减弱对这些区域交界线上的对抗,三月间要召开的华北金融贸易会议,乃可获得重要结果,否则,是不能有重要结果的。这个提议,请你们与邯郸、五台两中央局的其他同志商量,如果大家同意,即向中央提议,请中央作出决定,然后实行。
刘少奇
二月十六日
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
1948年6月11日
根据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及晋察冀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联席会议的决议,即“随着华北形势的发展,两解放区已形成统一的华北解放区,两边区政府应即适应客观需要,迅速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华北统一的政府”的决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大会任务是讨论并决定:
(1)两大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制定华北统一的民主联合政府的组织法并选举华北政府委员会及政府主席、副主席;(2)决定华北统一的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方针;(3)制定各级人民代表会的组织法及选举法等问题。
(二)代表名额及其分配:代表名额共定为五百八十七人,分区域代表、职业或团体代表及聘请代表三种。
(甲)区域代表:
(1)各县代表:每县一人,计二百七十九人。
(2)各市代表:石家庄市、阳泉市各二人,邢台市、邯郸市、长治市、临清市、辛集市、泊头市、安国市、晋城市各一人,共计十二人。
前两项代表名额随县市之增减而增减之,即在选举过程中每增一县或一市增代表一人,减一县或一市减代表一人。
(3)社会贤达、开明绅士,工商业资本家,新式富农,自由职业者,高级革命职员等;其代表名额共定为九十三人,冀南区十七人;冀中区十六人,北岳区十一人,太行区十一人,冀鲁豫区二十六人,太岳区八人,石家庄市三人,阳泉市一人。
前项代表名额分配行署区者,由各该行署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分配于各县市推选之。
以上区域代表共计三百八十四人。
(乙)职业或团体代表:
(1)妇女代表定为五十人:冀南区七人,冀中区七人,北岳区五人,太行区五人,冀鲁豫区九人,太岳区四人,石家庄市一人,原晋冀鲁豫与晋察冀两边区妇女联合会共选派十二人。
(2)职工代表定为三十五人:原晋冀鲁豫区公营工厂共七人,原晋察冀区公营工厂共五人,晋察冀铁路三人,邯涉铁路一人,原两边区总工会各二人,各行署区各二人(包括私营工厂代表在内),石家庄市、阳泉市、晋城市三市私营工厂职工代表每市各一人。
前项职工代表包括职员代表在内。
(3)军队代表定为三十五人:地方军区各选派二人,计十二人,华北军区及野战兵团共选派二十三人。
(4)文化界代表定为十五人: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各一人,华北大学二人,原两边区文化界联合会共六人。
前项文化界代表包括文化团体、报馆、中等以上学校的代表,此外小学校及县文化团体参加区域选举。
(5)商会代表定为三十人:石家庄市六人,阳泉市、辛集市、泊头市、邢台市、邯郸市五市各三人,长治市、临清市、安国市三市各二人,正定市、定县市、晋城市三市各一人。
(6)回民代表定为七人:由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各选派一人。
以上职业或团体代表共一百七十二人。
(丙)聘请代表:
(1)从两大解放区聘请十六人。
(2)从蒋管区华北各城市聘请十五人。
以上聘请代表共计三十一人。
前项代表由两边区政府聘请之。
(三)代表资格:凡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拥护民主,赞成民族独立和土地改革,年满十八岁的华北人民,除患神经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阶级、职业、性别、信仰、资历等均得当选为代表。
(四)代表选举办法:
(1)区域代表由各县市人民代表会选举之,其未成立人民代表会之县市由县市政府召集共产党县市党委会及县市各人民团体——工会、农会、武委会、青年团、妇女会、学生会、教职员联合会、商会等代表举行联席会议选举之。
(2)分配于各行署区及各市之妇女代表、职工代表、地方军队代表、文化界代表、商会代表均由各行署区、各市的各该人民团体、各地方军区召开适当的会议选举之。
前项选举办法由行署或直属市市府具体规定之。
(3)分配于原晋冀鲁豫及晋察冀两边区级之妇女代表、职工代表、文化界代表由边区级各该人民团体召开适当的会议选举之。
前项代表选举办法由各该人民团体拟定,呈经两边区政府批准。
(4)华北军区代表由华北军区选派之。
(5)回民代表由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回民团体选派之。
(五)选举事务之办理:
(1)区域代表及分配于各行署区及各市职业或团体代表之选举事务,由行署、县、市政府办理,两边区级职业或团代表之选举事务,由各该人民团体、部队自行办理,但两边区政府得派人监督之。
(2)区域代表选举及职业或团体代表选举,统限于七月二十五日前办理完毕,由办理选举之行署、直属市市政府、人民团体及部队将选举结果立即报告两边区政府,并于大会开会前两日将选举经过及结果连同当选人履历详报两边区政府。
(六)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之开会时间与地址另行通知。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3.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程
1948年8月
第一条 本规程依民主集中制之原则规定之。
第二条 大会议事由代表推选三十三人组成主席团主持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五人负责主持与处理大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大会须有代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
第四条 大会议案须经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始得作为决议。
第五条 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整理,交主席团审查,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得遴选大会代表若干人组织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提案须有代表两人以上之连署始得成立,临时动议须有代表十人以上之附议始付讨论。
第七条 提案人如对原案有修改或补充时须经主席许可,如欲撤消(销)原议案时须经连署人或附议人同意。
第八条 提付讨论之议案,主席认为必要时得请原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大会开议时,代表发言须先报清姓名或号数,经主席许可,如有两位以上之代表同时要求发言,主席得视其起立先后、发言次数多少决定其先后,发言人如逸出讨论范围或过于繁琐重复时主席得停止其发言。
第十条 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发言以十分钟为限,第二、第三次发言各以五分钟为限,必要时经主席许可得延长其时间。
第十一条 议案讨论终结应即提付表决,表决方法以举手行之,每一议案均用同意、反对及怀疑三方面表决之。
第十二条 议案如有赞成反对两方面之意见,讨论时间过长仍不能付表决时,主席得决定暂停大会讨论,经分组讨论或互相协商后再提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议案经表决后主席当场宣读决议记录,如有异议即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 议案经表决后如有反对意见,得详述理由请求复议,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时得复议之。
第十五条 开会时如遇有违反议事规程之事件,主席得随时制止之,如遇有退席人数影响出席人数不足法定名额时,主席得宣布休会。
第十六条 大会记录由秘书处专人负责整理,重要报告或发言须经报告人或发言人审阅同意后始得发表。
第十七条 本规程如有不适当处由大会修正之。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大会通过后发生效力。
4.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1948年8月15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主席团会议通过
一、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之名额及选举,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之选举,用无记名联记式秘密投票法进行之。
三、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之选举,得票须在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当选,当选人以票数多寡依次计算之。最后一名当选人如票数有相等者,依抽签法决定之。
四、每一代表均可自由提出候选人,但须有十人以上之连署方为有效。提出人须将提出之候选人用书面介绍履历,以便印发各代表选举。候选名单之排列以大会秘书处收到先后为序。
五、每一代表均有竞选之自由,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之候选人与当选人不限于代表。
六、候选人之提出于八月十七日下午十时截止,过时无效。
七、选举事务:由主席团于代表中提出二十五人,提交大会通过后,即负责办理监票、发票、检票、唱票、记票及其他选举事宜。
八、票箱:发票前由监票员当众开箱检查后,加贴封条,安放在主席台前。
九、选票用大会秘书处专印之候选名单,并加盖大会秘书处戳记,以资识别。
十、发票:在发票前请列席、旁听及来宾一律退出会场。发票员须将票数、出席代表人数查清,经主席报告大会后发给每位出席代表一张。
十一、写票:
(一)采用从候选名单内自由圈定法,同意的划一“〇”,标圈位置一律标于所认定被选人姓名上端。
(二)标圈一律用毛笔或钢笔。
(三)不识字之选举人得就代表中自行请人代圈。
十二、圈选人数不得超过法定名额,超过者全票作废,不足者仍然有效。
圈选人数超过法定名额,经选举人自己检出者,得在错圈人名上划一×,如“Wingdings 2VA@”。错圈名额取消后,不超过法定名额者全票仍然有效,圈选之“〇”如不在被选人之姓名上端,致检票人不能辨别被选人为何人者该票作废,但其他圈选清楚之票仍有效。
十三、投票:选票圈定后由投票代表自行投入票箱,投票后仍回原位。
十四、开票和检票:投票毕,由检票员启封开箱,检查收发票数是否相符,如收票多于发票数时,选举宣告无效;如收票数少于发票数时仍然有效。检票员将检查结果交主席当场宣布之。
十五、唱票与记票:唱票员将选票逐一唱读,记票员将票数逐一记在预先制定之大张候选人名单上每个候选人名下。
十六、选举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之。
十七、本选举办法由大会通过后执行之。
5.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1948年8月1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适应华北形势发展,并根据人民要求,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合并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边区政府,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并制定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第一条 华北人民政府依据本组织大纲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设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组成之。
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由本届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后举行之华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华北人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互选之。
第三条 华北人民政府综理全华北区政务,并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之施政方针及决议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
第四条 华北人民政府行使有关下列事项之职权,须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
一、第三条规定之事项。
二、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之事项。
三、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事项。
四、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事项。
五、行政区划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施事项。
六、任免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院、厅长、各会主任、华北银行总经理及行署主任级以上人员。
七、全区预算决算事项。
八、关于全区生产建设、财经设施、土地、户籍、文化教育、公安、司法之方针、计划等事项。
九、关于全区人民武装之组织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为主席。
二、领导、督促并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之决议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
三、处理华北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但属于须经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之事项者,须提请其追认。
四、对外代表华北人民政府。
第六条 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前条职务;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务。
第七条 华北人民政府设下列各部、会、院、行、厅,在主席领导下分掌各该主管事项。
一、民政部。
二、教育部。
三、财政部。
四、工商部。
五、农业部。
六、公营企业部。
七、交通部。
八、卫生部。
九、公安部。
十、司法部。
十一、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二、华北水利委员会。
十三、华北人民法院。
十四、华北人民监察院。
十五、华北银行。
十六、秘书厅。
前项工作部门,得应工作之需要,增减或合并之。
第八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各会设主任一人,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人民法院各设院长一人,华北银行设总经理一人,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综理各该部、会、院、行、厅掌管之事项。各部、院长、各会主任、总经理及秘书长之人选,以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任为原则,但不限定为委员。由主席提交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命之。
各部、会、院、行、厅视工作之需要,得增设副职。
第九条 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
华北人民监察院人员为行使职权,得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该有关机关,必须接受检查,提供必要之材料。
华北人民监察院有关处分之决议,须交法院审判者,得提请法院审理之;须交各行政机关执行者,得提请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十条 华北人民法院为华北区司法终审机关。但重大案件之判决,得经司法部覆核;死刑之执行,并须经主席之核准,以命令行之。
第十一条 华北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文告及有关政策、方针、重要计划等之命令指示,以主席副主席名义行之。其属于具体执行事项或技术问题者,得依规程由主管部、院长、主任、总经理签署,单独行文。
第十二条 各部、会、院、行、厅之组织规程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之。
第十三条 为执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解决各部门有关问题,华北人民政府设政务会议。
前项政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院长、各会主任、银行总经理及秘书长组织之,但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四条 本组织大纲修改之权,属于华北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组织大纲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发生效力。
6.杨秀峰:草拟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的几个重要原则之说明[1]
1948年8月
一、本大纲只规定组织纲要,至有关职掌之详细规定,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本大纲之原则自行制定之(第十四条)。
二、本大纲兼具临时性与较长期性。
(一)为说明华北解放区统一的人民政府成立之由来并交代原两边区政府之撤销,特列前言,有必要,但不标书“前言”。
(二)本大纲为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虽具有临时性,但亦顾到此种根本组织原则非有特殊原因,应为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继续援用,避免不必要的更张与立法程序。故草案第三、四、五、七、十五各条均并举临时的与正式的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其有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时适用第十六条之规定。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之原则并适应华北区目前情况。
(一)华北人民代表机关所选举的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华北人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草案第五条、第七条明确体现此原则。
主席、副主席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各委员互选,可以减少为适应工作需要而作的人员调动之困难,亦适合委员会组织原则。
政务会议与政府委员会性质不同,后者为权力机关,重大措施须经其讨论决议,并依民主原则取决于多数;前者为工作会议,故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二)新民主主义政权机构与资本主义国家所谓“三权分立”不同,最高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而在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不设常驻机关的情况下,并在它授权与监督之下,政府委员会应该是执行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保证与监督其正确执行的统一的权力机关。不应在政府委员会之外有和他(它)平列的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故本草案对华北人民监察院与华北人民法院的地位与职权之规定,均依此原则。两院在政府委员会之领导下和主席的检查与督促下,依委员会之决议与法律行使其职权。
(三)在目前全国民主联合政府未实现的情况下,需要设立司法部,以为掌理司法行政厘定司法制度的机关。
华北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但又是统一领导几个省区的政权组织,故法院称为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事实上不能不成为本区终审机关。
司法部与法院在任务与工作上应密切结合,前者可由此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可了解人民需要什么法律和怎样的法律;后者由此可了解立法精神和有关立法的政策。为适应新民主主义法律之尚不完备,慎重民刑案件之处理,故规定华北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之判决,得经司法部覆核,死刑之执行并须经主席之核准;以命令行之”。
四、根据当前实际需要,设部分职,无须赘释。并须适应工作之需要增减合并。其他须临时设置之各种专门委员会,因非固定性故不列组织大纲中。
五、草案第十一、十二条在体制上似以不列为当,但华北人民监察院为一向所无之新设机关,职权范围与职权行使应于大纲中明确规定。
华北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系平行机关,但依前所述,两者职权上早有一定的相互关系,故亦应专条阐明之。
7.董必武主席就职讲话
1948年9月26日
同志们:今天的会是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并庆祝济南解放的胜利。华北人民政府委员自上月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因为有些实际问题未解决,所以迟迟未能开会。前天开完了会,今天各负责人就职。同时华东解放军解放了济南,这是我们在解放战争中又一次的伟大胜利。济南不但是山东省的省会,而且是中国的名城。人民解放军曾解放过开封,那也是一个省会和名城,但是这次解放济南,与解放开封不同,开封周围蒋介石还保有其较强大的兵力,我军不能把我们的有生力量花费在最易受攻击的一点上,所以我们只是战役的占领,随后即按照计划退出来了。济南却不同,它是蒋匪在解放区内一个孤立据点,济南解放后即永久是我们的了。
我们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恰恰在解战争进行到第三个年头的时候,同时又恰恰在土地改革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这不是偶然的。没有两年来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是不可能的。两年的胜利,扭转了战争形势,停止了蒋匪军对我区的进攻。战争已推到蒋管区去进行,正如毛主席所说:“战争已把革命引向胜利的道路,而把蒋介石推到失败的道路上去了”。这从济南解放的事件上也可以看出来。济南为敌人强固设防的城市,有强大的兵力防守,而我军八天即把它打下,这说明蒋介石走向灭亡又前进了一步,我们的胜利又推进了一步。虽然如此,但我们要认识人民解放战争的任务,还不是很快就容易完成的。因为蒋介石有美帝国主义的帮助,我们的战争不单是对付蒋介石,而且要对付帮凶的美帝国主义。我们的战争是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及反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在中国又是与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结合在一起。我们战争的国际意义亦即在此。不管美帝国主义如何帮助蒋介石,蒋介石的失败是一定了的。人民的胜利也是一定了的。但何时打垮蒋介石?如果不包含政治的和经济的特殊因素,单从军事这个视角来看,基本上打垮蒋介石,大约须三年左右。这是从过去两年军事变化的形势很谨慎地估计所得的结果。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第五年,在全国范围的基本胜利便差不多了。没有解放军两年来连续不断的胜利,不好随便作这样的估计,没有解放军两年来连续不断的胜利,特别是把战争引向蒋管区的胜利,华北区便不可能有一个较安定的局面,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是不可能的。
同时农民土地问题,如没有基本解决的话,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也是不可能的。这次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民代表,如不进行土改,农民仍在地主剥削压迫之下,他们对于政治活动,是不感兴趣的。因此,如无土改基本上完成,要建立像这样的人民政府也不可能。
现在华北有广大安定的地区,土改已基本上完成,人民政府已经成立,我们今后要作(做)些什么呢?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曾通过决议,以中共中央华北局所建议关于华北解放区施政方针,为政府施政方针。实现这个施政方针,即是我们的任务,首先要建立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主要是村、县两级;区是否建立,还待考虑。其次经济方面,要从各方面发展生产,国营的私营的和合作社的诸种经济都要发展。即照毛主席所号召的“生产提高一寸”去办,所谓“提高一寸”即是在现有生产基础上,再增加一点点。我们各种生产,增加一点点,应当都不成问题。即照我们的现在经济条件说,各种经济生产提高一寸,不会发生商品过剩的。在工业方面,精确的科学计算,虽还困难。但清一清底子,然后再把生产提高一点,是可能的。在农业方面,每村每户把自己的生产提高一点也有可能。现在农村除开垦荒地之外,再多施肥,多加工,生产可以提高一点,手工业同样可能。政府要用一切力量帮助他们。再在文化教育方面,过去各处曾有很多成绩,但不可否认也有好多弱点。如教育受战争影响,一般不正规。小学还好一点,到中学即不正规了。中学应有四到六年的长期训练,而我们没有。大学则始终是训练班式的,训练班固然也有成绩,但如没有正规教育,则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现在我们既已有大块巩固区域,教育即应向着正规发展。其他社会教育,戏剧、小说、诗歌、图画、木刻等文艺工作,过去都有过成绩,但还不够,仍须努力。所有这些工作的一致目的,是为了我们的力量更大,支援前线更好。现在我们的南面、西北、北面,都还有敌人,各方面的野战军还有大量歼灭敌人的任务,我们华北应负起责任,支援他们。中共中央最近决定财经方面,华北、西北、华东统一起来,就是为了增加支前的力量。同志们应了解战争接近胜利的时候,斗争是更残酷的,我们虽在后方,各种负担很大,除了支援战争以外,生产要发展,文化教育要更提高,解放了城市要救济。我们的任务是很艰巨的,困难是很多的。但这种困难是胜利中的困难,是可以解决的。假如我们事先准备得好一些,解决便更容易一些。
现在政府各部门都成立起来,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过去好多事情不讲手续,正规化起来,手续很要紧。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当然我们不是形式主义者,我们不要过去反动政府那样繁琐的公文手续,但有一点是必要的,就是遇事要向上级作报告。必须克服过去遇事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无组织无纪律状态,今后大家会看到一些过去没有过的制度和办法。大家不要不高兴,我们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我们要向人民负责,人民要求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无制度无纪律一定办不好事情。政府规定的制度一定要遵守,不遵守就是违犯纪律。
我于去年三月间自南京被迫回延安,曾负责华北财经工作。这次被选为政府委员又被选为主席,因来到这里不久,对情况了解很不够,这责任对我说是太重大了;我所以敢于担负这个责任,首先因为有我们党的支持。再则我没有作(做)过什么坏事,人民信赖我。另外还要靠各位副主席及各位工作同志。大家过去工作都有很多经验,把经验总结一下,好的保留,坏的去掉,工作便会作(做)的更好。
8.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印信、撤销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
1948年9月26日
本府第一次政府委员会九月二十日会议选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必武等经于九月二十六日就职视事。并制就华北人民政府铜质方印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政府之印”,木质长戳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政府”,即日开始启用。兹拓具印模一份,附发存查。
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已于即日结束,宣告撤销。
希即知照!
此令
附发印模一份。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9.华北人民政府通令——通知本府任命各部会院行厅局负责人名单
1948年9月26日
通知本府任命各部会院行厅局负责人名单
令各级政府及本府各直属单位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
本府各部、院长,各会主任,银行总经理,秘书长,局长,并各副职及委员人选,业经本府第一次政府委员会九月二十二日会议通过,除分别任命到职视事外,兹附发各部、会、院、行、厅、局负责人名单位一份,希即知照!
此令
附发名单一份。(名单见人事任命)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此通令抄致
××请查照
附:华北人民政府处级以上负责人名录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副主席 蓝公武
副主席 杨秀峰
民政部:
部长 蓝公武兼
副部长 雷任民
第一处处长 夏振秋
第一处副处长 张玉琴
直辖荣军管理处处长 王九茎
教育部:
部长 晁哲甫
副部长 刘皑风
副部长 孙文淑
秘书室主任 黄啸曾
学校教育处处长 张萃中
学校教育处副处长 周达夫
视导室主任 孙文淑兼
视导室副主任 崔阶平
编审委员会主任 张德甫
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北斗
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胡蛮
财政部:
部长 戎子和
副部长 吴波
秘书室主任 王子英
第二处处长 齐佩轩
第三处处长 张新周
第四处处长 张伯涛
华北禁烟督察总局局长 王凤齐
华北禁烟督察总局副局长 李子直
华北税务总局局长 李子昂
华北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南秋
工商部:
部长 姚依林
副部长 林海云
出入口管理处处长 朱剑白
经管处处长 林海云兼
农业部:
部长 宋劭文
副部长 张冲
农政处处长 武光汤
农田水利处处长 张子林
技术改进处处长 杜佩珊
技术改进处副处长 祖德铭
拖拉机农场场长 张省三
公营企业部:
部长 黄敬
副部长 刘鼎
副部长 徐达本
副部长 赖际发
第一工程处处长 杨成
第一工程处副处长 汉涛
第二工程处处长 徐达本兼
第二工程处副处长 徐驰
地方工业管理局局长 徐达本兼
经营处副处长 王文
会计处处长 刘鼎兼
工业研究处处长 陆达
人事处处长 赖际发兼
人事处副处长 杨天放
秘书室主任 崔中
硝磺管理局局长 郭达
硝磺管理局副局长 李非平
硝磺管理局副局长 曹刚
工业学院院长 刘再生
工业学院副院长 曾毅
工业学院副院长 恽子强
交通部:
部长 武竞天
副部长 刘建章
副部长 张文昂
副部长 黎亮
秘书室主任 郭鲁
业务处处长 刘建章兼
业务处副处长 糜镛
会计处副处长 胡作宾
材料处副处长 胡步三
人事处处长 武竞天兼
人事处副处长 罗成君
工程处处长 陈绍武
工程处副处长 高原
技术室主任 黎亮兼
调查研究室主任 李又常
公路局局长 曹承宗
公路局副局长 冯于九
邮电总局:
局长 苏幼农
邮电总局副局长 成安玉
邯郸铁路管理处处长 王志恒
邯郸铁路管理处副处长 袁可幸
石家庄铁路管理局局长 黎亮兼
石家庄铁路管理局副局长 王效斌
石家庄铁路管理局副局长 李新波
同浦铁路局工程师 刘文阁
华北运输公司经理 张文昂兼
华北运输公司副经理 刘乐三
卫生部:
部长 殷希彭
副部长 朱琏
副部长 刘和一
卫生行政处处长 刘和一兼
公安部:
部长 许建国
副部长 杨奇清
秘书室主任 刘复之
第一处处长 刘复之兼
第一处副处长 石广平
第二处副处长 李广群
第三处处长 李材
第三处副处长 崔继瑗
第四处处长 张国安
司法部:
部长 谢觉哉
副部长 郭任之
第一处处长 王乃堂
第二处处长 陈守一
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 董必武兼
副主任 薄一波兼
副主任 黄敬兼
委员兼秘书长 方毅
委员 曾山
委员 贾拓夫
委员 姚依林
委员 南汉宸
委员 戎子和
委员 杨秀峰
委员 宋劭文
委员 武竞天
委员 赵尔陆
华北水利委员会:
主任 邢肇棠
副主任 徐正
副主任 王化云
委员 阎一清
委员 刘季兴
委员 张方
委员 赵明甫
委员 成润
委员 袁子钧
委员 郝执齐
秘书室主任 郝执齐兼
华北人民法院:
院长 陈瑾昆
审判委员会审判长 贾潜
审判委员会副审判长 王斐然
华北人民监察院:
院长 杨秀峰兼
副院长 黄松龄
副院长 于力
第一处处长 于力兼
第一处副处长 邢凯风
第二处处长 张慕尧兼
第三处处长 张曙时兼
监察专员 鲁夫
监察专员 武光华
监察专员 赵秉谦
监察专员 刘绠
监察委员 张曙时
监察委员 张慕尧
监察委员 王复初
监察委员 王承周
华北银行:
总经理 南汉宸
副经理 胡景沄
副经理 关学文
业务处处长 曾凌
业务处副处长 韩雷
会计处处长 尚明
会计处副处长 张济民
发行处处长 王文涣
发行处副处长 秦炎
人事处处长 袁留忠
秘书室主任 董渡峰
秘书厅秘书长 陶希晋
副秘书长 金城
副秘书长 董樾千
秘书处处长 杜毓沄
秘书处副处长 李剑飞
行政处处长 董樾千兼
行政处副处长 王培智
劳动局:
局长 栗再温
副局长 赵国强
外事处处长 李棣华
交际处处长 申伯纯兼
副处长 高铁英
参议 刘奠基
参议 阎力宣
参议 安宅仁
参议 李杰三
参议 时敏行
参议 申伯纯兼
参议 涂仲明
法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 谢觉哉
委员 蓝公武
委员 陈瑾昆
委员 张曙时
委员 郭任之
委员 宋劭文
委员 安志成
委员 贾潜
委员 王斐然
委员 李木庵
委员 许建国
10.华北人民政府布告——华北人民政府宣告成立[2]
1948年9月27日
由于华北形势胜利的发展,为加强支援前线力量与促进经济建设,本年八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合并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边区,并选举董必武、聂荣臻、薄一波、徐向前、滕代远、黄敬、谢觉哉、范文澜、成仿吾、杨秀峰、宋劭文、南汉宸、戎子和、凌必应、张苏、陈瑾昆、蓝公武、于力、邢肇棠、薛迅、殷希彭、赵尔陆、贾心齐、晁哲甫、刘雨辰[3]、徐正、王复初等二十七人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华北人民政府。
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已举行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并通过任命各部长,各会主任,各院长,华北银行总经理,及秘书长,劳动局长等。必武等于九月二十六日就职视事,启用华北人民政府印信,华北人民政府宣告成立。自即日起;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宣告撤销。特地布告遇知。
此布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11.华北人民政府通令——统一规定各行署市府名称组织机构
1948年10月24日
令各行署直辖市府及本府各直属单位,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及各专署县市政府
本府成立后,所辖各行署,直辖市政府之名称,组织机构,亟须统一;各该行署主任、副主任、直辖市政府市长、副市长,亦应重新任命,以专责成。兹经本府第一次政务会议决议:
一、本府所辖各行署,一律改名为:“某某(地区名)行政公署”;本府直辖各市政府,一律改名为:“某某(市名)市政府”。其所属原有各机关名称(如冠以“两边区”或前“两边府”字样等),应即转饬一律改正。
二、各行政公署组织机构,其属于行政性质者,统一设置:
(一)秘书处
(二)民政处
(三)财政处
(四)教育处
(五)农业处
(六)工商处
(七)公安处
(八)交通处(掌管公路、邮政、电话、河运等事项,各行署可视工作繁简确定是否专设)
(九)人民法院(冠以地区名称,如北岳人民法院)
各行政公署不设置企业处或工业处之类的组织,所属公营企业可设实业公司领导,或统一由本府公营企业部领导,另候确定。
至于其他事业性之组织,如林牧局、河务局、硝磺局等,均由各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酌设,本府不作统一规定。各直辖市政府组织机构,另定之。
三、兹任命张苏为北岳行政公署主任,李济寰为副主任;罗玉川为冀中行政公署主任,王任重为冀南行政公署主任,范若一、高元贵为副主任;潘复生为冀鲁豫行政公署主任,贾心齐、韩哲一为副主任,斐丽生为太行行政公署主任,吕鸿安、吴作民为副主任,牛佩琮为太岳行政公署主任;牛阴冠为晋中行政公署主任,史怀必为副主任,柯庆施为石家庄市市长、程宏毅为阳泉市市长,任璞齐为副市长。各该员任命状随令颁发。
所有各该行政公署及市政府处长(或局长)级干部、希即尅日具详细履历报府,再行审核委任。
四、各该行政公署及直辖市政府印信,除前已指令自刻报府备案者外,均由本府刻铸,另令颁发。
此令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此通令抄致
华北级各机关,请查照
各专署县市政府知照
12.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
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七条之规定设下列各部、会、院、行、厅、局、处,在主席领导下分掌各该主管事项:
(一)民政部
(二)教育部
(三)财政部
(四)工商部
(五)农业部
(六)公营企业部
(七)交通部
(八)卫生部
(九)公安部
(十)司法部
(十一)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二)华北水利委员会
(十三)华北人民法院
(十四)华北人民监察院
(十五)华北银行
(十六)秘书厅
(十七)劳动局
(十八)外事处
前项工作部门得应工作之需要增减或合并之。
第三条 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八条之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人民法院、各设院长一人,华北银行设总经理一人,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劳动局设局长一人,外事处设处长一人,综理各该部、会、院、行、厅、局、处主管之事项。各部、会、院、行、厅、局、处得因工作需要增设副职,协助办理各该部、会、院、行、厅、局、处主管之事项。
第四条 各部、会、院、行、厅、局、处、得视工作繁简,设置处、科、股分工办事。并得视工作需要,经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政务会议通过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与直属的专管机关,主管一定事项。
第五条 民政部主管全区政权组织建设,户籍地政及其他社会行政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户籍人口调查登记事项。
二、关于行政区划事项。
三、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事项。
四、关于市政建设事项。
五、关于选举事项。
六、关于提请任免下级政府专员级以上干部、及登记、考核、奖惩各级行政人员事项。
七、关于土地之清丈、登记,确定产权,调解土地房产纠纷,处理土地产量,租赁关系等事项。
八、关于烈、军、工属,荣退军人之优待抚血,及优军事项。
九、关于社会救济事项。
十、关于干部保健及其幼儿保育事项。
十一、关于婚姻登记事项。
十二、关于礼俗事项。
十三、关于宗教信仰事项。
十四、关于少数民族事项。
十五、关于名胜古迹之保护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民政事项。
第六条 教育部主管全区人民文化教育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管理各级学校事项。
二、关于管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图书教材之编审事项。
四、关于文化教育及学术团体之指导与奖进事项。
五、关于出版物之审查及登记事项。
六、关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之古物与纪念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及公共体育场、娱乐场所之筹划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化教育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主管全区人民负担岁入岁出财务行政及战勤支前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民负担之研究调整事项。
二、关于各种税收之征收管理事项。
三、关于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四、关于在预算范围内,收支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战勤支差及军需代办事项。
六、关于金库粮库及实物库之收支管理事项。
七、关于公产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财政事项。
第八条 工商部主管全区一般民营工商矿业、市场物价及对外贸易之计划管理奖进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一般民营工商业矿业之计划管理奖进事项。
二、关于公营贸易事项。
三、关于民营工矿业之检查督导、技术登记之奖励及优良出品之陈列展览事项。
四、关于民营工商业之登记,管理,及商标注册事项。
五、关于出口贸易管理及对敌经济斗争事项。
六、关于内地贸易管理事项。
七、关于集市管理及交易所之指导事项。
八、关于稳定物价事项。
九、关于劳资、东伙关系,及劳动保护具体设施事项。
十、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督事项。
十一、关于民营工商矿业之调查统计事项。
十二、关于工商团体之指导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之工商业事项。
第九条 农业部主管全区农副业生产建设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林畜牧事业之计划奖进事项。
二、关于全区人民开展大生产运动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组织农村劳动互助及农村合作事业之指导奖进事项。
四、关于整理耕地改良农地开垦荒地事项。
五、关于兴办农田水利事项。
六、关于农具肥料种子之改良推广事项。
七、关于防除农业病虫害事项。
八、关于牲畜之繁殖保护、造林护林、植树之指导管理事项。
九、关于农业展览及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之奖励事项。
十、关于奖进农村副业事项。
十一、关于贷粮之计划与检查事项。
十二、关于农业经济之调查改进事项。
十三、关于农村团体之指导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农业事项。
第十条 公营企业部主管全区公营工矿业之生产建设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军需工业之生产计划与监督管理事项。
二、关于民用公营工矿业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地方上公营工矿业之指导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营工矿业职工福利与劳动保护具体设施事项。
第十一条 交通部主管全区铁路、公路、邮电、航运之建设管理及公私运输之指导奖进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铁路、公路、航路、邮电之筹建与管理事项。
二、关于公营运输业之筹设与管理事项。
三、关于指导与扶助私营运输业事项。
四、关于道路、航路、车船制造之检查改进事项。
五、关于交通团体之指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交通事项。
第十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区卫生行政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民众医药卫生工作之指导事项。
二、关于公立医院疗养所、修养所、及机关医药卫生工作之设施管理与指导事项。
三、关于私立医院药铺之登记、检查与指导事项。
四、关于民间中西医生之登记、检定、指导、教育及医药、卫生干部之培养事项。
五、关于防疫事项。
六、其他有关医药卫生事项。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维持全区社会治安保卫革命秩序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奸细特务盗匪及其他危害人民利益的破坏份(分)子之防范侦缉及检察起诉事项。
二、关于人民除奸之组织教育事项。
三、关于清查户口安定社会秩序及机关保卫事项。
四、关于边沿区接敌区之通行管理与出入境检验等事项。
五、关于违警事件及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安事项。
第十四条 司法部主管全区司法行政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法院监所之设置与变更事项。
二、关于各级司法人员之铨叙教育事项。
三、关于民事行政事项。
四、关于刑事行政事项。
五、关于监所人犯之教育管理事项。
六、关于华北人民法院判决重大案件之覆核事项。
七、关于司法法规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有关司法行政事项。
第十五条 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区财政经济方针政策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本区财政经济设施之综合企划事项。
三、关于审计事项。
四、其他有关重大财经设施之研讨事项。
第十六条 华北水利委员会主管本区各河流水利之企划领导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华北区各主要河流治理方针计划之统一厘定事项。
二、关于华北区各主要河流之河务管理事项。
三、关于防治水患、修堤、疏浚、抢险、防汛等工作之指导管理事项。
四、关于兴办各河水利、修建灌溉之工程指导事项。
第十七条 华北人民法院主管全区终审审检,及监督下级审检事宜。具体管辖下列事项:
一、不服各行署区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刑事诉讼案件。
二、不服各行署区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三、不服行署区人民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不服华北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刑事判决或裁定而上诉或抗告之案件。
五、死刑判决未经上诉之覆核案件。
六、公安部移送处理之案件。
七、华北人民监察院提请处理之案件。
八、主席交付处理或交付覆审之案件。
九、特别重大案件之审理。
十、关于下级审判检察之监督事项。
十一、关于和解及调解之指导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审判及检察事项。
第十八条 华北人民监察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
一、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
二、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及公营企业人员之控诉及举发,并拟议处理办法。
三、其他有关肃整政风事项。
第十九条 华北银行主管金融行政代理金库掌理总会计、生产贷款、外汇管理、及本币印制发行等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私人银钱业及金银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外汇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币发行事项。
四、关于农工商矿合作社及企业投资贷款事项。
五、关于金融调剂事项。
六、关于代理政府金库事项。
七、关于掌理政府总会计事项。
八、关于各级银行业务之领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金融行政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承主席之命处理交办事项并领导秘书厅。秘书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政府委员会议及政务会议之准备与记录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撰拟保管缮印及收发事项。
三、关于印信电报等机要之掌管事项。
四、关于机关通讯联络事项。
五、关于图书、资料、档案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调查研究及统计事项。
七、关于工作报告及书报编纂事项。
八、关于华北人民政府及各直属机关干部之登记教育事项。
九、关于华北人民政府对外宣传报导事项。
十、关于华北人民政府之会计、庶务、生产、卫生、警卫等事项。
十一、关于交际联络及招待事项。
十二、其他不属于各部、会、院、行、局、处主管之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局主管指导全区职工组织、职工运动、及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设施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外事处主管本区外侨的调查、登记、保护、管理,及对外交际联络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部、行凡直属单位较多者,关于干部登记教育事宜,得专设人事处或人事科掌管之。
第二十四条 各部、会、院、行、局、处之秘书事务,均得设秘书室办理之。
第二十五条 各部、会、院、行、厅、局、处相关或遇有争执之工作问题,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主席交政务会议解决之。
第二十六条 各部、会、院、行对于下级政府及法院执行各该主管事项,有监督指导之责,并得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一条之规定,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二十七条 各部、会、院、行就各该主管事项对于各下级政府及法院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主席或提请政府委员会或政务会议议决,停止或撤销之。
第二十八条 华北人民法院对于特别重大案件之审理,如主席认为必要时,得提请政务会议决议,设特别法庭审理之。
第二十九条 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十条之规定,华北人民法院函送司法部覆核之判决案件,司法部覆核意见应提请主席审核,并由主席批交法院执行之。遇有疑难争执,由主席召集该两部院有关人员会商决定之。
第三十条 华北人民法院判处或核定之死刑案件,均先函送司法部代主席作出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呈送主席核定,并由主席以命令行之,如遇疑难,依前条之处理办法处理之。
第三十一条 依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九条之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提请华北人民法院审理之案件,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关于此项案件之审理结果,应函告华北人民监察院。
华北人民法院对于华北人民监察院提请审理之案件,如有不同意见,华北人民监察院应予说明,如遇疑难争执,会呈主席解决之。
第三十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政务会议规则、及各部门工作细则,均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有不适宜处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13.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为太原解放后实施军事管制的联合训令
1948年11月16日公布
令徐向前 黄敬 胡耀邦 周士悌 罗贵波 赖若愚 裴丽生 萧文久并各行署直属政府
兹决定太原解放后,立即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实施军事管制,以便有效地进行各方面工作;该委员会由徐向前、黄敬、胡耀邦、周士悌、罗贵波、赖若愚、裴丽生、萧文久八人组成之。并指定徐向前为主任、黄敬为第一副主任、胡耀邦为第二副主任,在军管期内,该委员会为太原最高权力机关。凡入城部队、党、政、军、民各机关、警备部队及各接管的组织,均须接受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与指挥,凡太原市民均须接受该委员会之命令,并服从其管制。一俟该市秩序大体安定,并一切市政机关建立以后,该委员会即应报请明令撤消(销),同时解除军事管制。除将军管期内关于接管太原各项规定另令饬遵外,仰即遵照。
此令
14.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联合训令——关于接管太原的规定
1948年11月17日
令太原军事管制委员会,并抄致晋绥各机关、华北级各机关、行署级各机关。
太原是中国主要工业城市之一,文化事业亦相当发达,解放后,即将永为人民所有,为使迅速建立革命秩序,以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保证城市政策之正确执行,与公有工、商、文化、金融及军政等机关,有秩序的完整接管,业经本府本军区联合决定在太原解放后暂时实行军事管制,并派徐向前等同志组织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业于联秘字第一号令遵照在案,在军事管制期内,军管委员会为太原最高权力机关。兹将关于接管太原各项规定条列如下:
(1)军管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得宣布戒严:一切作战部队,在战争结束后,除担任警备任务者外,须在十二小时内撤出市区和工厂区,一切机关、部队、公营企业人员,采购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军管委员会所发之通行证者,一律禁止出入市区和工厂区。严禁一切乘机发财、抢掠、偷盗等行为,并严励(厉)处罚一切破坏秩序,及破坏公共建筑物的分子。原来的交通、消防、卫生、户籍等警察,在缴出其武器证件并登记后,仍得令其配合警备部队,继续服务。
(2)在军事管制时期,一切部队、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入城后均应服从军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条件地执行入城纪律,严禁强买、强卖、抢购物资及乱抓物资乱搬机器等破坏行为,违者由军管委委员会依法惩处。
(3)在军管期内,不论任何地区的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及公营企业等、未经本府本军区、或军管委员会之特许,一律不准派人进入市内设立机构,购买物资,以及其他违反军管委员会规定的活动,违者由军管委员会依法惩处。
(4)对公有的工厂、银行、商店、仓库、铁路、矿井、学校营房、图书馆、博物馆、报馆、文庙、陈列馆、医院、电灯、电话、自来水、名胜古迹、一切公共建筑物,以及原阎伪的各机关机器、资财、图书、仪器、文件、表册、卷宗、家具、建筑、设备等,须由入城兵团指定部队看守,严防破坏。看守部队在接管人员到达以前,应与该单位原有人员,取得密切联系,并命令其在原有岗位上,继续切实保护公物,造具清册准备交代,不得玩忽职守。各该看守部队对保持自己所负责看守的单位之完整无缺,负有完全责任。在向军管委员会派去之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有清楚的交代,以明责任。所有接管人员,一切部队机关、团体、及公营企业的人员,都只有保护和看守的责任,没有处理和搬运的权力。军用品仓库(如军械、被服、医药等)亦由军管委员会派人清理与接管。所有接管人员及一切部队、机关、团体、不得直接处理仓库所储存的任何物品。所有工厂仓库、机关、及一切物资接收清理后,应详细随时报告本府本军区,在未得指示前,除军管委员会得作临时紧急处理外,任何单位不得分配任何工厂机器,不得取用任何物资。
(5)敌产接管工作,由军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一切单位抽调派出的人员,均统一于军管委员会之内,完全接受军管委员会之指挥,进行工作,与原派出单位不发生领导机关[关系],在军管委员会之下,统一编配接管组织及有步骤地进行接管工作。
(6)一切接管的企业组织,其原有人员除破坏分子必须逮捕处分外,一律留用,原职原薪,并责令负责切实保护该企业的正常秩序及财产之完整,清理资产,并在可能与必要条件下,尽先复工,非经允许不得擅离职守。各企业中原有的各种制度,一切暂维原状不变,进行保护工厂,清点器材,与某些必要的与可能的复工生产。一切机器、资财及其他设备,除因防空或其他急需,经军管委员会批准后,可作必要的疏散与搬运外,一律不准拆卸搬运。
(7)除阎锡山、孔祥熙等首要战犯的财产,应经审查属实,并经本府批准予以没收外,所有私营工厂、公司、银号、商店、仓库货栈、及一切民族工商业的财产,一律保护,不准破坏和扰害。私人工商业中,如有股权不明,或部分股东为战犯者,应先行登记,照常营业,不准转移资金货物,听候依法处理,务使一切私营工商业取得便利的条件,迅速恢复营业与工作,如遇劳资纠纷时,可由军管委员会召集双方调解或仲裁之。
(8)对于市区的公用事业(如水、电等)应专门组织公用事业组接管,妥加保护,并使之首先复工,以利市民,市区内一切公用设备(如电话等)均应留在市内,不得移动。切实保护电线,严禁割断、窃取与移动。
(9)对敌币,即法币与金圆券,应分别处理。法币作废,不应收兑,对金圆券应限期贬价收兑,到本币已在市场大量流通时,再禁止其流通,在此期间内,政府税收及银行、公营企业出售物资必须限收本币。但人民使用金圆券,暂不禁止,银行亦应挂牌收兑。
(10)国民党、三青团、民族革命同志会等一切反革命组织,应一律宣布其解放,禁止其一切活动,凡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同志会员、特务等,应限期向军管委员会或市政府所指定的机关登记,缴出武器、证件、文件等,除罪大恶极的战犯及破坏革命秩序的反动分子,应予惩处外,其余一律不加逮捕。但如拒绝登记,并仍继续进行反动活动或私藏武器而查有实据者,一经查获,严惩不贷。对蒋阎党政机关人员,除明显的战犯及积极破坏的反动分子外,亦一律不加逮捕,应令其继续负责看守原机关,造具清册,办理交代,其愿为人民服务可加以甄别,听候录用。军事后方机关人员,凡不曾拿起武器抵抗我军者,应按照一般党政机关人员处理,不作俘虏看待,已放下武器的蒋阎军散兵,应予收容,不得虐待。对杀人、放火、放毒、爆炸、抢劫、军事破坏等现行犯,应严厉镇压,其必须紧急处理者,各机关部队得先行逮捕,转送治安机关法办,但不得擅自扣押处理。
(11)一切公私学校,教育机关,均应维持现状,并使其进行工作,其房屋、设备、图书、仪器,均应完整保存,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公营企业人员,不得取用,不得破坏。除禁止教授国民党“党义”等反动课程外,令其照常上课,原有教职员继续供职,公立学校教职员,应维持原来待遇。
(12)蒋阎匪党的宣传机关,应予接收。私人经营的报纸、通讯社等,须经军管委员会转请本府批准登记后,才准继续出版营业。
(13)由解放区逃到太原的地主、旧富农,其自己劳动或经营工商业能维持生活者,应允许其继续留住太原,不必动员还乡。其不能维持生活愿回乡者,听其自便,严禁对他们采取报复手段,并不许各地派人进太原搜捕“斗争对象”。
(14)对监狱中的犯人,除政治犯(但被阎锡山逮捕的国民党特务、中统、军统等分子除外)应即释放外,一般刑事犯,俟秩序安定后,即由司法机关处理。
(15)对城市贫民,应鼓励其自力营生,只有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者,才可先就缴获的粮食中,拨一部分,给予暂时的必要的适当的救济,然后采取以工代赈,及小本借贷等办法,分别予以安置。
(16)对于城市人民粮食与煤炭的供给,必须给以经常严格的注意,保障其不致缺乏。
(17)对教堂及一般外侨,采取保护方针,如有犯罪行为,则依法处理;但除现行犯外,必须先呈本府批准,始得逮捕与执行,至外国人曾为阎逆服务,拿起武器抵抗我军者(如日本兵),则作为俘虏处理之。
以上各项规定,该军管委员会及一切入城部队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勿违为要。
此令
15.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联合训令——关于全区统一建立后勤组织的决定
1948年11月17日颁布
一、两年多经验证明:为了支持长期的大规模的战争,必须充分使用多年来已经积蓄下的力量,并继续积蓄力量,在使用力量时,又必须贯彻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原则,战争初期有些部队和地方在使用人力物力上,曾有过浪费,后来经过反浪费和提倡精确计算后,有了很大改善,弹药的使用,由于采用了基数配给制,也逐渐做到了比较科学的合理的使用。
二、两年多经验又证明:为了克服大规模的运动战,攻坚战与分散的小农经济落后运输工具之间的矛盾,必须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动员全区的人力物力、充分利用我们现有的交通工具(铁道、汽车、内河船只等)实行全区的统一的大调剂,因此结合我们所有的运输力量,动员机构,及与后勤有直接关系的各个部门,组成一个综合性的,统一的固定的后勤组织的是必要的。
三、两年来经验又证明:为了有效地利用缴获敌人的人力物力不滥费缴获的物资、人力、实践“我军的后方是在前线”的指示,就必须有严密的收缴,接管与支配的制度,必须有执行这一制度的适当机构,不仅需要有接收弹药物资等的物资管理委员会,而且要有接收上俘虏兵的补训兵团等组织。
根据两年多以来后勤工作中的这些经验,特决定在全华北区组织统一的后勤机构,俾能更有效地动员人力物力,并更好地使用缴获的物资人员,以支援前线争取胜利,其组织如下:
1.从军区到村,在各级人民政府与各级军区首长领导下,组织统一的后勤部,二级军区以上军队为主;分区以下,地方为主;分区以上,各级后勤之正副司令员、正副政治委员,由各级政军民及其他负责干部中,遴选适当人员兼任,必要时得设专职;县之后勤指挥部主任、政委,由县长及其他负责干部兼任,区村后勤指挥部主任、副主任由区村长及农会主任分别担任,后勤部之组织如下:
甲、二级军区以上,在军区首长直接领导下,设后勤司令部、司令部设司令员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参谋长一人与参谋若干人。
乙、部队原有之供给、卫生、兵站、军械等部门,归后勤部建制。
丙、政军民及其他各部门中与战役后勤工作有直接关系之部门,在不脱离原组织的原则下吸收其参加后勤组织,按其性质设如下专管部门:
动员部:以人民武装部为主体,加入人民团体,民政部门指派之干部组成,武装部负责干部、兼动员部主要职务(如二级军区动员部长,由武装部长,副部长或秘书长兼)其他部门指派之干部则兼副职。办公地点设于武装部(或武装部与后勤司令署办公)负责人力畜力的动员、组织训练与战勤负责之调剂,检查非法动员等。
供应部:由部队供给部与政府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组成;以财政部门指派之干部兼任供应部主要职务,其他部门指派之干部为副职。办公地点设于财政部门负责酬备粮秣、柴炭、菜、油、盐、军鞋、作战器材,稳定战场物价,掌握新区货币使用与交换。
分区以下设组宣部,由地方宣教部门、政府教育科、分区政治部,必要时得吸收人民团体与报社参加,担任战地宣传,支前教育,组织慰问工作。
2.兵团建立统一的后勤部(即为华北军区后勤部的分部),受军区后勤部与兵团首长双重领导,兵团供给、卫生、兵站、军械、民工等部门,均划归其建制。后勤分部代表军区后勤部驻兵团处整兵团后勤工作中一切问题,并执行兵团战役后勤工作。后勤分部在执行任务时,如遇有兵团首长与军区后勤首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处理:即平时应执行后勤部之指示,战时应执行兵团首长的指示,后勤制度上应执行后勤部之指示,战地后勤实施上应执行兵团首长之指示。
3.为了统一指挥战役后勤工作,与执行战役任务时,以兵团后勤部为基础,组织战役联合后勤指挥部,掌握全战役的战地后勤工作。
4.关于几个主要工作关系的确定:
甲、关于战役后勤的部署(包括人力物力的动用数及分配调剂遣战费的开支等),及有关原则性问题的确定,统由军区后勤司令员、政治委员提出计划经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后勤部命令执行。
乙、各级后勤部在各级人民政府与军区首长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后勤部的指挥下进行工作。
丙、关于民力动员等,一般均应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所批准者逐级布置,以便各级后勤好调剂民力负担。
丁、战费由后勤部统一掌握、审计、核发报销工作,统一由供应部处理。
16.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
1948年11月18日本府第三次政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条 本府主席副主席依照本府组织大纲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执行其职务。
第二条 秘书厅承主席之命,办理本府日常行政事务及不属于各部门之事宜。各部门所有呈送主席核阅之公文报告等,一律送交秘书厅。
第三条 本府各部门办公时间,规定每日八小时,星期日休息。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得适当组织集体办公,并与秘书厅取得密切联系。在办公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假日应采取值班制,特定工作单位应采轮班制。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办公时间以外,如遇有紧要公务,或遇有群众来府接洽事宜,均应随时处理。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性质之发出文电,均以本府主席副主席名义行之:
(1)关于政策方针的通报指示。
(2)关于重要计划的决定。
(3)关于本府各种政务条例,法令规章的颁布。
(4)关于方针政策及重要计划的更变。
(5)关于本府职员及地方政府专员级以上之干部任免奖惩。
(6)关于对外文告。
(7)关于各部门有关的具体执行事项。
(8)关于死刑之核准执行。
(9)其他代表本府之证明文件。
上述各项行文,各部门撰稿后,经各该部门负责人核签或与其他部门负责人会签后,统经秘书厅呈由主席审核签发,但有关本府组织大纲第四条所列事项之行文,得经各副主席会签后由主席批发。
上述各项行文,暂分函、令、状、训令、指令、指示、决定、批覆、通知、通报、及布告等十一种。行文时,统一由秘书厅按规定程式登记编号封发之。
第五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发出文电,均得以本府各主管部门名义行之:
(1)关于政策方针及重要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
(2)关于技术问题的通报指示。
(3)关于本府既定方针政策及重要计划的解释。
(4)关于各部门日常政务对内之通知通报事项。
(5)关于对内之证明文件。
(6)关于所属一般干部之工作派遣。
上述各项行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其属于会衔行文,由会衔部门负责人会签之。但有关本府既定方针政策与重要计划之具体指示,重大预算之动支、重大案件之判决、及各厅所属处长一级以上干部之工作派遣等,行文时均应经主席覆核阅过。
上述各项行文,暂分令、函、指示信、通知、通报、及签呈等六种,由各部门登记编号封发之。
第六条 关于本府公文程式及公文处理规程,由秘书厅统一制订之。
第七条 有关政府委员会重要决议之执行,政府委员会闭会期间发生的紧要事项,及与各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得提交本府政务会议讨论之。
政务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指定之副主席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副职及各部门处长副处长或相当于处长副处长之干部,与(于)讨论有关问题时,得指定列席,会议决议之执行,由主席核定之。
第八条 各部门工作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由各部门负责人及科长或相当于科长以上之干部组织之。会议决议之执行,由各该部门负责人核定之。每次会议整理摘要之记录,应于会后五日内呈送主席核阅。
第九条 各部门单独组织或联合组织之专门会议,会前应报告主席,会后应于十日内将整理摘要之会议记录呈送主席核阅。
第十条 各部门可建立工作日记制度,以便检查督促。工作汇报每月一次,限于下月初十日前送达主席核阅,报告内容应扼要提出问题,无须过长,属于专门材料或总结文件,可随时呈送或另作附件。
第十一条 凡属有关方针政策、重要计划、及各项法令规章之决定和颁订,及有关本府既定方针政策,重要计划,及各项法令规章之更变事项,各部门均应签呈主席先行请示,并事后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经办事宜及未经核准公布之会议决议,有保守秘密之责。非经主席核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及文告。其属于对外通讯报道事宜,统一交由秘书厅经主席核准后发布之。
第十三条 各部门机要文电之收发,抄摘,保管等事宜,由各部门机要秘书掌管,或指定专人兼管。各部门对此项机要人员的配备须经秘书厅审核登记,秘书厅对其机要工作之执行,并兼有督促考核之责。关于机要文电处理办法,由秘书厅制订之。
第十四条 各部门处理日常政务及承办公文电报,应随时检查办结,不得无故稽延。如有稽延应向主席及各级负责人申明原由。
第十五条 凡经主席核准公布之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文件、研究材料、及各种行文,均得于本府政报或人民日报上发表之。其注明不另行文者,与行文同。
第十六条 关于干部之任免及奖惩事宜,其属于本府各部门及直属各机关者,经主席核批后,统由秘书厅承办。其属于本府所辖各地政府及地方机关者,经主席核批后,统由民政部承办。
第十七条 本府各部门用人行政,以精简为原则,所有人事编制及经费预算,均须经政务会议审核及主席核准。各部门工作人员生活制度,由秘书厅统一制订之。
第十八条 本府所有工作人员之请假,均须由主管上级批准。工作调动时,必须清办交接,其到职离职手续,概由秘书厅承办登记,并发给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政务会议通过及主席核准施行。
17.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为统一边境对敌斗争力量决定成立对敌斗争委员会的联合训令
1948年11月23日
令各行署,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及本府各部门
边境对敌斗争(包括政治、经济、武装)必须有统一的步调,协同一致,方能集中力量,打击敌人,否则就会互相抵消力量,减低效率,使商旅不便,坏分子有隙可乘。为统一对敌政治、经济、与武装斗争力量,兹决定:
一、各行署区得成立对敌斗争委员会,各该行署及军区并吸收公安、工商(出入口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干部组织之。
二、对敌斗争委员会的任务是:解决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问题,确定一定时期的对敌斗争任务,消除各部门相互间的矛盾,在与华北人民政府政策法令不相违背的原则下,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分令各部执行。
三、在边境地区,当地地方武装负责人,出入口分局,公安中心派出所,亦可组织对敌斗争委员会,受上级对敌斗争委员会领导。
四、华北对外贸易会议决定组织的出入口委员会,(由出入口局、银行、商店共同组织的)仍可存在,以解决对敌经济斗争的中的外汇,牌价等日常具体问题。
希即遵照执行!
此令
18.华北人民政府为坚持工作报告制度及规定月终报告办法训令
1948年12月3日
令各行署、直辖市政府及本府各部门
目前时局,突飞猛进,亟需(须)加强工作上之正规化,因而确立并坚持工作报告制度至关重要,不仅便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政策,且足以使各地区(各部)领导上,在认真综合分析问题与交流经验中,加强贯彻政策法令,提高工作效率。
前两边区政府联合办公之际,对工作汇报制度,曾于申有电示(指示)在案,自八月份以来,已有一些地区及部门切实执行,如:冀南行署及华北银行之综合报告,经常、按时、内容亦较充实,冀中行署及农业工商等部门之报告,丰富清晰,均属可嘉,但尚有一些地区及部门未能健全与坚持逐月报告制度,且报告方法亦不尽全善,或则未加分析,形成拼凑,或则未能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办法,或则具体工作情况提供不明。因此特重订月终报告办法如下:
一、各行署、各直属市府及本府各部门,应每月做工作报告一次。
二、每月工作报告内容,可扼要叙述基本情况及工作重点,有关政策重要法令之执行及重要计划之实施情形,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加以分析,及解决问题之方法经验。能清晰分析或说明一个问题亦好,其已办未办各项可摘要报告,但不宜罗列一切。
三、每月报告,至迟应于下个月初十日以前寄送本府,远地可以电送,或快邮。
四、每月工作报告之字数至多以二千字为限,重要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可随时传送或随月报附送。
五、各种报告(除电报外)所用纸张大小格式,一律规定为:纸宽十八生的米达,长二十五生的米达,内格宽十五生的米达,长二十生的米达,每页横十二行,每行竖写约二十字。字迹须清楚,以求整齐划一。
六、每月工作报告统交本府秘书厅收启登记,以便统一由秘书厅分送主席副主席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核阅,于一星期内综合意见答覆,其不能如期答覆,或不需要答覆者,亦先行通知收悉。秘书厅并负有如期催报及催核之责。
以上各项办法,希即遵照实施。
此令
19.华北区各级政府机关印信刊发使用暂行办法
1948年12月9日
为统一规定本区各级政府,机关印信之刊发与使用,特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印信共分下列五种:
(一)印:县级以上之政权组织,(包括人民代表会及政府)—及带有永久性之行政机关用印。
(二)关防:县级以上之非永久性或不属于行政范围之机关用关防。
(三)钤记:县属各机关(包括区公所)用钤记。
(四)小章: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用小章。
(五)图记:村街政府用图记。
二、印、关防、钤记、图记皆于正式行文时用之,小章于对下行文,颁发奖状或对内批阅公文时用之,上行文及平行文须盖机关首长之名章。各机关之长戳,便戳等本规程不作规定,但一般只能用于介绍、请托、查询、咨商等事项之笺函。
三、所有印、关防、小章一律阳文小篆字。钤记、图记一律用阳文楷字。
四、印信之尺度、格式、文辞另定之。
五、为应当工作需要,经华北人民政府特殊核准之机关或部门,得仿照华北人民政府印信式样,刊制专用印信(如税票专用之印、优抚证书专用之印等);但须在印边用阴文楷字标明之。
六、县府以上政府机关之印、章应由华北人民政府铸发(在本府印铸局未成立前、暂规定: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及各行署,直辖市府印信由华北人民政府刊发;各专署、县、市政府及行署,直辖市直属机关之印信,暂由行署或直辖市府刊发。其有垂直系统之专管机关(如税局、银行……)之印信,由其主管上级机关刊发)。县属各机关钤记,由行署刊发,村、街政府图记由县(市)政府刊发。
七、印信采逐级转发制。启用时,应将启用日期并拓具印模报请上级机关,逐级专呈原刊发机关备案。
八、印信之颁发,悉以正式公文行之。特殊情况下例外。
九、缴销旧印,须截角呈送主管上级机关转缴原刊机关销毁。
十、其有特殊情形,经华北人民政府批准者,不受以上各条之限制。
十一、今后凡查有私刻机关印信者,不论送刻及承刻者,均应依法论罪。
十二、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
194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或乡,下同)县人民政权组织原则:
一、村、县政权为人民民主的基层政权,由当地全体选民经选举组织之。
二、村、县全体选民选举之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为国家政权之村、县机关,对上级政府及村、县人民负责。
三、村、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之村、县政府委员会,对上级政府及村、县人民代表会议负责。
四、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的每次会议,应有自己的决议,交同级政府执行,并应检查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形。
五、人民对村、县政权有随时质问与建议之权,对违法之政府人员有随时控告与举发之权。每届选举时,人民对村、县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府的工作实行一次大检查。
第二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府委员会须执行上级政府之法令,并完成其所指示之任务。执行发生困难时,得将事实与意见呈报上级政府,在未得允许前仍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府委员会不得制发与上级政府法令、指示相抵触之决议与指示。
第四条 少数民族聚居之村、县得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其区域不足一级政权之规定者,得单独选举代表,参加该级人民代表会议,并于该级政府下设少数民族委员会。
第五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县选民直接选举之。
县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二年,村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一年。村、县政府委员会任期与其代表会议同。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为调剂各阶级阶层代表比额,并吸收妇女、少数民族及外来工作人员代表人物参加会议,得由县人民代表会议选聘一部代表,但其名额不得超过直接选举代表十分之一。
村代表会议代表妇女不得少于十分之三,如选不足时,得由村政府协同妇女团体召集妇女选民会议,选举其不足之数作为候补代表,有出席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经原选区选民之提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得随时经由该选举区选民投票召回之。代表失职者,经由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之决议,得予除名。
前项召回权之行使,村代表须有原选区选民五人以上之提议,经选民投票多数之可决;县代表须有原选区选民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经选民投票多数之可决,始为有效。
第二章 村(或乡)
第八条 村人民代表会议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具体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重要事项。
二、议决本村生产计划、文化教育、卫生计划及其他应兴应革事项。
三、议决村公产之经营处理事项。
四、议决本村建设经费及行政经费之收支事项。
五、议决本村人民公约。
六、选举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员。
七、监察、弹劾并罢免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其他村行政人员。
八、其他为村人民代表会议所认为应讨论之事项。
第九条 村人民代表会议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至二人主持全会工作,必要时得加选驻会代表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在工作许可时,议长、副议长得兼任村政府主席、副主席。
村代表会议每月开会一次,经村政府主席提请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临时会议均由议长、副议长召集之。
第十条 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村政府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讨论执行村人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
二、讨论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通常事项。
三、检讨工作及对村人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四、其他事项。
村主席领导、计划、督促与检查全村工作执行,并处理日常事务,各委员在执行职务时受主席之领导。
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上述事务。
第十一条 村以下之自然村或依法成为村之选举区域,其代表在二人以上者,互推代表主任一人。
村政府为检查及布置工作,应经常召集各代表主任参加村政府委员会会议,各代表主任亦应经常召集其本选举区域之代表开会。
在讨论计划、检查工作、传达重要决定,各选举区域应召开居民大会。
各选举区域之代表可经居民大会商议适当地分别联系人民。
第十二条 每年村人民代表会议改选前为全村人民讨论与大检查政府工作时期,村主席、各代表应向人民报告工作,听取人民审查批评与建议。
第十三条 村政府得设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吸收居民中之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章 县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执行上级交办之重要事项。
二、议决全县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合作事业、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建设计划。
三、议决全县财政计划及预算决算。
四、议决县之单行法规。
五、选举县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县政府委员。
六、议决对县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弹劾案与罢免案及对县人民法院院长之弹劾案。
七、议决其他有关全县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八、接受人民之请愿。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及常务委员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工作,并于代表会议闭会时执行第十七条所规定之任务。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开常会两次,由议长、副议长召集之,有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决议或全县人民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得由议长、副议长召集临时会议,县政府主席亦得提请常务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之常务委员会其职权如下:
一、监督县政府对代表会议决议案之执行。
二、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与建议。
三、派代表列席县政府委员会会议。
四、对县政府及其所属公务人员行使监察权,犯罪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失职者分别提交县政府处理,或向县人民代表会议提出弹劾。
第十八条 县政府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织之,其职权如下:
一、议决具体执行代表会议决议之事项。
二、议决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通常事项。
三、制定提交县人民代表会议之各项建设计划、财政计划及预算决算。
四、检查县政府与所属政府的工作,依法决定其所属人员之任免及奖惩事宜。
五、制定对县人民代表会议之工作报告。
六、其他县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讨论之事项。
县政府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主席领导、计划、督促并检查各种工作之执行,并处理日常事务。
县政府委员在委员会议上少数服从多数;在执行任务时则受主席之领导。
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上述事务。
第二十条 县政府为密切与人民联系,得召集各种群众性的会议与各种专门业务会议,听取各方面之批评与建议。
县政府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吸收有专长人员及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改选前为全县人民讨论与检查政府工作时期,县政府应以书面向人民报告工作,听取人民之审查、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直接领导到村,但为督促检查并具体帮助村工作,得将全县划为若干区,区设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之协助机关。区公所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区不设人民代表会议。
区公所每年至少应有二次以上召集所属村的工作人员会议,听取对区公所行政之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治之城关设城关区,城关区设人民代表会议,并选举政府委员会。
镇设镇人民代表会议,并选举政府委员会。
城关区及镇下之关或街得设行政辅助组织,不设人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城关区及镇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政府委员会之组织、任期及职权均适用村之规定,但应特别着重于工商业之保护与发展,并注意市政建设。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法院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并受县政府主席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
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并组织裁判委员会合议行之。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除法律特别限制者外概为公开进行,各有关人民团体并得派员陪审。
第二十八条 村政府、区公所为调解民间纠纷,得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及县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另定之。
县政府、区公所、村政府组织条例俟本条例施行后再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完成之地区。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华北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21.华北区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草案)
194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华北区村(或乡、下同)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第二十九条制定之。
第二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选民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秘密投票选举之。
第二章 选举资格
第三条 凡在本村、县居住中华民国人民,年满十八岁者,不分性别、民族、阶级、职业、宗教信仰、财产及教育程度的差别,均有同样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有反革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者;
二、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有神经病者。
第三章 选举区域与选举名额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县选举委员会按居民区域划分若干选区选举之。
各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居民不满十万人者八十名;
二、居民十万人以上不满十五万人者八十一名至一百二十名;
三、居民十五万人以上不满二十万人者一百二十一名至一百五十名;
四、居民二十万人以上不满二十五万人者一百五十一名至二百名;
五、居民二十五万人以上不满三十万人者二百零一名至二百五十名;
六、居民在三十万人以上者二百五十一名至三百名。
第六条 村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选举委员会按居民区域划分若干选区选举之。
各村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依下列各款规定:
一、居民不满五百人者十五名至二十名;
二、居民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者二十一名至二十五名;
三、居民一千人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人者二十六名至三十名;
四、居民一千五百人以上不满二千人者三十一名至三十五名;
五、居民二千人以上不满三千人者三十六名至四十五名;
六、居民在三千人以上者四十六名至六十名。
第七条 县之城关区及镇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城关区及镇选举委员会按居民区域并照顾工商行业,划分若干选区选举之。
城关区及镇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居民不满三千人者三十名;
二、居民三千人以上不满五千人者三十一名至四十名;
三、居民五千人以上不满一万人者四十一名至五十名;
四、居民一万人以上不满二万人者五十一名至八十名;
五、居民在二万人以上者八十一名至一百二十名。
城关区及镇之选举,除本条规定者外,适用村之规定。
第八条 县工厂工人、部队、机关人员,其人数满选举该级代表会议代表一人以上比额者,得进行特种选举。此项特种选举其人口比例,得照居民选举减低二分之一。凡参加特种选举之选民,不再参加居民选举。凡不足前项人数之机关、部队、工厂均参加驻地之居民选举。
第九条 村、县选举区域,按照各该村、县选举人民代表之居民比额,选出代表若干人后,仍有居民余额时;凡达到选出村县人民代表一人之居民比额二分之一以上者,得加选村、县人民代表一人;不足者不加选。
第十条 在村、县居住之少数民族,得按各该村、县所定居民比额,单独进行民族选举,不受选区之限制。
第四章 候选人及选举
第十一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选举,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相当数量之选民自由组合,均得单独提出或联合提出候选人名单。
各候选人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均得提出竞选纲领及主张。前项选民自由组合提出之候选举人名单,县代表选举须十人连署;村代表选举须五人连署,报请各该级选举委员会登记即为有效。
选民可按自己赞成之候选名单投票,亦可不按候选名单而选举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人。
第十二条 凡以威胁贿买及其他舞弊行为妨害选民公平自由选举者,除由选举委员会制止其上项行为外,并将当事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审处。
凡人民对于选举人或候选人认为有前项行为者,得向司法机关告发之。
第五章 当选及补选
第十三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选举,均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四条 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因死亡、召回、除名或其他原因去职致影响村、县人民代表会议法定人数时,由各原选区进行补选。
村、县代表去职,虽未影响村、县人民代表会议法定人数,经原选区请求补选时,亦得补选。
补选代表之任期,与各该届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之任期同时终了。
第六章 改选
第十五条 村人民代表会议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每二年改选一次。
第七章 选举机关
第十七条 村、县人民代表之选举,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办理之,其组织如下:
一、县选举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会议正副议长、县政府委员会主席、民政科科长、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组织之。
二、村选举委员会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正副议长、村政府主席、各民主党派及各人民团体代表组织之。
第十八条 村、县选举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办理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二、依本条例划分选举区域,及拟定居民应选代表之比例;
三、公布候选人名单;
四、通告并监督选举,保障选举自由;
五、检查选举违法事项;
六、宣告当选;
七、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第八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村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经费,由村选举委员会造具预算,由村政府报请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经费,由县选举委员会造具预算,由县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完成之地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华北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察哈尔省政府并任命省府主席的通知
1949年1月19日
通知各行署,直辖市府,各专署县市政府,本府各单位,华北级各机关: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府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商讨结果,决定冀热察行政区建制取消,原热河省部分仍划归热河,平古路以东河北部分划归冀东行署外,其余部分与北岳区合并成立察哈尔省,原冀热察与北岳两行政公署撤销,成立察哈尔省政府并任命张苏为省政府主席,李济寰任副主席。除已电令遵照并具报外,特此通知。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23.华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则
1948年1月20日
第一条 华北人民政府为加强考勤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之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或休养,其离开职守时,均需依据本规则请假。
第三条 请假制度:
一、生育假:产妇于产前产后给假六十天。
二、病假:急性、慢性病人,其治疗或休养时间,须由医生出具证明,经主管上级负责人批准。
三、事假:全年总计,不得超过全部工作时间百分之十。
第四条 准假权限:
一、各部门负责人及副职,请假,应经主席批准。
二、处长级干部请假,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科长级干部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者,得由主管处长批准。
四、科员级干部请假,超过三天者,应经主管处长批准,三天以内者,得由主管科长批准。
五、勤杂、察卫及通讯人员请假,超过一星期以上,应经主管处长批准,一星期以内者得由主管科(股)长批准。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凡工作人员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送主管上级批准;一联自带;一联存查。
二、请假人于假期届满时,须向原处销假。
三、请假人续假时,宜于所给假期届满前,申请核准。
第六条 每月月终时,各部门应将请假人员及请假时日,列表送告秘书厅,汇报主席。
第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24.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1949年2月
村、县选举与人民代表会议的建立,决定于今年秋后普遍举办。目前各地在土改中已建立之县、村临时人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代表会议,凡为群众拥护并获有成绩者,应加以保持改进,并可去“临时”之称谓,使其不仅解决土改问题,并对扩军、战勤、负担、生产、教育、卫生等经常工作同样的起推动领导作用。至今尚未建立临时性的人民代表会议之村,可能时亦应建立,至于县则不可急办(能试办者,可试办一两县)。此外,各区于选举条例颁发后,并应选择若干村试办正规的选举,总结经验,为秋后普选作准备。关于此项工作的总结经验,应随时在报纸上报道,并希于五月底以前作出详细报告报本府。
25.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第二次委员会议上关于本府成立以来的工作概况报告
1949年2月21日
回忆本府成立之初,正当人民解放战争发生根本变化,全区土地改革已告基本完成的时候,为此,我们这一时期工作的中心任务,曾是继续动员全区人力物力财力,使之更有计划有效率地支援前线,为解放全华北而奋斗;曾是组织与领导全区人民恢复与发展生产,推进新民主主义的建设。在本府内部来说,新由前两边区合并成立,业务纷繁,机构不健全;法令章则,以及工作作风等,尚未完全一致,为此,又曾须以不少力量进行调整机构,整饬政风、建立统一的制度,把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兹将各方面工作概况,分别报告如下:
一、关于支援前线
当着去年秋间我军在各线转入胜利进攻的时候,我们各地立即展开了空前的支前热潮。
从事军工生产的职工们,克服各种生产条件的困难,提高效率,生产数量超过原计划的百分之四,生产质量也有提高;特别是生产成本方面,则因改善工作方法,及原料采购制度,减少浪费,精确计算,遂使成本逐步减低,本年初的成品价格,较之去年成品的平均价格,减低了百分之四十七。
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工们,协同了成百万的农民,迅速地抢修了公路四千零九十里,增修铁道三百六十里,及时修复铁道路基一千七百八十六里,同时加强河运及与兵站工作的配合,并改进着军邮及电讯设施。
广大农民们,把巨大的人力物力畜力涌上前线,统计晋中、绥蒙、徐州及平津四个战役,仅粮食油盐的运输供应,即达五万万斤,在几个战线上数百万民兵民工日日夜夜地服务各种战争勤务,他们不怕牺牲疾病与损失,英勇地支援战役的战利。
但由于组织不善,个别战役中,曾有浪费人力物力现象,为此本府财政部与军区后勤联合组织了供应部,同时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各级后勤组织。贸易部门大力协助了这时期繁重的军需民食的支应调度和战区物价的稳定。为着蓄积力量巩固部队,去冬发动了部份(分)地区的扩军,年前即涌现两万余翻身农民和千余市民参加后备兵团,本府颁布了有关扩军工作,荣军优抚,烈属军属照顾及代耕问题等,各种统一规章。同时各区进行了大批荣军的安置,大批战俘的供应和教育改造。成立各边沿区的对敌斗争统一领导机构,加强了后方治安工作。上月,在全区人民胜利的鼓舞下,又组织以蓝副主席为首的华北劳军团,慰问我们胜利会师的东北与华北指战员,征集了大量物品和数十万机关后方人员亲制的慰劳袋,表现着前后方与军政上下的一心。
华北人民就是这样的奋斗,保证各线人民解放军战无不胜,攻无不克,以完成解放全华北的历史的光荣任务。
二、关于经济建设
经过十一年的战争,农业生产是普遍下降了。但土地改革以后,农民生产情绪一般提高,故在去年除敌人长期统治及敌我反复作战地区,农业生产仍显下降情况外,其他广大地区虽然部份(分)曾发生水旱灾疫,秋冬有繁重的支前任务,而农业收获却一般有增加。秋耕超过了抗战以来任何一年。种麦亦有增加。
各地(除直接作战地区外)普遍地进行了三秋(秋收、秋耕、秋种)运动。秋苗一般锄过二遍至三遍。全区秋耕已达百分之七十四、二。冀南五专区达百分之九十四,太行黎城及冀中安国博野等县则在耕作上一般表现过去从未有过的精细,仅耕一遍者很少,太行黎城三区调查耕三遍者占百分之九四。在积肥施肥上,平原地区普遍增加新圈,垫圈土较往年一般是多,山岳地区还开展割蒿沤肥运动,解决了大量底肥,各地施肥量一般都在增加着。
不少地区在贯彻自愿两利的原则下,恢复了互助组,冀中不拘形式的小型的互助组织,串忙卖犋,自由结合,并采取群众习惯的工作方法,在秋耕种麦中获得很大成绩。翻身农民“能叫自己少吃,也得弄头牲口闹庄稼”,冀中二十个县统计,去年增加畜力三四三〇五头,太行十九个县统计增加三三三九九头,但全区牲畜比抗战前还缺少二五〇万头,尤以北部缺少为多。大批妇女参加三秋运动,补救了劳力缺乏的问题,太岳沁县数万妇女学会了刨地、刨庄、打庄,济源五个村调查,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占全妇女劳力百分之七十三,太行黎城大批妇女参加秋收,腾出男人进行秋耕,冀中很多妇女则已学会耕地。
在冬季副业上除个别地区未及时抓紧外,一般有开展,纺织机均已恢复,冀南去冬一百八十万妇女卷入了纺织热潮。
这一时期,大部份(分)地区按照正确政策结合民主结合生产,进行结束土改,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去年秋征实行了鼓励农业生产的比例负担的农业税,同时兴修水利各地整修旧渠及疏河,统计全区可恢复与增加水田二万余顷。由此,去年全区秋收产粮总额超过了前年产量,大体上有保证军需民食与城乡供给的可能。但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制,及土地改革后农民消费粮食数量的增加,城市的供给,还须很好的调度。对敌人长期统治,敌我反复作战地区,农业生产之恢复还须大力扶植。
关于和农业生产密切联系的工商业,这一时期较去年七月全区工商会议以前有了转变。七月工商会议是前两边区联合召开的,那次会议纠正了各地在土改中曾经发生侵犯工商业的现象,明确了允许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同时指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在我们公营企业中的反映,强调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本府成立后,又根据这一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由财经委员会详细研究了改进管理提高生产与贸易的具体办法,并颁布了具体执行的一些条例章则。因此工商业是在迅速地恢复着,现在石家庄全市私营工商业,较该市解放时商业增加百分之三五点九,工业则增加了百分之九二点五。各地城镇工商业都有了恢复。但是我们在工商政策的执行上又发生了右的偏向,这主要表现在(1)我们许多同志无原则地扶持工商业,甚至扶持了不少的投机商业。(2)银行业务中曾发生过无条件无限制地给予私营工商业以贷款,特别对私商,贷款较多的现象。(3)把自由贸易错误地了解成对市场的放任自流,不加管理。(4)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有害于国民经济的活动——投机,进行有系统的经济斗争不足。这些情况从今年一月以来虽在改变着,但这种改变还不彻底。
国营经济的组织已在渐趋统一,步调在渐趋一致,例如产运销在煤铁与纱布上有了结合,银行与贸易开始有了进一步的结合,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经济计划性上,较前有进步。工矿企业中,我们建立了新的稽核制度,考勤制度,颁布了奖励创造发明的条例,严格地整饬着无纪律的现象,我们劳动局协助各企业部门注意职工福利的设施,焕发着职工们的积极性,生产效率在部分工矿中提高了,例如某电力厂的发电量,较日寇管理时代超过百分之五十,某些煤业公司生产量现在较三个月以前增加了约三倍,实行精密计算,浪费减少了,因而成本相对的减低了,但必须指出,我们工矿企业的改进上,尚很不足的,无纪律的现象,仅在开始有所纠正。
在收复民用工业方面,由于手工业在我们生产中尚占有很大的数量,我们投入五百余亿冀钞的资金,采取同业地区组合的方针,组成了各种产业公司,在困难条件下,这时期纱布及火柴等的产量,较去年上半年都有增加,被敌人全部摧毁的阳泉铁产,现已恢复到抗战前百分之五十以上,太行太岳的铁业,都有很大恢复,今后在民用工业方面,我们尚须计划进一步地恢复与发展。
在市场管理方面由于过去突击方式的采购易致物价波动,这一问题至今仍注意不足,特别因我们金融贸易等部门,对投机资本的发展及其对市场的破坏性,认识不够,因此,去年九月以后,虽加强了对出入口货的管理,颁布了保护人民经济建设的工商税则,但接着发生货币不稳定与投机资本在市场猖獗的情况,深值注意,十二月纠正银行对投机资本贷款及公营企业存款私人银行的现象,开始加强着对市场的管理,较有计划地吞吐物资,掌握物价,克服着对市场的盲目性,同时开始试办供销合作社,提倡学会经济工作,严格纠正金融贸易机关少数办事人员的国民党官僚主义作风;在与山东、西北就各区原有货币规定了固定比值相互流通以后,十二月又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的新币,以适应新形势需要。同时迅速恢复与兴修了部份(分)铁路公路,并颁行货物特价减价运输办法,使货物畅流。由此,这几个月来,在地区人口日益扩大,城市日益增多,军需民用日益浩繁的过程中,我们胜利完成了支援战争的任务,减少了投机资本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初步恢复了城乡间与各区间的物资交流。但是必须指出,我们对于城市的管理与金融市场的管理的经验,还是很缺乏。
华北去年各地工商业的情况,就是如此。
三、关于政治建设
华北老解放区人民本已过着民主自由的政治生活,但由于长期战争,地区的分隔和干部的流动,以致各级政权的组织和民主制度的形式,都还不够完备。去年十月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本府上次委员会的决议,我们组织了一个专门会议,对于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和村县人民代表选举条例作了详细的研究,并草拟了该两条例的施行细则及选举手册,并决定结合结束土改工作先行初步试办。各市政权组织问题再考虑。至于普遍的选举与建立村县人民代表会,则计划在今年秋冬举行。
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已从封建的压迫中解放出来,犯罪的社会基础已经扫除,所以农村社会秩序,是较过去任何一个时期为好。但因值战争时期,国民党特务份(分)子利用人民的某些迷信思想或农村某些不团结的现象,阴谋破坏活动,再加国民党匪军溃散滋扰,以致过去短期在某些地方曾发生一些不安定现象,为此拟定了区村政府办理刑事案件职责的规章,加强了各级公安机构,并设立边防、河防及铁路等公安组织。同时根据争取教育的方针,布告解散封建会门及道门组织,禁止其活动,以巩固社会秩序,保卫人民利益。
在公安司法方面,有积压案犯的现象,根据案犯科刑时之客观情况已起若干变化,及有些案犯在较长时期的教育改造中有显著进步之情况,本府颁行了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办法,其总精神是从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利益出发为量刑之最高原则,不放松一个坏人,不冤抑一个应受宽大而未给以宽大的人。关系重大的案件,慎重处理,同时坚决纠正某些拖延不决的现象。
目前农村社会另一问题,是婚姻案件增多,通常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而形成纠纷,此种案件一般在全部民事案件中百分之六十强。这主要是由于土改后社会经济变化了,人民享有了充分民主权利,进而要求解决旧社会遗留的封建买卖性的婚姻问题,我们处理的方针是充分了解男女双方实际情况,根据婚姻自主自由的原则,并着重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号召家庭和睦与生产发家,公婆不应虐待儿媳,丈夫不应打骂妻子。对于受家庭封建压迫,夫妇感情恶化不能同居者则坚决地予以合理解决。
关于过去在土地改革斗争中曾经发生过的某些乱打乱杀现象,早已彻底克服了。为了慎重死刑,去年十月又重申死刑的复核与宣判制度,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区为此亦均召开了司法会议,严格整饬。截至去年底止,统计三个月来全区经本府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共计二十七件。至审判制度方面,则坚持处刑宣判的原则,纠正某些重口供不重证据的情形,并明确了民刑案件上诉与答辩的规定,创造了原审判机关就上诉提出意见的办法,有步骤地将审判工作逐渐提高走向正规。但也警惕着过分慎重,应杀不杀脱离群众的另一偏向,还须用力克服我们司法工作中忽视调查研究,主观认定和拖延迟缓积压案件的现象。
必须创立人民的法典,建立与(健)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这一时期,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华北人民法院协力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进行这个工作,首先使司法干部确定新民主主义的法律观,求得有正确的无产阶级的法律观,与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以产生新的法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关系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通过国家权力而实现其强制力,是阶级斗争的形式及工具。而所有旧的封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法律,诸如六法全书之类,都是蒙蔽阶级压迫的实质,根本是反动的,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正确的法律观,总结人民革命多年来的政治措施,及对每一问题的处理方法,而后草拟新的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符合人民的意志。
四、关于文教工作
关于文化教育工作,过去两区政府和各地文教干部曾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不能否认在若干问题上方针尚未明确,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业已指出。为此先后召开了全区中等教育会议,全区卫生工作会议及文艺工作座谈会,批判了若干地方在教育工作上的游击主义作风与轻视文化的观点,解决了方针、学制、课程等问题;注意培养师资和广泛团结知识份(分)子;强调了卫生工作的群众路线和团结中西医生的方针;在文艺工作上,继续强调文艺普及运动,贯彻为工农兵服务方向,奖励了为工农兵服务的文化艺术作品。从去年中等教育会议半年以来,老区中等教育,已先后进行整顿,建立正规制度,加强文化学习,教学成绩显著提高,并有相当发展,除先划归本区之冀东冀热察及新解放城市尚未有详细统计外,其他各地中学师范学校截至一九四八年年底计普通中学25处,师范及职业学校112处,共有学生25705人,如果连新解放区的保定、汲县、焦作、宣化、张家口、涿县、菏泽、张垣、丰县等新区,及新划到华北区的冀东、冀热察等地合计,当有中等学校240所左右,学生超过35000人,全区小学亦进行了恢复和初步整顿,入学儿童显著增加,部份(分)学校逐步走向正规。根据不完全统计(冀鲁豫缺河南部份(分),冀中缺十分区,新划入冀东、冀热察及上述新解放城市均未计)共有高级小学1939处,初小41264处,高小学生154126人,初小学生2490766人。
在土地改革中被清洗的教职学员之复职复学者,各地由百分之三十至七十不等,现仍继续进行。在乡知识分子训练,以北岳区发动最早,各地均有成绩,截至年前为止,全华北共动员训练在乡知识份(分)子一万余人,多数用于补充师资。
冬学运动,部份(分)地区由于战争影响,或领导上的放松自流,未达要求;只部份(分)地区有发展,如冀中深县等七个县一七四九个行政村,办了冬校的即有百分之五五,入校人数,仅安平四个区统计即有八五六七人,其中妇女占半数以上。
关于卫生工作,由于支援战争及繁重的土地改革和生产任务的影响各地均尚未有很好开展。去年鲁北、冀中等部份(分)地区瘟疫流行,曾影响生产支前;各地婴儿死亡率,据若干村庄调查,平均达百分之六十五。因此在今天情况下必须并可能开展群众的卫生运动。现在全区公立医院及医药合作社已有四二五个,有西医五〇六名,中医已组织者二万余名,距需要尚很远。上月全区卫生工作会议已确定积极加强防疫设施,并有计划地培养卫生干部,建立农村医药组织。
此外华北大学和各专门学校培养着成万的青年,各地区在去年秋冬集训了村干部共有二十万人,在工厂中,职工教育已有开展,各地戏剧音乐等文艺活动最近也有改进。以职工为主的城市文艺活动,在石家庄正以新的姿态发展着。
五、关于城市政策问题
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与军区联合训令,关于接管太原规定了各项条例。天津解放后这些规定都按照天津市具体情况逐一付之实施,并参酌了接管济南、沈阳诸经验,因而天津市底(的)接管工作是较顺利地迅速完成了。我们接管北平市,由于和平解决创造了另一接管方式的范例,现时接管工作正在进行,许多宝贵的经验还未总结,我相信在总结这一经验以后,我们再去接管太原,不管它是用战争或用和平手段来解决,就更有把握的完成任务了。
我们知道进入城市后有帝国主义的麻烦,有国民党反动分子的捣乱,有资产阶级的怀疑与恐惧,我们对这些问题虽已有一般原则的规定,但对每个具体事件不是毫无差别的处理。我们应当善于接近工人和组织工会,应当善于动员和组织青年,应当善于使用干部和组织干部。我们必须学会管理工商业;必须学会管理报纸通讯社及广播电台;必须学会处理外侨事务;必须学会与城市反革命和流氓作斗争。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问题,必须妥为解决;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必须善于调剂;大城市的粮食煤炭和其他必须(需)品底(的)问题应有妥善解决的准备;金融和财政问题应力求审慎周详的处理。我们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使旧的城市变为新的人民的城市。
六、关于整饬政风问题
本府原设民政部等十六个部门,上次委员会时决定增设劳动局、外国侨民事务管理处、法制委员会,以后因工作需要,又增设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及专门教育委员会等共有二十一个部门,除专门教育委员会外,各部门机构已在简精原则下建立起来,且在逐渐健全中。
我在上次委员会时曾说过: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政府就须首先建立一套正规制度和办法,才能办好事情,四个多月来,我们初步检查到了若干部门若干地方和个别同志中间,曾经存在着组织松散及无制度无纪律的现象,以至违法失职破坏损失的案件,发生多次,统计自去年九月至年底,我们工矿财经部门便有二十余件之多,个别地方政府人员亦发生有地方主义与本位主义的错误现象,造成我们工作上相当严重的损失。主要表现是:(1)与领导关系不正常,闹独立性,有如认为上边不会管,管也管不了,因而工作无报告,重要问题不请示,或者是先斩后奏,或者报告有头无尾,几个月没有下文,仅是公文应付。(2)缺乏整体观念,各自为政,片面强调本位工作或不适当地夸大地方特殊。(3)忽视人民政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对重要问题不商量,自以为是,随便发表言论。(4)游击习气克服不够,忽视制度,马虎随便,因而可以出外不请假,调动工作无交代。
此外,我们的官僚主义作风还应严重注意,办事拖延迟缓,不讲求工作效率的现象还存在,下级政府单纯任务观点,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也还存在。至于工作中之形式主义,计划性差或无计划,或有布置缺检查,对下面情况和对家当了解差,下面严重问题长时期不知道等等,这些都更值得严重注意。
产生以上这些现象有其客观原因,如我们处在多年的游击战争环境中,地域分割,任务繁重,以及因过去各种条件限制,养成了不正规的作风,相沿至今,我们还不知道那已经不适合现在新的情况,而未能决心把它去掉;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我们思想的问题和组织领导问题。为此本府这一时间,一方面开展整饬政风的思想检查,一方面颁发办事通则并责成各部门依据通则,规定办事细则,同时我们监察院亦派出几个监察小组,先后在阳泉及邯郸,长治等地巡视,对违法失职的案件进行检查。
现在各部门工作一般说已渐渐走上正轨,各部门及各地报告制度会议制度及办公制度均已有初步建立,但必须指出,这还是仅在开始转变,若干部门若干地方政府在执行报告制度及其他制度上,还未提高到思想上应有的认识,敷衍塞责,不经常和形式主义的现象仍存在着,因此必须继续坚决地为彻底克服一切无组织无纪律状态与官僚主义,游击作风和形式主义思想作严肃的斗争。
七、今后任务
(一)平津已解放,华北尚有几处残敌未肃清,从全国说,敌人尚在用种种欺骗的办法,企图苟延和顽抗,必须予以彻底的揭穿和击破。坚决拥护中共中央毛主席的八项条件,为解放全中国,求得持久的真正和平而继续努力。必须把巩固建设华北的任务与解放全中国的革命斗争密切地连(联)系起来,反对麻痹,反对关门建设,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等有害思想。
加强后勤及反奸保卫工作,更好地组织拥军与认真地进行优待烈属军属和荣誉军人的生产安家工作。
(二)开展大生产运动,今年必须认真作(做)到使农业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步,并有计划地使农业生产适应城市需要;积极恢复城市工业生产,以满足农村要求。坚决执行保护工商业政策,并时刻注意制止私人资本之垄断、投机、破坏、扰害民生。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供销合作社运动,使之成为国营经济领导与改造农民及小生产经济的纽带。
(三)根据革命形势和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文化教育工作。整顿与发展专门大学及中小学教育,厉行成人补习教育,创办高级与中级各项职业学校。增办师范学校,解决师资问题。
大力举办各种干部学校。加强在职干部教育,各级政府机关应该认真地举办并改进业余补习学校,提高干部文化,继续举办区村干部的训练,提高其政治文化水平及办事能力。
开展文化艺术工作,继续贯彻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提高报纸通讯社的思想政策水平。团结中西医,开展群众卫生工作,依靠民办公助的方法,建设广大农村医药组织。
(四)老区继续结束土地改革,新区按需要与可能进行土地改革,但均须围绕生产运动并在农隙中去进行。秋后,老区普遍选举召开县村级人民代表会议,并选举县村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推进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建立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的民主。继续克服干部中强迫命令与官僚主义作风。
(五)提高对工人、青年及妇女工作的注意。关心工人生活与教育,适当改进工人福利事业,发挥他们在生产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展青年组织,进行学习及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加强妇女在生产中的作用,特别组织农村妇女进行生产,并保障她们应有的民主权利。
(六)一九四九年的任务是繁重的,对革命胜利极关重要,必须继续开展反对无组织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贯彻到政府一切组织和一切工作中去,才能保证完成任务。
26.华北区县区政府编制暂行办法(草案)
1949年5月
一、根据本年度工作任务与培养干部及简练机构的原则,县政府在县长、副县长之下,暂以下列规定设置部门。
必设部门:
(一)民政科、内置科长、副科长、科员,并设卫生(专管卫生工作)、荣抚(专管荣军优抚工作,荣军特多之县设荣抚股)等专任科员。
(二)财政科,内置科长、副科长、科员,科员得视工作性质作必要之分工。
(三)教育科,内置科长、副科长、科员、督学(或视导员)。
(四)农业科,内置科长、副科长、科员,并设水利(专管水利工作)、林牧(专管林牧工作,必要时设林牧股)等专任科员。
(五)工商科,内置科长、副科长、科员。
(六)人民法院,内置院长(兼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
自新所,内置所长、看守员。
(七)秘书室,内置秘书、科员、书记员、收发员。
总务股,内设股长、会计、管理员、服务员、炊事员、饲养员。
(八)公安局,另定。
酌设部门:
(一)卫生科,本年度有重点地设置,下年度普遍设置,设卫生科者民政科内不设卫生科员。
(二)林牧科(或畜牧科),林牧工作特多之县设置之。
(三)水利局,治河工作特多之县设置之。
(四)税务局,工商业税收多者设置之,工商税收过少之县得在财政科内设税务股。
二、县政府编制人数按县治等次分别确定,县等划分根据人口数目、地区大少(小)、所辖村庄多少、工作基础强弱等条件暂定如下:
(一)特等县,三十万人口以上之县为特等县。
(二)甲等县,人口二十万以上、行政村三百个以上。
(三)乙等县,平原地区须有人口十五万以上、行政村二百个以上;山地或塞外地区人口十万以上、行政村二百个以上。
(四)丙等县,平原地区人口十五万以下(十五万人在内);山地或塞外十万人以下(十万在内)。
三、各等县政府民、财、教、农业、工商、法院、秘书室等七个科、院、室编制人数如下:
(一)特等县,80—90。
(二)甲等县,70—80。
(三)乙等县,65—70。
(四)丙等县,55—60。
四、县政府各部门参照下列比例具体确定编制人数:
(一)秘书室(包括杂务人员,不包括县长),百分之二〇。
(二)民政科(包括卫生科员),百分一〇。
(三)财政科,百分之一〇。
(四)教育科,百分之一〇——一五。
(五)农业科,百分之一〇——一五。
(六)工商科,百分之五——一〇。
(七)法院(包括自新所)百分之一五——二〇。
五、卫生、林牧、水利、税务等酌设科、局,编制人数凡已有规定者不变,未设置或已设置但编置未定者,均由行政公署、省政府决定。
六、区政府之设置、编制、分工暂定如下:
(一)设置:三十万人口以上之县,设区政府不得超过十五个,十五万人口以上(山地及塞外地区十万以上),三十万人口以下之县不得超过十个,十五万人口以下(山地及塞外地区十万以下)不得超过七个,依上述规定并参照地理形势、村庄分布及工作基础等条件具体设置之。
(二)编制:区政府编制十至十五人(包括通讯员、炊事员在内),根据各种条件分别具体确定。
(三)分工:区政府设区长(必要时增设副职)、秘书、调查统计干事及民政、财粮、教育、农业、公安等助理员,以上为必设人员,大区或工作有必要时得酌设卫生、工商、优抚等助理员。
调查统计干事(简称调统干事)受秘书领导,专掌各种基础数字及调查统计各种表格,助理员除公安助理员外,其他助理员均非专业干部。为便于领导完成中心工作计不宜机械分工。
(四)城关区或镇政府之编制一般与普通政府同,较大之城关区或镇政府之编制人数得酌情增加,分工亦应与普通区政府有别,必要时并得分股办事。
七、县区政府编制表由行政公署或省政府制定,报华北人民政府备查,每县具体编制人数由行政公署或省政府批核。
(附表略)
27.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1949年6月29日通知试行
一、根据本府组织规程第二十条及本府办事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府秘书厅掌管关于本府对外宣传报道事项,各部门属于对外通讯报道事宜应统一交由秘书厅经主席核准后发布之,特制定本办法,并于本府秘书厅设新闻发布室主管其事。
二、本府秘书厅新闻发布室之具体职掌如下:
1.关于本府法令对外发布事项。
2.关于本府对外报道通讯文稿之撰拟、组织写作及审查呈核处理事项。
3.关于对通讯社、报社及记者是〔的〕联络与介绍事项。
4.关于各部门报道组之组织指导事项。
5.关于报纸所载本府新闻之检查事项。
6.关于各部门工作日志收集事项。
三、本府各部门为统一掌管本部门之新闻报道及与记者联络工作,得于本部门秘书室(或办公室)专设报道秘书一人,并就本部门及所属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若干人兼为报道员,成立本部门之报道组,以报道秘书为组长,在业务上兼受秘书厅新闻发布室之指导。
四、本府各部门报道秘书及报道组之具体职掌如下:
1.关于本部门对外报道通讯文稿撰拟、组织写作及审查呈核处理事项。
2.关于对记者联络与介绍事项。
3.关于本部门工作日志送交事项。
五、凡属本府办事通则规定由主席核行事项之对外宣传报道,均由秘书厅新闻发布室承主席之命发布之。
六、凡属本府办事通则规定可由本府各主管部门名义行文事项之对外宣传报导,得由各部门报导组承各部门负责人之命核转秘书厅新闻发布室发布之。
七、本府各部门应负责解答报社关于读者询问事项,其属于一般法令的解释,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发出之;其属于重大的或新的问题解答,应经秘书厅新闻发布室呈主席核阅后发出之。
八、本府一切工作人员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有关本府施政工作之通讯、论文等稿件,均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经报道组登记转秘书厅新闻发布室核发之。
九、凡通讯社、报社派往本府各部门采访之记者,统一由秘书厅新闻发布室发给采访证件履行介绍手续。
十、凡通讯社报社记者自行采访本府各部门之新闻性质稿件,应交由各该部门报道秘书或部门负责人核签,其未经各该部门报道秘书或部门负责人之核签而径行发布者,文责概由各该报社、通讯社负之。
十一、凡属本府法令之发布,各通讯社、报社发表时,对法令内容不得删改,其属于通讯报道稿件及个人论文写作等不在此限。
十二、凡本府发布之新闻稿件,得采用本府公文稿纸按公文处理规程送核签发。
十三、本府各部门之简要工作日志,应由各该部门报道组负责按日送交新闻发布室。
十四、本府各部门报道组应于每月终向新闻发布室汇交简要工作月报。
十五、本办法经主席核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新闻发布室呈主席核准后修改之。
28.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大工矿区行政区划与设立行政机构的决定
1949年8月10日
本府原则同意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大工矿区划为工业区,设立相当的政权机构,统一该区行政领导的建议,并作如下具体决定:
一、工矿区区划规定:
(一)较大之工矿区经华北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得设立相当于县或区之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受市人民政府、专署或县人民政府领导。
(二)在一般行政区内之企业机关与职工宿舍得划分若干街(村),由职工及其家属选举产生街(村)人民政府、受区公所之行政领导。
二、工矿区行政组织:矿区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县区编制酌量缩减外,得增设劳动科,或劳动助理员,其主管事项为执行“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市劳动局的决定”中之事项。
三、矿区人民政府之主要负责人由县长级或区长级干部充任,必要时得以副市长副专员或副县长兼任。
四、工矿区人民政府之主要负责人,得参加各该工矿企业部门之管理委员会及生产计划委员会。各该区人民政府举行会议时,须邀请各该企业职工会主任参加。
五、工矿区之区划,及矿区人民政府之组织编制,由省、县人民政府会同企业部门拟其意见(需附有详细地图)报经华北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附: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
关于大工矿区划为工业区设立统一政权的问题的建议
华北区目前大工矿区的政权领导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工矿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之农村划成工业区,设立相当的政权机构,统一领导(如阳泉设市政府)。但是多数工矿区尚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政权机构,工矿区及其有密切关系之农村系分别归若干区政府领导,甚至连矿区职工宿舍,编成村,设立村公所,亦分别归由几个区政府领导,大会研究了上述两种情况的结果,事实证明前者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改善工农关系并能共同为恢复与发展工业而努力;后者则存在着行政不一致,又往往以农村观点及农村工作方式处理工业区内的诸问题,使生产与职工本身都感到许多困难。因此,建议华北人民政府,将华北区所有较大之矿山工业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划成单独行政区或市,设立区政府或市政府,并由县政府,专署或省市政府直接领导,同时上述行政区的政府负责人,应选择得力干部去担任。
29.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各处室工作守则
1949年9月17日
一、按时办公学习,不得迟到早退。
二、办公室要保持整洁肃静,不得喧哗嬉闹。
三、办公时间及办公室内均不会亲友,出门要请假。
四、对于经办事项,应严守秘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非工作场合(如影剧院、公园、游戏场所),不得谈论工作。
五、对所经管文件,必须妥慎保存,不得遗失。下办公后,必须将文件锁于箱橱,不得散置桌上。
六、办理文件,非经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
七、非经负责人签发,非经监印员,均不得擅用印信。
八、废字纸不得随便抛弃,非经检查批准,不得出卖。公文废稿,须逐日销毁。
九、严格值日制度,休息时间,必须留人值班。
30.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1949年10月
为了进一步建设与加强华北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见,决定不论老解放区或新解放区,一律于今冬明春普遍建立起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准备在明年召开各省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实现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各项任务,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检查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决议贯彻的程度,教育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更进一步地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为克服当前困难,进行伟大的生产运动及各项建设事业而努力工作。
(一)凡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完成,各界人民亦已有了充分组织的老解放区,均应召开普选的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村、区、县三级人民政府,但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出来的各下级人民政府须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加委。新解放区或条件尚不成熟的老解放区,则应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为过渡,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为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村、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定期负责向它做工作报告,请求审查和批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选举之各级人民政府,均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和决定,必须遵守,遇有不同意见,须先请示,不得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之决议,有废除,修改或令其停止执行之权。
今年秋冬如工作有必要时,比如布置秋耕、收购原料、剿匪、组织冬季生产等,老解放区的县也可以先开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均应以人口为比例普选之。以住居之街道或自然村为单位,每三十人到一百人选代表一人,区代表,以行政村人民大会为单位,每三百人到五百人选代表一人,县代表,以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每五百人到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过多或过少的选区,其选民比例可酌量扩大或减少。县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可单独进行选举,不足法定人数者亦可选派代表一人。各级选举均应注意选举真正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选举时不必进行公民登记,选举方式采取群众所习惯易行的办法,如举手,投豆及其他办法均可。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可由各界人民群众团体及党、政、军选举之,并可由村、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聘请一部分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各人民团体、机关、工厂、学校的代表如果条件具备,应尽可能经由群众大会推选,以增强其代表性。
凡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应按人口多少,分布地方大小,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为了不过多地耽误群众的生产(比如劳动英雄,如果开会过多,就不可能是英雄了),和更广泛地培养干部,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尽可能地做到不要当了村代表又当区、县代表,此点领导上应予以切实的注意。
(三)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对各种问题均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赞成、怀疑、反对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也有反映人民真实意见和向人民群众忠实传达、解释和贯彻决议的义务。人民代表如有违法失职情事,得随时撤换之,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各该级人民政府的不称职或失职的人员,有撤换或提出处罚之权。
(四)召开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与恢复和发展生产、救灾、治水、剿匪治安,发展党巩固党,开展文化运动和解决土地改革与整党遗留问题等项工作密切联系进行,不要为开代表会而开代表会,应紧紧地联系这些工作解决这些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使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生动活泼有内容,并逐渐改进提高。为了把这一工作做好,各地应先选择若干村区加以试验,以便取得经验,为秋后普选做好准备。
(五)开会方式必须反对过去的老一套和形式主义。会前应在党内党外从思想上组织上作充分的准备和动员。在开会之前即应将要解决问题并如何解决作成方案,在群众中广泛动员开谈话会座谈会等,以便事前在大体上取得一致,避免大会上乱吵一顿。每次会议时间不要太长,村和区半天或一天,县两天或三天即可。每次解决问题亦不要太多,只解决当地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要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即可。会议程序不要总是开幕词、报告、讨论、结论、闭幕词等老一套;而应反对这种形式主义,去头去尾,一开会就单刀直入地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就散会。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规定召集时间。一般地,村半月或一月一次,区每月一次或三月一次。会议闭幕后应在群众中,各个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军队等系统中,作系统的认真的传达。
(六)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学会通过人民政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团结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好好地事前加以计算,保证党对大会的领导,要全党学会这一斗争方法,既能团结各阶层,又能坚持党的原则,但代表中的党员人数比例不宜太多,以至形成党员大会,党代表会,只要共产党员加进步分子占优势,能保证党的政策和决议通过即可,吸收一些中间偏右的但非反动分子参加会议也是必要的。须坚决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和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党应派遣最好的党员和干部到政权中去工作。
在召开村,区,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之前,一般地应先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区和县的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以便对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的议程有所准备,凡我们提到会议上与各界代表讨论的问题,均应该是事先在党内会议上讨论过的,而且是成熟了的问题。支部必须全部公开。必须了解:在老解放区假如没有支部的正常的民主生活制度,则人民群众中的民主生活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同样,如果人民群众中的民主生活制度建立不起来,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也就很难建立起来。
(七)遵照中央指示:不论新老解放区,所有三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均应于最近召开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解决各该城镇的人民群众最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如劳资纠纷,城市建设和如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等。密切党的组织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并经过它去团结各界人民,克服党内领导机关内许多人只相信少数人的党内干部会议,而不相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关门主义作风。会期每月召开一次或三月两次,待各界人民组织均已建立后,再召开正式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该市人民政府,成为人民的经常的民主制度。
(八)在召开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准备一九五〇年召开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省的省人民政府。
3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关于撤销华北人民政府令
1949年10月27日
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五省二市改归中央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应以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各机构为基础迅速建立起来。希即令所属各单位分别与本府所属各有关机构接洽办理交接,并于数日内将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为要。
此令
华北人民政府 董必武主席
主席 毛泽东
32.董必武关于结束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的报告
1949年10月28日
接奉十月二十七日关于本府工作着即结束迅办交接的命令,本府遵即电令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五省人民政府及京津两市人民政府均于十一月一日起改归中央直属,并已通知所属各单位分别与中央各有关机构进行接洽交接事宜,限于月内将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本府定于本月三十一日结束,停止办公。关于各项交接清册,俟各单位交接毕事,再行汇报备案。兹先将本府一年来工作报告送请核阅。
此呈
中央人民政府 毛主席
附本府一年来工作报告一册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董必武
33.华北人民政府结束工作的公告
1949年10月28日
奉中央人民政府十月二十七日命令:“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五省二市改归中央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应以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各机构为基础迅速建立起来。希即令所属各单位分别与本府所属各有关机构接洽办理交接,并于数日内将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为要。”本府遵即电令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五省及京、津两市人民政府自十一月一日起遵照改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并令本府所属各单位于本月内将交接手续分别办理完毕。本府定于本月三十一日结束,停止办公。特此公告周知。
主席 董必武
34.薄一波关于华北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情形和经验向毛泽东主席的报告
1949年10月29日
毛主席批示:现将华北局书记薄一波同志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给我的一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这个报告总结了华北各城市所开各界代表会议的主要经验,写的清楚明确,可为一切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会议所取法。因此请你们认真研究一下,并且印发给全党干部研究(中央已印二千余份发给中央直属各部、委、社、院、校的同志们);同时请你们用电报发给你们所属各市委、省委、区党委,并转发到地委、县委及一切中小城市的党委,引起全党干部的注意。同时希望你们注意总结你们自己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报告中央,是为至盼。
毛主席:
兹将华北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的情形和经验简报如下:
(一)北京、天津、唐山各开一次代表会议,保定各界代表会议的常务会议(类似小政协)开过例会八次,太原六次,张家口六次,大同五次,石家庄则召开了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市人民政府,其他三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和有若干工商业而人口在两万左右的城市,如河北的秦皇岛、通州、邯郸、沧州、泊头、辛集、定县、安国、昌黎、汉沽、邢台、正定、杨柳青,绥远的丰镇、集宁、陶林、兴和,察哈尔的宣化、张北、阳高,山西的阳泉、长治、榆次、平遥,平原的安阳、新乡、焦作等,也都开过一次代表会议,华北局根据以上各地经验,规定普遍召开县、区、村三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已经发出,各区正在布置进行中。
(二)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一般都以当前生产上的重要问题为课题,都解决了一些问题,如原料如何供给,产品如何推销,劳资关系如何调整,城市粮食如何供应等,往往一次会议如太原各界代表会议,就可以把敌人过去多年来的反动宣传一扫而光,认为“共产党真民主,说到做到,做不到就不说”,增强了共同克服困难的力量。领导机关也受到教育,感觉到党的决定群众不一定执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群众则勇于执行。太原各界代表会议总结说:“各界代表会议,只要保证各阶层代表的一定比例,就会成为新民主主义的测量器,一切决定不准左也不准右,因此都能执行通。”
(三)许多地方各界代表会议召开前都进行了充分的筹备工作,成立筹备机构,利用座谈会、报纸、黑板报、讲演会、画报、漫画和秧歌等方式,宣传解释各界代表会议的任务和代表的标准、职权等,先行广泛搜集群众意见,给会议作(做)准备。推选代表既有严肃性,又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产生方法,一般是由各人民团体推选加政府聘请。代表中往往会有些中间偏右而为群众所不满的分子,但他确具有代表性,代表他那一小部分人,只要是有领导的共产党加左派占优势的,有些偏右分子不但不会坏事,运用得法且大有好处,许多问题经过他们从反面提出,在反复辩论解释后反更容易解决,对群众教育的意义也就更大。在第二次第三次代表会议时,群众自然而然地就会学会会议斗争的方法。
(四)每次会议应抓紧解决为广大群众所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决议后一定要贯彻执行,不能执行的不要决定,决定了行不通的应向代表和群众说明道理,加以解释,以示信于人民。执行决议是一个关键,太原各界代表会议决定要清除街道,后来执行的很好,代表们和群众对会议信心大大提高,认为会议既轻松又解决问题,这样会议最好多开几次。有些地方不会开会,政治报告很长,决议很多,但不解决问题,代表们则感到疲倦,甚至有的说“好话说三遍,狗也不喜见”,言每次都可听到“好”的政治报告,作出同样“好”的决议,但均不执行。
(五)谦虚征询各方意见,解答问题,使每个代表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是开好代表会的关键。认真报告人民政府的工作,尤其把财政公开出来,代表们甚受感动,认为“这才是真民主,是对人民负责的”。在讨论问题时,对偏右分子所提出的显而易见是错误的议论和意见表示愿意充分考虑,不表示不耐烦,更不立即给以打击,直至大家都反对他时再做结论,这样的方式在几个代表会议中是成功的,但很多地方并未学会这一条,错误意见一经露出就给以迎头痛击,结果使代表们不敢多说话,会议开不好。
(六)会议后各个代表向其所代表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部队和行业分头报告和解释会议的决议很重要。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保定、石家庄这样做了,效果都很好。这样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即完全可以补偿干部的不足,一个各界代表会议可以当几百几千干部用。
(七)各界代表会议一定要和当前实际工作密切结合,河北省安国县有几个实验模范村,就是把各界代表会议和麦征与防汛工作结合起来所建立起来的,每次会议很活跃,群众很拥护。
35.华北人民政府一年来工作概述
1949年10月15日
原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边区政府自去年五月开始联合办公,本府委员会于去年八月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九月本府正式成立,至今一年。这一年的时间,华北形势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我们规定了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有步骤地进行了各项工作。
在本府成立之初,正当着人民解放战争发生根本变化,华北全区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中心任务是大力支援前线与恢复和发展生产。由于党政军民上下一致的努力,一面胜利完成了京津、徐州、晋中和察绥四个战役的巨大供应任务,一面大力组织领导了全区人民恢复与发展生产,积极地解决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建立正常的司法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实行鼓励农民增产的新农业税制,兴修水利,增加水田,使去年秋收超过了前年产量,秋耕种麦超过往年,保证了一年来军需民食及城市供应,明确了树立国营经济领导保护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工商业的政策,使工商业获得逐步地恢复和发展。同时进行了调整各级政府机构,建立统一制度,反对官僚主义和无纪律现象,使政府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抓紧训练干部,并从组织动员上与思想教育上准备了新解放大城市的接管工作。
本年一月,京津解放。二月本府迁京办公。在继续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改组城乡经济关系以实现城市领导乡村的中心任务下,完成了安新、太原诸战役及大军南下和西进的供应任务;大力抢修公路铁路,迅速恢复军民运输,顺利地执行了接管大中城市工作,迅速恢复生产,整编文教单位,建立全国性的金融机关,统一本位币,奠定经济生活秩序。同时恢复对外贸易,迅速组织出口货换取必需品,沟通友邻区经济关系,解决了春荒中农民生产的困难。大力组织了防旱抢种完成经济作物的播种任务,并结合民政、司法、公安等部门工作,积极进行关于安定社会秩序的各项措施,例如:健全各地司法机构,加强公安工作,取缔会门,防范匪特,安抚流亡,改造乞丐,清理案犯,救济灾难等,使新解放城乡治安迅速地恢复,此外,文教工作在这一时期,完成了培养大批干部的任务,并继续准备下乡知识分子与新区工作干部的训练,整顿了中小学,大力进行了城乡防疫工作,同时文艺工作在农村在工厂均有新的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
五月,大军南渡,京津等大城市接管工作次第完成,华北开始了和平建设的新阶段。为着改组城乡经济关系,实现“四面八方”政策,明确指出为发展工业,必须同时大力恢复与发展农业,增产粮食及原料作物,才能作到发展城市工业,才能作到城乡互助并实现城市领导农村。为此,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组城市工业生产,逐渐摆脱对帝国主义的依存性,并首先增产为农民所需的工业品;一方面取消了全区战勤,提倡精简节约,动员工作人员与城市知识份(分)子下乡,大量出贷资金及各种实物支援农民生产。今年各灾连续不断,抗旱斗争后,虽经大力防汛,但因雨量过多,积涝成灾,又以敌伪长期统治之地区,河工年久失修,故七月以来,河水泛滥,灾情严重。目前正展开生产救灾,同时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节约,大力展开合作及副业活动的工作,号召领导秋收、种麦、秋耕,确保秋收成果并完成明年产麦任务。工矿企业,现已初步改组,城乡交流逐渐顺畅,物价亦渐趋平稳。为着适应全国形势的发展,成立了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五个省区,北京和天津两市亦由军管而改归直属。同时改组了财经及公安部门,首先过渡到中央机构。
一年来,在总的方面我们完成了华北临时代表大会所给予的任务,这主要是由于有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经验证明,完成任务的关键,在于正确地执行各项政策和不断地提高工作效能,为此贯穿在我们各时期政府工作中的,是整顿政风、严肃政纪,特别是强调了反对官僚主义。经验又证明,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办法,首先是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自上而下的工作检查,揭发官僚主义以提高工作责任心;其次必须经常调整组织,健全办公制度和科学分工,同时加强业务学习。由于国家财产不断地遭受破坏损失,不少工作未能及时推进,在不断与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中,更使我们发现在政府工作中官僚主义是相当严重的存在,而我们检查工作仍是很不深入的。因此,继续开展这一斗争,将是今后各地政府工作的中心一环。
兹将一年来本府各方面工作,分别概述如后:
一、关于政法工作
一年来我们根据施政方针,主要的作了以下几项工作,获得了成绩,并积累了经验。
第一,关于民主建政工作,施政方针曾经指出:要“整理区村组织,并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首先是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一年来我们调整了村县政府机构,在土改完成的地区进行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重点试验,按这些地区多年以来即已摧毁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由人民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特别在土改期间,并曾建立了具有充分权力的农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起了极伟大的作用。可是,土改结束之後(后),此种农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大部份(分)未能继续地、经常地发挥其作用。这是我们民主建政工作中的主要缺点。此次各重点试验村的经验,特别是安国县重点试验村的经验都证明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目前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可以很好地把村中各阶层中较有才智的为人民服务的代表人物,吸收到代表会,为人民办事。而要人民代表大会能继续地经常地发挥作用,则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一切重要工作和群众急待解决的问题,都提到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切实执行。以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问题,充实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内容,以检查工作来鉴定人民代表会的代表或干部。这样从工作中来提高人民代表会的威信,使其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机关。经验证明,这是民主建政正确的方针和作法。今冬明春应在老区普遍举行村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新解放城市,我们举行了各界代表会议,用以加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并从而为召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经保定、张家口、太原、大同、北京、天津等城市实行的结果,证明了这是新解放城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可以集中各阶层人民的意见,便于政府更准确地决定施政方针和中心工作,又可以把政府的施政情况和政策法令传达到各阶层人民中去,得到人民有力的拥护和支持。它真正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这种各界代表会议,不但在新解放城市与县份应该推行,即在老区,因条件不具备,尚不能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也应召开,以为过渡。我们已经决定这样做,并已通令实行。关于各界代表会的性质,它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过渡的组织形式,可以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俟条件成熟,即可选举成立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本县市的最高权力机关。石家庄市解放较久,已于本年七月召开了正式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市政府。关于城市政府的组织,为适应其集中性,将过去的市、区、街三级政权的农村作法,加以改变,将政权集中于市政府,其下则设置必要的派出组织。这样使市政领导统一、步调一致,政策易于贯澈(彻),工作效率亦大大提高。
第二,关于公安司法工作,一年来已有加强。公安基层组织恢复建立,已达全部村庄百分之七十左右,上级组织均已普遍设置。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已有三百个司法机关。关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如落后会道门的取缔,还乡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土匪特务的肃清,均收到了不少的成效。但工矿保卫工作,虽曾普遍号召,提高警惕,保卫人民祖国财产,但尚缺乏系统经验。一年来发生爆破案多起,损失甚钜(巨)。各级政府企业领导机关对此已提高注意,但今后仍必须再加强。关于司法制度,已大体建立,如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正确执行宣判送达与上诉制度,审判重证据不重口供,坦白书只作参考,严禁刑讯等。特别是乱捕乱杀现象,去春即已纠正,已不存在;本府成立后已完全作(做)到了全区死刑覆核制度,特别慎重。如自去年十月初至今年六月底共覆核死刑案一百三十八起,案犯一百六十二人,最后核准死刑者一百一十四件,案犯一百二十九人;改判徒刑九件,案犯十七人;发还更审十五件,案犯十六人。对于人民的敌人,如特务破坏暗杀,政治土匪,以及与特务勾结的会道门首要分子组织武装暴动者,均坚决予以镇压;对一般犯罪,则尽可能施以教育改造。此外,清理已决未决案犯,亦收不少成绩。这一工作,实是对过去刑事政策及审判工作的总检查。它不只是清理过去,更重要的是指导将来。明确规定了量刑原则,定案标准,改判减刑假释等条件,经此清理,使积压案犯的情况,开始克服,使审判工作也提高了一步。施政方针关于“保护人民的身体自由和安全”的规定,业已贯澈(彻)实行。但必须进一步教育干部认识反动派残余分子之必然继续施行捣乱破坏,公安司法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重要组成部分,是镇压反动破坏的重要武器之一,今后应用更大的力量加强这一工作,以保卫人民的利益。
第三,关于法制工作,主要是废除旧的法律,建设新的法律。本年四月颁发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这一重要措施,粉碎了《六法全书》加于人民的残留的束缚,对建设新的法律开拓了更加顺利的道路。并明确指出“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今后,要以马列主义的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建设新的法律,这是唯一正确的方针。一年来已在此方针下,宣传新法学思想,批判旧法学思想,并组织新法学研究会,举办新法学研究院和政法大学,以期改造旧司法人员,培养新法学干部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制工作与司法工作而努力。也特别注意到了对有过锻炼的老解放区司法干部的训练提高。同时,正在计划,根据新民主主义的各种政策、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加以系统的整理,及时起草各种统一的法律,如民事刑事法律等。以应急需。
第四,关于外侨事务管理工作,经过了调查研究,对华北外侨情况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遵守我人民政府法令之外侨,均得到了保护。对于某些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服务的分子,则给予了必要的限制与管理。在此正确政策施行之下,帝国主义者的威风打下去了,某些外侨的“优越感”,也便逐渐消亡了。在人民的中国,是不准许外侨有任何特权存在的。在人民的国土上,一定要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法令的。
二、关于财政经济工作
本府成立一年以来,战争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因此,在财政经济工作上,一年多来也有许多重要措施,并获得一定的成绩与经验教训。兹综述如下:
一,华北经过了解放京、津和太原的两大战役,及两大战役前后的京绥、京汉沿线各个战役,此外又支援了淮海战役和百万大军南下西进,前后八个月,参战部队多至百余万,供应线有时长达二千余里,据各个战役不完全的统计,转运物资达八亿七千万斤,动员人力四千七百余万个工,畜力一千七百万个工,华北一年来,在支援战争上是出了不小的力量。
二,拟定并部分执行了一九四九年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拟定经济计划,对我们还是初试,但今年农业、水利、贸易等计划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如植棉计划虽在春季与初夏抗旱中,赖各级干部的努力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胜利完成,这是很大的成绩,这对于保证全国四百余万纱锭的开工及城乡互助上起了极大的作用。水利计划,也一般的完成,虽今年夏捞(涝)成灾,但治河确表现了不少成绩,黄河未出大乱子,就是一个很显明的事实。贸易方面,是出入口贸易减少了盲目性,特别是对苏贸易一般是按照计划进行的。工业方面,因京、津、唐、张、新解放城市的工业其数量与规模超过老区工业,所以原计划未能适合新的情况,计划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因此,今年的财经工作,各部门成绩是不平衡的,是不是达到“生产长一寸”的要求呢?我们考虑有些部门成绩大,工业成绩要小些。
计划经济是一种很好的经济制度,虽然我们一下子做不好,但必须这样做,以克服经济建设的盲目性。我们相信一年比一年做得好,经过若干年,我们就能做好经济计划。
三,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统一全国(除东北外)货币,修复或部份(分)修复津浦、京绥、正太、北宁、京汉各路,修复我区主要公路,这对支援战争,特别是大军南下支援淮海战役及南渡长江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同时对各解放区之间互通有无,支援新解放的城市也起了不小的作用。
四,在财政方面,在土地改革后实行新的农业税法有很大的成绩,在推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上是有好的作用的。一年以来由于大中城市的解放,工商业方面的税收此重(连关、盐税计在内)大大增加了,今年工商业方面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八,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这在平衡城乡负担、支援战争、恢复经济上是有很大作用的。我们相信今后城市方面的税收是向上的,而乡村的税收则须有步骤地做到使之适应于提高农业生产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繁荣城市与增进城乡交流。这就是今年秋征能够比去年大体减轻六分之一(减灾另计)的原因。
五,物价问题,这是今年在经济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物价上涨指数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这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支付增大了,俘虏改编及国民党各机关的人员,基本上都要靠人民政府养活,我们养活的人员大大增加了,接管的企业单位,第一年大体都要垫钱维持生产,这也增加了开支。此外,经济上支援解放后的京、沪、汉,更成为物价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对京、沪、汉的经济支持,无论从军事上讲,或从政治上经济上讲,从全国来看,意义都是很大的。目前解放军进军两廣(广)、西南,在经济上所遇到的困难,比解放京、沪、汉时为小,就是显然的事实。从现在的军事经济状况来看,明年的物价状况一定会此今年好。——当然,会不会好很多,还要看战争状况及税收状况的发展。
六,财经工作的最大缺点是什么呢?是缺乏计划性,缺乏细腻的组织工作,存在有百废俱兴的思想,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与浪费现象,同时,国家大了,我们缺乏经验,不会管,技术差,干部学习的精神还不够。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恢复与建设,照顾必要与可能,有组织地肃清官僚主义,学习,特别是向苏联的专家学习,这是我们每一个财经工作者的严重任务。
财经各部门的工作均有分别报告。
三、关于文化教育工作
一年来由于华北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文化教育工作也有了重大的转变。随着全区的解放,为文教建设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
一,教育工作
为适应生产建设,支援前线,迎接全国胜利的需要,大量培养各种干部争取于一年内提供五至六万人参加工作的任务,按现在计已经完成并超过这个数目了。主要是在平津等大中城市解放后,及时创办了革大,职工干部学校,扩大了华大,及各省举办的干部学校完成的。将如此大批为失学失业所威胁或走上错路的知识份(分)子,教育改造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政治上是一个很大的收获。但这种短期学习,只初步地解决了些思想问题,在工作中经常注意团结、教育、改造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成立高等教育委员会,统一掌管华北专科以上学校及文物、研究等机关。对京、津原有大学,本“坚决改造,逐步实现”的方针,取消各校旧有行政组织及反动课程,建立新的校务委员会,逐步增加了马列主义的课程,改订文法两院主要课程,初步调整了各院系,评定员工薪给,发动学生民主评议助学金,使真正贫苦的同学得到了帮助。举办毕业生暑期学习团,把华大、北大、清华三个农学院合并筹办农业大学,改进私立辅仁大学,使之服从政府的法令,不再受制于外国人。各项措施,均收到一定成效。缺点是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曾发生过了解情况酝酿不够,或过分“稳重”,脱离群众的倾向。
中、小学的恢复整顿与发展,是土地改革后广大劳动人民的要求,也是国家建设的需要。首先于去年九月召开了中等教育会议,复于今年五月召开了小学教育会议。总结了过去的成绩经验,批评了游击作风,无制度无纪律现象和经验主义的倾向。先后制定了中学(初中)、师范、小学实施辨(办)法,明确了以提高文化为主的教育方针,统一规定学制、课程及教导原则,初步建立了正规教育制度。并增加教育经费,适当改善教职员生活及政治待遇,解决了贫苦劳动人民子女入学的困难,充实教学设备,大量训练培养师资,成立教科书编审委员会改编各科教科书。到年底省立中等学校普遍进行了整顿,老区小学已有百分之四十以上按正规要求进行了整顿。教学效果普遍提高。在整顿过程中曾发生旧型正规化,脱离实际以及忽视思想教育的倾向。已提起注意。并在这种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中学,增设师范,部份(分)地区小学也有新发展。对新解放区的中小学,则本“维持原校,加以改良”的原则进行了接管,做到迅速复校复课,从团结教育改造原有教职员,发动学生着手进行了初步的改革。现华北全区省、市、县立及私立中等学校共达四二九校,学生九九,五〇〇人,小学共五四,六五六所,学生三,三三四,二七三人。
社会教育方面,去年农村冬学运动,虽因大规模支前的影响,及领导上放松,开展的不平衡,不普遍,或有始无终,但部分地区如太行、冀中则较前年有进展。在城市方面,石家庄以人民文化馆为领导核心,组织时事政策宣传,书报阅览,各种展览会,举办补习学校,在教育一般市民配合市政建设上,有显著的成绩。现全区人民文化馆已由四十八处增至一三四处。京津解放后,对工人教育已开始引起普遍的重视,几个月来,只京津两市即组织起九千余工人参加夜校、补习班学习。此外为防止图书文物的散失破坏,曾颁布“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辨(办)法”,成立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一年来在农村收集到图书七万余册,古物八千余件,不少是有历史学术价值的珍品,已选运来京。对北京原有文物机关,则精简冗员,改变作风,组织有教育意义的陈列展览,进行了初步的改进工作。
二,文艺工作
华北区文艺运动,自去年八月石家庄文艺工作者会议以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大会上强调了对普及运动的指导,更有效地组织创作,提高作品的思想性,明确提出旧剧改革的方针。并成立了华北戏剧音乐工作委员会,嗣后又扩大范围成立华北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逐步加强了文艺工作的统一领导。一年来在继续贯彻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方面,是有新的开展与收获的。
乡村群众文艺运动,由华北文协、文工团、分区文工队到各县做示范演出,帮助排演,训练干部,有广泛的开展。太行区有村剧团二千以上,平均每县有五十个左右。冀中区不少村剧团联合组成文工团到前线演出,受到热烈欢迎。有两区并发动了群众性的创作运动,收到大批区村干部反映群众斗争的作品,惜因领导干部缺乏,具体指导及组织出版工作均做得不够。
京津解放后,为工人服务成为文艺工作者的中心任务。组织文艺团体为工人演出,派大批干部到工厂帮助职工自己搞文艺活动,训练培养骨干。现天津至少有四十个厂有职工文娱组织,职工群众性的文艺活动已打下初步基础。初期曾发生与生产任务与加强职工团结结合不够的偏向,已注意纠正。
改革旧剧,团结改造旧艺人方面,从领导上克服了过分强调组织工作及干涉戏班内部生活的作风,转变到加强业务方面的领导,在石家庄、京、津几个城市,已获得初步成缤。但目前新剧本新艺曲还不够,反映工人及城市各阶层人民思想动态的还太少,是值得今后注意的。
三,卫生工作
过去因长期处于战争环境,地方卫生工作只能部份(分)地分散地进行,且多限于单纯的医疗。今年一月间召开华北卫生工作会议,决定了以防疫为主,团结改造中西医,展开群众性卫生运动的方针。主要任务是:积极进行卫生宣传教育与急需的防疫设施,加强医疗工作,并指出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必须由妇婴卫生着手,组织群众性的卫生委员会及医药合作社。卫生工作遂开展了一个新的局面,在平山县卫生实验工作的经验中,也证明了卫生工作必须成为群众运动,才能展开。
防疫方面,已用防疫费小米七百六十七万斤,春季种牛痘七百万人以上,夏季防疫注射达五百万人,冀中胜芳市的统计:今年防疫接种人数较国民党统治时期大十八倍,大城市的清洁卫生,也解决了过去国民党统治时期所解决不了的问题,仅北京市八十天内即清除了二十余万公方,二十多万吨的垃圾。可是检讨起来,防疫工作仍处于自流状态,亦很少顾及工厂卫生,这是值得今后注意的。
全区新培养干部一千五百余名,由城市输送下乡的医务人员近四百名,一方面注意了培养高级师资人材(才),另外特别强调了为解决农村迫切需要的短期训练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利用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教育,传播卫生常识,实地地改造旧式接产,并配合流动医疗深入农村,在某些地区,打破了或冲淡了群众的迷信思想与不卫生的生活习惯,个别地方卫生工作已初步形成群众性的运动。各级卫生行政组织,在省制编定后,将逐步充实,公立医院已增至一八二所,这就奠定了进一步开展地方卫生工作的基础。然而工作中仍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与单纯的医疗观点,表现在我们的指示规程,城乡不分,其中有不少的主观臆造成份(分)与因袭旧的一套,有些医务人员忽视发动群众推广卫生行政,并忽视在卫生工作上建立广泛的中西医统一战线,与提高中医的科学水平,故工作尚未深入。
四、关于监察工作
一年来的监察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来说明:
1.第一阶段:从去年九月监察院成立起,当时支援前线与恢复生产为政府两大中心任务,故即决定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用调查研究的方式入手,到公营企业部门中去发现问题,提出以供领导上参考。旋成立两个工作组,分赴阳泉、邯郸、长治等处,调查阳泉、石屹节煤肠,西达军工厂、枣臻焦油厂等厂的管理和生产情形,及故城至黄碾建筑铁路,邯郸至长治的交道情形,发现了以下的一些问题:如经营管理不科学,建筑计划不周密,生产带有盲目性,运用资金不合理,审计无制度,成本高而计算不精确,资金器材均有浪费现象,工资高低不合理,工人福利举办甚少,劳动纪律不够正常,阳泉煤矿产、运、销结合不密切,邯长铁路交通上秩序紊乱,不便民利商,有官僚主义,对革命财产保护责任心差,成品原料乱放,常被偷窃、失火或爆炸,无防火防盗防奸等设备,各自为政,形成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这是公营企业及军工厂的严重问题,必须加以克服,新国家的工业建设才能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发现了,而提出与处理未能及时,因为仅采取供领导上参考的态度,缺乏负责解决问题的信心,谨小慎微,怕弄错了。在调查材料上看有些成绩,在实际解决问题上说,帮助建设,推动进步的作用是很少的。
2.第二阶段: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继续整肃政风,进行检查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并为反对官僚主义而斗争。我们根据这决定,检讨了过去的工作,认为监察工作,不应是从消极方面发现与提出问题,供领导上参考,而且要从积极方面,利用监察权,以教育帮助干部,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中,尽其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检查各级政权机关对政策执行的情形,而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凡有贪污浪费,违法失职,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有关政纪政风问题,以及疏忽麻痹有碍生产建设,有损国家财产的事件,均应实行检查。依此方针,先后成立三个工作组分赴石家庄、冀南、天津,及个别地方(武清、大兴)进行工作。
在这时期中问题发现了很多:有无组织无纪律,违抗上级命令,拒绝检查者;或不请示报告擅自决定征粮,加重人民负担者;有公营机关不遵守政府法令,将公款存入私人行商,便利其投机倒把,扰乱市场者;有公营机关本位主义,不顾整体利益及营私舞弊者;有干部贪污浪费,生活腐化,甚至利用地位权势,侵犯群众利益者;有区村干部执行土改政策时遗留的偏向未解决或强迫命令欺压群众,打死人命者;有公营机关麻痹疏忽遭受私商诈骗者;有下级司法机关违反司法政策者;有工厂与农民关系不正常,发生打架者;这就反映了上层政策法令不能贯澈(彻)到区村,干部与群众脱节,上层与下层脱节,官僚主义作风和政治麻痺现象均相当严重。使我们认识到尤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已发现各种问题之解决,有的呈准主席令行,有的直接函商解决,有的转到各部门直接处理,有的正在追究澈(彻)查。
近一年来工厂仓库失火,弹药爆炸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有八十多起,损失难以数计,且有死伤多人者。主要根由在于管理制度不严,尤以领导上官僚主义和麻痹思想相当严重,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所致。也有的是由于奸特的破坏。过去只提出检讨批评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没有提到法律制裁是不适合的,北京电车厂失火后,对石景山钢铁厂失火案,及冀中兵工处大李村废品药库爆炸案,及庞家堡铁厂破坏案,经过深入检查了解,促其自我检讨,并追究责任,分别议处,重者送法院审判。这在保护国家财产上就提高了一般人们注意力与警惕性,有些部门,已经制定了保护与管理工厂仓库的规则与办法,进行了防火防奸的教育与设置。
在这阶段工作中,深感到监察工作如不与群众相配合,就很难广泛与深入,必须走群众路线,才易于求得事件之真实及议处的正确,才能教育群众,使其对民主建政与生产建设热诚地参加与维护。因此决定了聘请通讯检查员的办法,由工、农、妇等团体及报社等机关与公正人士中,选聘为本院通讯检查员,随时将应检查事件举发来院,现在群众来院控诉或举发者已逐渐加多,这既可补救干部之缺乏,也可收群众监察工作之实效,并开展了监察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道路。现在工农团体中,已聘有六十二人的通讯网,在初期反映问题还不多,报社也有些将材料转来的。
总合近一年来的工作,获得了些成绩,如一般群众说:“监察院能为群众申冤讲道理,干部欺压人,向监察院去告状”。“监察院常来检查,人民就可以大胆说话了”。公务人员说:“以后要注意,怕监察院来检查”。只是受了干部少的条件限制,所以成绩不大。
在一年来的摸索之中,我们得到以下的一些经验教训。
1.新民主主义政权初建过程中,虽有正确的政策法令,一到下边,往往就有不少地方,难于贯澈(彻),原因是下层干部弱,了解政策不够,执行法令时不研究具体方法,或有单纯完成任务的观点,或从主观主义或地方主义出发看问题;亦有以为上级不了解下情,而任意改变与歪曲法令者,也有的说事情作(做)不好受批评就算了。诸如此类,我们检查出来的材料很多,但每因真实证据不充分,使解决问题时增加困难,函电催报与公文往返费时延宕。且在检查报告或各部门转来材料或群众举发材料中,其内容、地点、人名及条件往往记载疏略,或只重结果不重原因,或单重形式不重实质,或疑真疑假,颇费调查。这些都减低了工作数[效]能,今后这些问题必须解决。
2.我们的理论差,对政策法令研究了解不够深刻,复杂问题一到面前,认为应当处分,可是因目前还暂时没有具体法规作根据,又因往往不善于从实际提高到理论,从原则到具体,从行为联系到思想,于是不能获得正确的与处理,当此社会变革的时期,案件有各种不同形式与性质,研究材料与掌握材料,如不能抓紧原则以衡量事实。则必致以事实来套原则,只看问题的现象,不能详细分析其本质。有时分析问题也不够细致周到,今后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发挥作用。
3.走群众路线才是最正确的方针。检查工作要与群众相结合,从群众利益出发,使检查工作与群众要求一致,使群众认定革命政权的利益即是自己的利益,政府的政策法令是为保护群众利益的,这样才能使工农群众共同起来检查,主动地监督政权,管理国家;这也才能提高群众的积极性,肯于并敢于检举对人民不负责的任何公务人员,而使检查工作普遍深入。在解决问题时,必须联系各方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避免证据不足,费时拖延及考虑不周的弊病。这种工作,已开始实行。
4.检查工作需要与各业务部门相配合,尤需要具有各种业务常识,才可在检查中起指导与纠正的作用,也才能符合被检查人之要求。故专门知识干部是不可少的,现在华府人民监察院还很少,今后要注意培养。
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华北区概况统计表
36.“华北政报”附录:华北解放区行政区划
1949年3月前
目前华北全区已基本获得解放,华北行政区划,现为一个行省,六个行政区,四个直辖市。华北人民政府现辖各级政府,计有:一个省政府,六个行政公署:四个直辖市政府与三十八个专员公署,二百九十四个县政府,十三个专员公署直辖的市政府(阳泉市政府与宣化市政府在内)四个省政府或行政公署直辖的市政府,四十个直辖市政府所管属的区政府(内有一个叫街政府)其行政区划与各级政府名称如下:
一、察哈尔省人民政府
察哈尔省由察哈尔省全部与河北省,山西省各一部组成。察哈尔省人民政府现辖七个专员公署,五十三个县政府,一个省政府直辖市政府。雁北专署;辖繁峙,浑源、大同、阳高、广灵、应县、灵邱七个县政府。平西专署:辖涞水、房山、宛平、良乡、怀来、涞涿、昌宛七个县政府。(涞涿为原涞水、涿县各一部新设县。昌宛为原昌平、宛平各一部新设县,怀来为原怀来县平绥路南部份(分)。)建屏专署:辖正定、阜平、井陉、行唐、获鹿、平山、灵寿、曲阳、建屏九个县政府(建屏为新设县,在平山西北部)。易水专署;辖易县,满城、徐水、徕源、定兴、完县、唐县、望都八个县政府。察南专署:辖涿鹿、蔚县、天镇、阳原、怀安、宜化六个县政府。察北专署;辖张北、崇礼、多伦、康保、德化、宝源、商都、尚义八个县政府。冀察专署:辖怀来、延庆、赤城、龙关、乙化、四海、怀柔、昌顺八个县政府(怀来为原怀来县平绥路北部份(分),乙化、四海、昌顺为新设县)。省府直辖市政府: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另外宜化市人民政府受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领导)。
二、冀中行政公署
冀中行政区位于河北省中部。冀中行政公署现辖四个专员公署,四十七个县政府,五个专署直辖市政府,一个行政公署直辖市政府。八专署:辖河间、交河、任邱、大城、沧县、献县、静海、青县、黄骅、建国、文新、青沧交、献交、任河十四个县政府,及河间、沧州、泊头三个市政府。(黄骅为原新海县,后五县为新设县,建国县为原献县、河间各一部,文新为原文安、新镇各一部,青沧交为原青县、沧县、交河各一部,献交为原献县、交河各一部,任河为任邱、河间各一部。)九专署:辖安平、定县、定国、博野、蠡县、高阳、清苑、安新、饶阳、肃宁、新乐、深泽、无极十三个县政府。十专署:辖雄县、霸县、永清、新城、固安、大兴、安次、容城、津武、涿良宛、新雄、定新十二个县政府及胜芳市政府。(后四县为新设县,津武为原天津县、武清县各一部,涿良宛为原涿县、良乡、宛平各一部。新雄为原新城、雄县各一部。定新为原定兴、新城各一部)十一专署:辖深县、束鹿、晋县、宁晋、赵县、栾城、武强、藁城八个县政府及辛集市政府。
行政公署直辖市政府:保定市政府。
三、冀东行政公署
冀东行政区位于河北省东部。冀东行政公署现辖三个专员公署,二十二个县政府。二个行政公署直辖市政府。十二专署:辖临榆、卢龙、抚宁、迁安、迁西、滦南、滦县、昌黎、乐亭九个县政府。(迁西、滦南为新设县,迁西原为迁安西部,滦南为原滦县南部。)十四专署:辖平谷、顺义、三河、蓟县、通县、密云六个县政府。(顺义为原顺义平古路东之大部。密云为原密云平古路东之部分。)十五专署:辖玉田、宝坻、宁河、香河、丰润、丰南、遵化七个县政府。(丰南为新设县,原丰润南部。)二个行政公署直辖市政府:唐山市政府,秦皇岛市政府。(海演区归秦皇岛市管辖。)
原十三专署已合并于十二专署与十五专署。
四、冀南行政公署
冀南行政区由河北省南部与山东省西部、河南省北部各一部组成。冀南行政公署现辖五个专员公署,四十二个县政府,三个专署直辖市政府。一专署:辖馆陶、冠县、临清、莘县、邸县、永智、武训、元朝八个县政府及临清市政府。(永智为原清平县,武训为原堂邑县。元朝为新设县,原大名、朝城各一部。)二专署:辖武城、清河、恩县、故城、夏津、高唐、平源七个县政府。三专署:辖大名、广平、肥乡、邯郸、临漳、鸡泽、永年、企之、魏县、成磁十个县政府及邯郸市政府。(企之为原曲周县。后两县为新设县,魏县在大名以西漳河北岸,成磁为原成安及磁县铁路以东部分。)四专署:辖威县、南和、平乡、南宫、柏乡、任县、钜鹿、广宗、振堂、隆尧、宁南十一个县政府及南宫市政府。(振堂为原新河县,隆尧为原隆平、尧山两县合并而成。宁南为新设县,在原宁晋南部。)五专署:辖衡水、冀县、武邑、枣强、景县、阜东六个县政府。(阜东为新设县,原阜城、东光各一部。)
五、冀鲁豫行政公署
冀鲁豫行政区由河北省最南部、山东省西部、河南省北部各一部及江苏省最北部一部组成。冀鲁豫行政公署,现辖八个专员公署,五十六个县政府。二专署:辖郓城、鄄城、菏泽、郓北、郓钜、南华六个县政府。(后三县为新设县。郓北在郓城北部,郓钜为原郓城、巨野各一部,南华为原菏泽、东明各一部。)三专署:辖单县、丰县、城武、金乡、鱼台、沛县、铜北、钜南、华山九个县政府。(后两县为新设县。钜南在钜野南部,华山在砀山东北。)四专署:辖滑县、长垣、封邱、浚县、延津、原阳、高陵、卫南、曲河九个县政府。(后四县为新设县,原阳为原武、阳武两县合并而成,高陵在濮阳西北,卫南在滑县南部,曲河为原长垣、封邱各一部。)五专署:辖曹县、定陶、东明、安陵、复程、齐滨六个县政府。(后三县为新设县,安陵在菏泽南部,复程为原曹县、城武各一部,齐滨为曹县、定陶各一部。)六专署:辖博平、荏平、聊城、东阿、河西、齐禹、徐翼、聊阳八个县政府。(后四县为新设县。河西为原长清、肥城,黄河西岸地区,齐禹为原齐河、禹城各一部,徐翼为原东阿黄河以北地区,聊阳为原聊城、阳谷各一部。)七专署:辖嘉祥、济宁、钜野、崑山、南旺五个县政府。(济宁为原济宁县西南部,后两县为新设县。崑山在东平湖西南,南旺在汶上运河以西。)八专署:辖内黄、南乐、濮阳、清丰、尚和、昆吾、卫河七个县政府。(后三县为新设县。尚和在濮阳东北,昆吾为濮阳、浦县各一部,卫河在清丰西部。)九专署:辖濮县、范县、观城、阳谷、寿张、南峰六个县政府。(南峰为原朝城)。
原一专署已划给华东解放区。
六、太行行政公署
太行行政区由白晋路以东,正太路以南、平汉路以西之山西、河北、河南三省各一部组成太行行政公署,现辖五个专员公署,三十八个县政府,二个专署直辖市政府。一专署:辖邢台、元氏、内邱、临城、高邑、赞皇、沙河七个县政府及邢台市政府。二专署:辖昔阳、和顺、襄垣、武乡、榆社、左权六个县政府。(左权即原辽县)。三专署:[辖]长治、潞城、平顺、壶关、黎城、陵川六个县政府及长治市政府。四专署:辖沁阳、温县、博爱、修武、武陟、获嘉、焦作、新乡、辉县、汲县十个县政府。五专署:辖林县、安阳、汤阴、淇县、漳南、邺县、武安、磁县、涉县九个县政府。(漳南、邺县为新设县,漳南在原[安]阳东部,邺县在原安阳东部。)
七、太岳行政公署
太岳行政区位于同蒲路南段以东,陇海路以北,东北两面与太行、晋中相接。太岳行政公署,现辖三个专员公署,十六个县政府,一个专署直辖市政府,一个行政公署直辖县政府。一专署:辖沁县、沁源、安泽、灵石、霍县、长子、屯留七个县政府。二专署:辖沁水、浮山、翼城、绎县四个县政府。三专署:辖晋城、高平、孟县、济源、垣曲五个县政府及晋城市政府。行政公署直辖县政府:阳城县人民政府。
八、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新成立。原晋中行政公署撤销,该署原辖各专署、县府均暂归并太原市人民政府领导。太原市人民政府,除管辖市区市郊外,并辖三个专员公署,十九个县政府。一专署:辖五台、盂县、平定、定襄、寿阳、阳曲、忻县七个县政府。二专署:辖徐沟、清源、晋源、交城、文水、汾阳、孝义七个县政府。三专署:辖榆次、太谷、祁县、平遥、介休五个县政府。
九、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现辖八个区政府,阳泉市人民政府,亦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领导。
十、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现辖十一个区政府与一个水上街政府。
十一、北平市人民政府
北平市人民政府,现辖二十个区政府。
(此项区划系根据三月初以前所得材料编成。)
37.华北人民政府为重新调整行政区划通令(附:华北区行政区划表)
1949年8月1日
查华北区已全部解放,为适应大规模生产建设的需要,经本府第三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将现有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一、商得陕甘宁边区政府与苏北行署同意:划入晋西北、晋南两区五十个县,并将现属冀鲁豫原属江苏省之沛县、丰县、华山(新设县)、铜北(新设县)等四县划归苏北行署领导。
二、冀东、冀中、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太原等七个行政区宣布撤消(销),以旧省界为基础,并照顾到经济条件群众历史关系,及自然条件等划分为河北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并于鲁西南、豫北、冀南衔接地区,成立平原省。华北直辖北平、天津两市。石家庄、太原两市改为省辖市,具体区划依附表执行。
三、市的建制,改为华北直辖市及省辖市两种。除已确定之华北直辖市、省辖市外,其余各市一概取消,改称镇或城关区,归专署或县领导。
四、新区划在各省间及本省范围内,如有变更必要时,得由本府决定或省府呈准调剂变更之。
此令
附:华北区行政区划表
河北省:省政府驻保定,辖十个专区,一百三十二个县,四个市,人口约二千九百万人。
山西省:省政府驻太原,辖七个专区,九十二个县,一个市,人口约一千零八十四万人。
平原省:省政府驻新乡,辖六个专区,五十六个县,两个市,人口约一千四百三十万人。
察哈尔省:省政府驻张家口,辖三个专区,三十二个县,两个市,人口约三百九十三万九千九百余人。
绥远省:省政府暂驻丰镇,辖二十二个县,五个旗,人口约二百零二万六千九百余人。
华北直辖市两个:
注释:
[1]原注:这是杨秀峰同志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就草拟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几个重要原则所作说明的报告提纲。
[2]副标题为编者所加。
[3]“共和国雏型版”印作“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