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案例反思:“多合一”建筑安全监管的问题
“多合一”建筑起火属于典型的“灰犀牛”事件。事发建筑系集生产、经营、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多合一”建筑。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违规出租安全隐患大。
(一)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镇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违法建设、消防安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力。
(1)新建二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拆违控违、消防安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不到位。西红门镇新建二村党支部、村委会未能及时制止樊兆田在该村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向西红门镇政府相关部门上报,致使违法建设一直延续,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作为西红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新建二村未按要求对本村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未对事发建筑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及管理台账不健全,工作流于形式;在对本村工业大院内樊兆田所建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未形成安全检查记录,未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失职;多次为樊兆田及其违法建设提供虚假证明,致使相关违法建设实施单位取得了工商注册地址和用电资格。
(2)西红门镇党委、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力。西红门镇政府查处乡村违法建设不力,党政一把手对下属工作监督管理不严。镇规划科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缺失,未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镇规划科检查中发现事发建筑冷库违法建设后,虽然下发了《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跟踪落实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在多次接到群众举报事发建筑地下空间存在违规施工后,虽对冷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行为,且未对已施工的部分进行拆除;为违法建设报装用电提供证明。镇安全科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检查发现聚福缘公寓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镇流管办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将镇域内公寓式出租房屋纳入管理范围,致使其对镇域内公寓式出租房屋未实施有效管理。
(3)大兴区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对全区大量存在的违法建设问题失管失察。
(二)属地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属地派出所、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区公安分局针对事发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未认真履行辖区内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长期以来对事发建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新建二村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2)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作为大兴区防火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致使新建二村所在地区大量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将事发建筑列入重点监督单位台账。
(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对事故发生地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所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监管不到位。
(三)工商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查处不力
工商部门负责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发地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经营。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西红门工商所对事发建筑内20余家单位的无照经营活动未认真检查,致使事发建筑内非法经营问题长期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